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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施工合同(定稿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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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规范和有关技术文件要求; (6)通用合同条款; (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工作内容: 施工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所载全部内容 4.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肆仟叁佰贰拾捌万陆仟伍佰叁拾肆 元(¥43286534 )。 5.承包人项目经理(建造师): 谢乾坤 6.工程质量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一次性验收合格标准。 7.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8.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600 日历天。 10.本协议书一式 拾贰 份,合同双方各执 陆 份。正本 肆 份,副本 捌 份 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宜宾市翠屏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经办人: (签字) 2011 年 11 月7日 承包人:泸州市纳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经办人: (签字) 2011 年 11 月7日 通用合同条款 内容见《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41-81页。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在翠屏新区(一期)“龙泉苑小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合同协议书中与承包人签字的当事人。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曾嵘 职务: 工程部部长 职权: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负责隐蔽工程、工程量增减的核定,工程款拨付的初审;配合初审工程结算及承包方派驻工地的人员的资格;要求承包人撤换由其委派或聘用的不能胜任或玩忽职守或工作不负责任的现场管理人员和班组。 1.1.2.3 承包人:在 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中与发包人签字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姓名 谢乾坤 ,资质证书编号00011558 1.1.2.6 监理人: 四川东联监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是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姓名 李朝富 ,资质证书编号 (10)0103 1.1.3 工程和设备 1.1.3.2 永久工程: 1.1.3.4 单位工程: 本工程施工图范围内的永久工程。 1.1.3.10 永久占地:本 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本 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监理人发出的开工函件。 1.1.4.2 开工日期:以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的开工日期为准。 1.1.4.3 本合同签约工期为 600 个日历天。 1.1.4.4 缺陷责任期:本合同缺陷责任期为:两年 。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汉语言)。 1.3 法律 按通用条款执行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7)技术标准、规范和有关技术文件要求; (8)图纸、图纸、审查报告及相关变更、地质情况勘察报告;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其他合同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套数: 2套,提供图纸的时间: 合同签订后3日内 。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和保密期限: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对其他第三方转借、提供或透露施工图信息资料。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提供文件的类别:施工组织设计(含项目部人员及分工、施工方案、安全方案、环保方案、质量控制、总进度计划等)、乙购材料选用表(含材料样品) 。 提供文件的时间: 合同签署后10日内 提供文件的数量: 伍份。 监理人批复的期限: 14 日内。 1. 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相应部位:根据施工实际需要确定。 监理人签发期限:经发包人同意后,在收到修改图纸后3日内签发。 1.7 联络 1.7.2 双方往来函件 函件送达的期限: 3日内 发包人接受函件的地点: 施工现场 接收人 (签字/日期) 承包人接受函件的地点: 施工现场 接收人 (签字/日期) 1.8 转让 合同权利的转让:不得转让。 2.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3天达到能够进场的要求;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_开工前3天提供施工用水用电的接口点,承包人自行安装水电计量表。承包人承担接入点后线路、管网、计量表等费用,并自行承担水电费。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开工前7天发包人明确施工现场出入口位置并符合市政道路管理要求。由承包人完成并承担相应费用。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由承包人自行考察并承担相应费用。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由承包人配合发包人共同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证等开工前的一切证件、批件,产生的费用由各自承担相应部分,承包人承担的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的措施费(二)中。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牵头协调由有关勘测单位将水准点与坐标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 (7)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根据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和地下管线保护要求,承包人编制保护措施和办法交发包人,发包人负责现场协调,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2.5组织设计交底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根据施工现场安排 。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合同价款(支付方式详见预付款及进度款支付的条款)。 2.6.1 合同价款的确定 本合同价款采用 固定综合单价 方式确定。 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1)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施工期间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的价格调整;施工过程中的市场材料价格上涨;招标文件约定的其他风险因素;不可抗力等。 (2)措施费用调整范围及计算方法:按实际发生予以相应调整。 2.7 组织竣工验收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图各肆套(另附光盘一张)。送交城建档案馆的工程资料必须达到城建档案馆的验收要求。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若发包人无特殊要求,应与工程整体一次性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 无 。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发包人委托监理人的职权: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控制、进度控制、造价控制、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现场管理、技术资料管理、各方关系协调等;组织召开工程监理例会,审查施工单位管理人员、特殊工种资质和上岗证,审查分包单位、主要已购材料的资料;对所有进场材料进行检查、验收并见证取样;施工过程检查抽检、隐蔽验收、分部分项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签署工程竣工图、备案资料、归档资料;施工图范围内的技术核定,以及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委托合同规定的其它内容。