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爆炸材料管理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基本建设矿井、生产矿井地面、井下爆炸材料库和发放硐室的收发和管理工作。
二、上岗条件
第2条 必必需政治可靠、忠于职守、责任心强、遵守有关法津法规。
第3条 必必需掌握爆炸材料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掌握炸药、雷管的存放知识,并经培圳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三、安全规定
第4条 爆炸村料管理必必需严格执行以下规定:1执行《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及行业的有关规定。
1必必需遵守安全岗位责任制度。
3、爆炸格料库必必需具有当地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且储存量不得超过核定的库存量。
4、内、外部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要采纳取限量储存措施。
5、严格执行人员,爆炸材料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安全管理制度,严防爆炸材料在储存过程中丢失和被盗。
第5条 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必需穿着棉布或抗静电工作服。
第6条 库房要保持 畅通,照明齐全,有足够数量、完好的消防器材。消防用水池的水量必必需充足,要是防冻结措施。
四、爆炸物品的管理
〔一〕地面爆炸材料库房管理
第7条 库房四周40米内和防爆土堤内无杂草。避雷设施好。库房四周排水沟通。非库房内工作人员进入库房,必必需持有效证件,并按规定进行登记。所有进入库区的人员严禁带烟火、手机、传呼机等违禁物品。
第8条 库房必必需有避雷电设施、消防蓄水池、消防泵、水枪、灭火器等防为设备。
第9条 不同性质的爆炸材料的每一品种都应专库贮存;同类炸药出厂日期不同,也不准混放;但当条件限制时,可按国家的有关同库贮存的规定贮存。存放爆炸材料的木架每格只准放1层爆炸料箱。
第10条 库内照明,光源最好采纳外照式;如用室内照明,必必需用防爆设备。
第11条 地面爆炸材料库必必需有发放爆炸材料的专用套间或单独房间。分库的炸药发放套间内发放雷管时,必必需在铺有导的软质垫层并有边缘突起的桌子上进行。
第12条 库房内应有通风、防潮、降温的设施和措施。
第13条 对使用年限在2年以下的地面临时性爆炸材料库的最大容量要求:
1、药不得超过3吨,雷管不得超过1万发,并不行超过该库所供应单位10天的必需要量。
2、房里的空气应保持干燥,温度一般不准超过300应有合格的通风和防潮措施。
3、地面临时性爆炸材料库四周,必必需高围墙或铁刺网,其高度不行低于2米,围墙或铁刺网距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
4、地面临时性爆炸材料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照明、防火和避雷电措施、管理制度与永久性地面爆炸材料库相同。
第14条 在地面临时保管当天使用的爆炸材料时,可存放在棚子、帐篷、平硐内或其他地点,但应遵以下规定:
1、炸材料箱上必必需覆盖帆布,防止雨淋日晒,箱下必必需垫有厚度200厘米以上的垫木。
2、药不得超过3吨,雷管不得超过1万发,不成箱的雷管必必需放置在加锁的专用箱子内。雷管必必需放在距炸药25米以外的地点。
3、保管爆炸材米的地点距有人的建筑物、公路、铁路等的安全距离,必必需符合国家规定。
4、保管爆炸材米的地点必必需围有栅栏或铁刺网,并有警卫昼夜看守。
第15条 开凿井筒或平硐时,可在距井筒或平硐口以及四周主要建筑物50米以外加设横堤,或250米以外不加横堤的专用房屋或硐室内贮存1天使用的爆炸材料,但最大炸药贮存量不得超过500千克。
〔二〕井下烛炸材料库管理
条16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不得渗漏水,并应采纳防潮措施。库房必必需备有足够数量的合格消防器材。
第17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只准采纳硐室式或壁槽式贮存方式。
第18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的最大贮存量:
1、不得超过该矿井3天的炸药必需要量和10昼夜的电雷管必需要量。
2、井下爆炸材料库的炸药和电雷管必必需分开贮存。
3、每个硐室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2吨,电雷管不得超过10天的必需要量;每个壁槽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400千克,电雷管不行超过2天的必需要量。
第19条 在多水平生产的矿井内、井下爆炸材料库距爆破工作地点超过2.5千米的矿井内蒙古自治区、井下元爆炸材料库的矿井内可设立爆炸材料发放硐室,但必必需遵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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