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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三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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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武汉市汉阳区阳新路特1号515室 ; 营业执照注册号420105000060526; 资质证书号 武房开暂【2011】0816号 ; 法定代表人 朱文凯;联系电话027-85267630;邮编430000。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编×;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邮编 ×。 买受人夏能超; 住所(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国籍中国;性别男;出生年月1990.10; 【身份证】420984199010282319; 邮编430000 ;联系电话 15527794928。 委托代理人 ×;国籍 ×; 住所(址)×; 邮编×;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 营业执照注册号×;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 邮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洪山区珞梁路与南湖路交叉口、编号为G200080069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43920.5平方米,规划用途为住宅用地,土地使用年限自2011年7月3日至2081年7月2日止。 出卖人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设招商·雍华府商品房。 该项目的有关批文如下: 1、《国有土地使用证》 颁发机关:武汉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编号:武国用【2011】第535号;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颁发机关: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洪山分局;编号:武规(洪)建【2012】011号;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颁发机关:武汉市洪山区建设局;编号:4201112011082500114BJ4002。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 1、该商品房作为现房,出卖人已于201×年×月×日向武汉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备案。 2、该商品房作为预售商品房,已取得武汉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核发的《武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为武开管预售[武房开预售]403号。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7【幢】2单元12层04号房。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主体结构为剪力墙结构,建筑物地上层数为30层,地下层数为1层。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层高为3米。该商品房户型结构为 3房2厅1厨1卫,封闭式阳台0个,非封闭式阳台2个(见附件一)。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如无特别约定,该商品房在建筑材料、设计、防火、给排水、隔音、照明、节能、车库等方面均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 第四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所在项目的基本情况 1、绿地率35%,道路建筑面积×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社区居委会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2、停车场建筑面积×平方米; 3、会所建筑面积×平方米;   4、其它:×。 第五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该商品房【不属于】政府定价的商品房。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列第1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 7700.06元,总金额(人民币)×仟×佰柒拾肆万叁仟贰佰伍拾叁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人民币)×千×百×拾×万 ×千×百×拾×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4、本房价所含配套费特指水、电、燃气初装费。电话、网络及本商品房所在辖区有线(或数字)电视初装费等由买受人入住以后向相应的经营管理单位缴纳,并办理开通手续后方可使用。 出卖人不再向买受人收取该商品房房价款外的费用。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3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贷款方式付款。 4、其他方式付款。 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见附件六。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1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6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3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6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应向买受人退还累计已付款。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5(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第八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单元)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下列第1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2、该商品房单价不变,以产权登记面积据实结算房价款。 3、×。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中公共部位、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不含本数)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 第九条 交房期限及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2014 年5月30日前,将符合下列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完成规划、单体工程质量、消防、人防、燃气等专项验收; 2、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及园林绿化工程按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3、供电、给水、排水等设施按设计要求建成,并经有关行业单位认可达到正常使用条件; 4、完成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相关手续; ×; 5、供电:×; 6、给水:×; 7、燃气:×; 8、×; 9、×; 10、×。 因不可抗力或者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其它原因,需延期交付使用的,出卖人应当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 第十条 关于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约定 所购商品房为住宅(含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结构与之相连的非住宅)的,买受人在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前,应当持《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书》到指定的维修资金交存窗口或专户管理银行所属营业网点进行交存,凭已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用票据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 买受人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出卖人不得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已作为业主交存过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买受人应当向出卖人支付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一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60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3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 9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3(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第十二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将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等内容书面通知买受人。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出卖人不得将买受人交纳有关税费(含物业服务费)作为交接该商品房的条件。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如买受人未按出卖人的交付通知中所规定的交接期限内办理收房手续的,自出卖人的交付通知中所规定的交付时间起视为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已交付。自交付之日起,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及物业管理费由买受人承担。该商品房保修期亦从此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书面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9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 第十四条 出卖人保证该商品房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时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见附件四)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装饰、设备差价以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为准。 