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按本项目监理合同约定执行。 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9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施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报价中。已完成的成品受到损害,由承包人责成责任方修复和赔偿,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4.1.10 其他义务 (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_在每月25日前向监理和现场代表提交下月进度计划安排;在图纸会审后10日内向发包人提供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材料核价或采购计划报表按发包人管理要求提前时间提交监理和现场代表。 (2)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按发包人要求。 (3)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协调处理好工程进场及施工过程中相邻周边关系,确保工程进度顺利。 4.2 履约担保 4.2.1履约担保:在合同签订前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基本账户银行转帐方式,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日内将履约保证金(中标价的10%,扣除发包人部分)4328653元转入发包人账户(以发包人书面通知的缴纳时间为准)。 4.2.2差额履约担保:_担保金额为中标价与预算控制价85%之间差额的5 倍。在合同签订前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担保方式为银行转账,承包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日内将差额履约保证金 / 万元转入发包人账户。 4.2.3履约担保的退还时间:承包人应保证其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竣工验收合格并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日内无息退还。 4.3 分包 4.3.2工程分包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_ 消防工程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项目经理姓名: 谢乾坤 职务: 建造师 项目经理的职权: 工程工期进度、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等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的授权人姓名: 许存全 职务: 项目执行经理 职责:_行使本项目的工期进度、质量、安全及本施工项目部的职工任免权。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本工程的不利物质条件: 无。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承包人采购材料和设备采购和管理的约定: (1)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应符合设计和国家规范要求。并提供证明其合格的质量保证资料,按照合同要求进行管理,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场使用。 (2)承包人采购材料应与招标清单的要求相符合。 (3)承包人在采购材料前,须提前报请发包人认可所选品牌、规格和品质;发生变更的材料和招标暂定价格的材料,应当经过发包人认质定价后,方可采购。若承包人未办理认质定价手续,所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4)承包人采购材料若程序不符合合同管理约定、质量不符合要求或不能及时供应到现场,发包人有权改为自己采购。竣工结算按投标报价执行,材料结算按发包人采购价格扣除。 (5)若承包人购进的材料与认质定价单要求不符,该部分材料发包人可直接改为发包人采购。已施工部分承包人应进行返工并接受发包人的经济处罚。 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和设备:报经工程监理和发包人同意,方可调剂串换。 5.1.2 承包人采购的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供货时间、供货人及质量证明文件等报送监理人、发包人审批,并按照规范实行有见证送检。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无。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承包人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的约定: 无。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7.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施工场地专用和道路通行权以及场外设施等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等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超大件或超重件运输手续及有关费用的约定: 无。 8.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时间:__开工前3天,承包人按规范、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的施工控制网等资料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_3天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发包人对施工安全责任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承包人对施工安全责任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时间:按通用条款执行。 9.3 治安保卫 9.3.1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及职责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制定预案,当发生治安事件时,立即报告当地政府。 9.3.3 应对施工场地突发治安事件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9.4 环境保护 承包人在施工期间环境保护工作的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 9.4.2 承包人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时间: 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前。 10.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前。 监理工程师批复、确认的时间:接到后10日内。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承包范围内的附属工程应在总体进度和工期计划内完成。 11.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3)单位工程开工期约定: 以总监理工程师发布开工令的开工时间为准;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600 个日历天。 (4)延期开工损失赔偿费及限额约定: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开工时间推迟的,每超过1天,承包人支付2000元工期罚金(在工程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限额为合同总价10%。 11.2 竣工 单位工程竣工日期: ;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和(或)增加费用: (1)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 工期顺延 ; (2)其他情况: 无 。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的约定:十级以上的大风,持续降雨24小时且降雨量为 200 mm以上,40摄氏度以上并持续2天的高温天气,上述及其它异常恶劣天气导致的延误,经监理和发包人认可后,工期可顺延,但费用不变。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费: 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组织完成施工任务,承担工期增加的所有费用,并支付发包人工期延误每天2000元的赔偿。造成其他损失的,按实予以赔偿。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延误天数×2000元/天=延误违约金;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当据实赔偿。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增加费用的计算和支付: 无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期提前奖金的约定: 无 12.