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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合资公司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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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合资公司章程 外商合资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的 第 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酬劳事宜;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决议; (十)修订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宜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愿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 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 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执行职务或者不执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执行职务或者不执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 条 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 人(三人至十三人)。董事任期_年(不得超过三年),由股东任免。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职务。 第条董事会对股东会承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订立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订立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订立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订立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酬劳事宜,并依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承担人及其酬劳事宜; (十)订立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 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执行职务或者不执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执行职务或者不执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 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宜作出的决定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该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 条 公司设监事—人(一人或二人)。监事由股东任免。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监事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条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开展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危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改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执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外商合资公司设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的 第 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酬劳事宜; (三)审议批准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决议; (十)修订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宜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愿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 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 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 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任期—年(不得超过三年),由股东任免。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职务。 第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承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订立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订立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订立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订立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酬劳事宜,并依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承担人及其酬劳事宜; (十)订立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 条 公司设监事—人(一人或二人)。监事由股东任免。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监事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 条 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开展监督,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危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改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执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外商合资公司设监事会的,有关监事会的表述 第 条 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为 人(注: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职 工代表 人(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由股东任免,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监事职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执行职务或者不执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开展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危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改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或者董事不执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 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决议应该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该对所议事宜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该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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