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律师函〔影视制作合同〕
***:
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受上海**文化传播〔以下简称“委托人〞〕之委托,指派袁丽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贵司与委托人影视制作合同纠纷一案致函如下:
一、特别事项说明:
1.在发表本看法之前本所律师已听取了委托人的陈述,并要求其作出了真实性承诺;
2.本函目的在于告知贵司应当承当的法律责任;
3.本函所载内容并不代表受指派律师在具体案件中的代理看法,也不代表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在本案件中的观点;
4.本函不说明委托人对贵司的诚信状况发生任何怀疑;
5、本函不代表委托方放弃了诸如诉讼等其它追索方式。
二、经阅读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及听取其陈述,我们了解到:
2017年4月贵司与委托人签订了一份《影视制作合同书》,委托人接受贵司委托拍摄制作《2017创业新生态高峰论坛暨第二届创业盛典》开场视频以及大红鹰品牌宣扬视频,合同金额为52,000元,一般发票税点为3%,税后共计53,560元,委托人应在2017年4月20日前交付正片。
嗣后,委托人按贵司要求完成正片制作,并于2017年4月19日完成交付。迄今为止贵司只支付26,000元〔含税〕,尚有27,560元〔含税〕未支付。
另查明,2017年4月20日,在水立方举办的2017创业新生态高峰论坛暨第二届创业盛典中贵司已使用委托人制作的视频。
三、函告内容
鉴于上述,本所律师代表委托人郑重书面函告如下:
1、经合意签订的合同书对双方皆具有法律约束力,贵司与委托人应共同信守,望贵司在收到本函之日起3个自然日内支付委托人27,560元〔含税〕;
2、贵司在未足额给付款项即使用视频之行为已涉嫌侵权,委托人有权向贵司主张权利;
3、贵司在收悉本函后如有任何看法,可采用 、邮寄信件等方式联系委托人或本所律师。
以上内容,敬请斟酌,以免讼累。本协议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份寄至贵司,一份由委托人留存。
特此函告
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
袁丽律师
2018年3月21日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