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无。 13.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的标准: 符合国家现行行业验收标准。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承包人向监理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前。 (2)监理人审批期限:接到后10日内;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5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检查: 按有关规定执行。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不合格工程清除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一概由承包方负责。 14.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的约定:所有材料进场应经过承包人、监理工程师、现场代表现场检验并签署现场材料报审表后方可使用。材料检测报告、材料合格证等由供应方提供。需送有检测资质单位检测的材料,发包人负责监督,监理工程师负责见证取样,承包人负责送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现场材料试验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4.3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15.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的约定:1、以发包人书面通知内容为准 15.2 变更权 变更权的约定:(1)特殊变更可在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提交承包人,承包人应当执行。因变更导致返工所产生的费用,须经发包人认可后,由发包人承担。 (2)无论工程设计变更是否对工程总工期产生影响,工期均不顺延。 (3)发包人如认为有必要时,可作以下变更: 取消合同中的任何单项工程;改变合同中的任何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种类; (4)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进行任何工程变更。 (5)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综合单价均不作调整。 15.3 变更程序 15.3.2变更估价 (1)承包人提交的变更报价书必须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及发包人规定的程序认可。 15.3.3变更指示由发包人按发包人管理程序批准后发出;监理发出的变更必须经发包人及发包人管理程序批准。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核准,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工程变更或设计变更后单价的确定,按下列方法进行: (1)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价格确定。 (2)工程量清单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照类似价格确定。 (3)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照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组价(清单中没有的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公布的信息平均价,信息中没有的材料按发包方调查认定价进入组价)并以组价后的综合单价下浮(下浮的百分比等于招标控制价与投标报价的差值除以招标控制价)支付。 (4)如果取消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则该项目价款不予支付。, (5)以上价格的结算价均以政府审计部门审定价格为准。 (6)工程变更的结算原则:必须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或提高工程质量或缩短建设工期。 16.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16.1.1合同价款及调整 (1)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按专用条款第2.6款的规定办理。 (2) 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按专用条款第2.6款的规定办理。 17.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2 计量方法 工程量计量规则和方法的约定: 按工程量清单、国家相关清单计价规范规定依次执行。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_承包人应于达到进度款支付条件后7日以内向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和质量认证资料。承包人所报工程量及现场签证必须经过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共同审定;本合同工程项目按承包人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所列的报价,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承包。本工程实际结算的工程量以竣工图和发、承包双方共同认定的实际工程量为准。_ 17.1.3 计量周期 计量周期按:按专用合同条款17.3.3条约定的进度计量。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计量约定: 中间计量不作为工程最终造价的依据。 17.2 工程预付款 17.2.1 工程预付款 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的比例: 支付该项目当年投资额的10% 。 17.2.2工程预付款的扣回:工程预付款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时间从工程第二个月的进度款中起扣,分三次扣完。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7.3.3.1工程预付款 (1)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按专用条款第17.2.1款办理 。  17.3.3.2工程量确认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1)按月进度编制和提交。 (2)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14天内将完整的工程结算书及结算相关资料(叁套)提交发包人。 17.3.3.3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及时间:承包人每月20日前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7日内经监理单位、发包人审核后,每月支付一次,每次支付完成合格工程量的70%。支付前提是经监理工程师确定投标人现场管理人员无变动以及签认的质量合格资料,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时须同时附质量检测合格报告。 17.4 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扣留的金额或比例:工程质量保证金为施工合同结算价款的5%,从工程结算价款中扣除,质保期满,无息退还。 17.5 竣工结算 17.5.1工程造价的计算 (1)本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发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施工规范,以及工程验收备案制的要求进行竣工验收。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后14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竣工结算书肆套、审定的竣工图肆套、竣工资料以及结算相关资料肆套,另附光盘一张;同时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移交给发包人,发包人、承包人必须在工程移交后,再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以审核后的工程竣工图、现场签证、经确认的技术核定、设计变更及工程更改作为实际完成工程量的计算依据。工程量的计算规则按照招标清单及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3)综合单价以投标综合单价报价为准,投标综合单价的调整按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进行,且必须经过甲方的书面签认。 (4)工程造价计算:工程量按实计算,以投标清单报价及甲方签认的增减部分进行计算。 (5)由承包人编制竣工结算书,先经发包人初审,再送交政府审计部门审计,以政府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作为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结算依据。 工程竣工结算必须经政府审计部门审计,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发包人、承包人就竣工结算有分歧的,以政府审计部门作出的审计报告为准进行结算。 (6)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后90日内完成竣工结算审计(因承包人不配合初审工作的除外);若承包人在初审过程中需补充结算资料,应自其第一次提交结算资料之日起30日内提交,发包人初审时间顺延30日。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第一次提交结算资料之日起30日后拒收任何补充资料,承包人也不得向政府审计部门补充资料,不得要求政府审计部门按照补充资料进行审计。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发包人在政府审计部门作出审计报告后30日内与承包人办理财务结算,并支付尾款(扣除质量保修金)。 若承包人延迟提交结算资料,导致的工程款拖欠、结算审计报告延迟作出的,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相应一切后果。承包人不得以拖欠材料款、拖欠民工工资等理由要求发包人额外支付工程款,不得向政府等有关部门申诉。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最终结清申请单份数: 叁份。 最终结清申请单提交的期限: 双方签署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后。 18.竣工验收 18.3 验收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验收后14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竣工资料肆套,审定的竣工图肆套,结算资料肆套(另附光盘一张)。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18.6 试运行 18.6.1试运行的内容及要求的约定: 无。 18.7 竣工清场 对承包人竣工清场的约定:在工程竣工检验后,承包人应在15日内从施工现场清除并运出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设施,并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达到发包人认为合格的使用状态。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对施工队伍撤离施工场地的时限和具体要求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 19.7 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详见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约定),质量保证金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一次性无息退还承包人。 20、保险 20.1 工程保险 工程保险约定:(1) 发包人投保内容:发包人派驻现场人员的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由发包人办理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无 。 (2) 承包人投保内容: 承包人在工程现场所有施工人员、机具等的有关保险,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并承担费用。 21.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发包人承包约定的其他不可抗力: 按通用条款执行 (1) 工程地址上地震烈度达到6度以上的地震;(2)其他: 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认定为准。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责任承担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22、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除按通用条款执行外,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1)承包人违约逾期竣工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除按通用条款第22.1.2(2)款约定承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外,另支付发包人工期延误每天5000元的罚款。造成其它损失的,按实予以赔偿。如罚款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据实赔偿。   (2)承包人承担的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标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除按通用条款第22.1.2(2)款约定承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外,另支付发包人工期延误每天5000元的罚款。造成其它损失的,按实予以赔偿。如罚款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据实赔偿。 (3)双方约定的承包人的其他违约责任: 22.2 发包人违约 除按通用条款执行外,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1)本合同通、专用条款第17.2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双方协商解决__ (2)本合同通、专用条款第17.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双方协商解决__ (3)本合同通、专用条款第17.5.2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双方协商解决 (4)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 24、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双方约定选择下列(2)方式解决。 (1)向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3 争议评审 24.3.4争议评审组举行调查会的约定: 无 24.3.5争议评审组作书面评审意见的约定: 无 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书格式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宜宾市翠屏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全称): 泸州市纳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翠屏新区(一期)“龙泉苑小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 ”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按国务院第279号令(2000年1月30日发布)即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2、质量保修期 2.1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2.2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质量保修责任 3.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3.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3.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3.5质量保修金的返还时间: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二年后一次性无息返还 。 4、保修费用 4.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5、其他 5.1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中标签订合同时另行协商。 工程保修金为施工合同结算价的5%。,从工程结算价款中扣除。 5.2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签字) 经办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廉政合同 廉 政 合 同 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本项目发包人宜宾市翠屏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施工单位泸州市纳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严格执行“翠屏新区(一期)“龙泉苑小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投标文件,自觉按照合同办事。 3、 双方的业务和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投标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公布廉政告示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1、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 甲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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