2、×。 3、×。 第十六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完房地产初始登记。因出卖人的责任造成买受人不能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3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如因出卖人责任,买受人不能在出卖人交付商品房之日起18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每逾期一日,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一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80日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出卖人退还已付房价款,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因买受人自己的原因或政府主管部门的原因引致买受人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取得权属证书的除外。 第十七条 保修责任 出卖人向买受人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列明保修范围、保修期、保修责任和保修单位等内容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 第十八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住宅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因设计单位审核同意,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设计变更而引致上述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或功能发生改变的除外,其此种情形下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买卖双方就下列事项约定: 1、买受人享有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 (1)所购商品房的所有权; (2) 列入公摊面积的公共部位; (3)×[所有权]。 2、买受人享有该商品房所在项目的 (1)公共景观、公共绿化、公共道路; (2)公共设施、设备; (3)×[使用权]。 3、出卖人享有该商品房所在项目的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及所在小区的命名权,在楼宇屋顶、外墙面张贴、悬挂、雕刻或其它方式展示出卖人标识、楼宇标识、电梯广告发布的权利; (2)可售车位、小区配套商业设施等建筑物和构筑物; (3)本合同十八条第1款之外,没有参加分摊的其它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 4、买受人遵守业主临时公约,履行出卖人与武汉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见附件五)。 第二十条 出卖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出卖人应在买受人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原房价款的   10%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并将买受人已支付的房价款全额退还买受人。如遇房价上涨,出卖人还需向买受人支付按照新价格计算的房价款与原房价款的差额。 买受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应在出卖人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原房价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将买受人已支付的房价款全额退还买受人。如遇房价下降,买受人还需向出卖人支付原房价款与按照新价格计算的房价款的差额。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见附件六)。 第二十三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叁拾叁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壹份,买受人叁份,房地局壹份,银行贰份。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商品房为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由出卖人向房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机构】 【委托代理机构】 (签章) (签章) 二○一二年9月27日签于招商·雍华府营销中心 附件一:该商品房及所在楼层平面图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附件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注:预售房屋中建筑面积的计算以及分摊建筑面积的构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986-2000《房产测量规范》为依据;具体数值以政府授权的部门或认可的机构测量的面积为准,并且由其负责解释。 (以下无正文)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附件三:出卖人对该商品房的说明(含节能) 商品房所在项目节能措施及能耗指标基本情况 1、外墙采用玻化微珠保温浆料,外墙内保温体系; 2、外墙采用塑钢窗; 3、屋面采用硬质矿棉板保温材料; 4、房屋按照国家现行建筑节能相关规范及标准设计; 5、其他措施:×。 (以下无正文)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附件四:装饰、设备标准(全装修另签补充协议) 1、外墙:涂料外墙面 2、内墙:内墙腻子。 3、顶棚:内墙腻子。 4、地面:水泥砂浆地面。 5、门:分室门用户自理,阳台门采用塑钢门,入户门为钢制防火门。 窗:塑钢窗,双层中空玻璃。 6、厨房:设烟道及管道燃气接口,预留给水点和排水管道。 7、卫生间:预留给水点和排水管道。 8、阳台:钢制栏杆。 9、电梯:通力电梯。 10:其它:项目有可视对讲。 厨房、卫生间及阳台均有防水。 公共区域装修标准如下: 大堂:地面为仿石砖,墙面为仿石砖; 标准层电梯厅:地面为玻化砖,墙面为玻化砖。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附件五:前期物业服务内容的约定 一、 前期物业服务内容及质量 1、服务内容: 1)房屋管理; 2)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3)协助维护公共秩序; 4)保洁服务; 5)绿化养护管理。 2、服务质量按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一级。 二、 前期物业服务费用项目及价格 物业服务费项目包括综合管理服务费、车辆停泊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 综合管理服务费:高层 2.10元∕平方米·月 商业门点 4.20元∕平方米·月 车辆停泊服务费:露天车位 60元∕辆·月(不含车位使用费) 地库车位 80元∕辆·月(不含车位使用费) 特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其他 业主应于售房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开始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费用第一次预交一年,一年以后每半年交纳一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应缴费之日前十日履行交纳义务。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附件六:合同补充协议 出卖人与买受人于×年×月×日就乙方购买招商·雍华府×栋×单元×号房屋(下称“该房屋”),订立了《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下称“本合同”),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订立本补充协议,以兹共同遵守:在签订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前,出卖人已依法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和本地有关住房限购政策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的应向房屋买受人出示的全部规定及“五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文件,以及《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含所有附件及补充协议)示范文本、《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文件,同时按照乙方要求做出了合理说明,买受人对前述规定、文件等已仔细阅读并同意遵照执行。买受人已现场了解该房屋所处建筑建设现状、进度及房屋相邻建筑、设备设施情况、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及项目内外情况,清楚整个项目规划审批情况,对该房屋目前的物理状况、法律状况、周边环境及可能存在的不利因素均予以认可。 第一条 关于第三条的补充协议: 项目的房屋层高因房型不同有差异,买受人对其实际层高表示满意。若本合同中载明的商品房层高与实际层高不一致的,以该实际层高为准。双方同意该商品房总价不因该不一致而调整,也不能作为买受人拒绝验收交接房屋的理由。 第二条 关于第六条的补充协议: 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在签署正式本合同当日,即 × 年 × 月 × 日,买受人按本合同正文第五条约定的金额一次性向出卖人支付房价款,计人民币 ×_仟_× 佰 × 拾_× 万_× 仟_×_佰_×_拾_×_元整,(小写:¥ × 元)(含已付定金)。 2.分期付款 在签署正式本合同当日,即 × 年 × 月 × 日,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本合同正文第五条约定的房价款总金额的 × %,计人民币 × _仟_ × _佰_ × _拾_ × _万_ × _仟_ × _佰_× _拾_× _元整,(小写:¥ × 元)(含已付定金);在 × 年 × 月 × 日前,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本合同正文第五条约定的房价款总金额的 × %,计人民币 × 仟_× _佰_× _拾_×_万_× _仟_ × _佰_× _拾_ _×元整,(小写:¥ × 元);在该商品房所在楼宇封顶且买受人收到出卖人付款通知之日起5日内,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本合同正文第五条约定的房价款总金额的 × %,计人民币 × _仟_× _佰_× _拾_ × _万_ ×_仟_×_佰_×_拾_×_元整,(小写:¥ × 元)。 3.贷款方式付款 (1)在签署正式本合同当日,即×年×月×日,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本合同正文第五条约定的房价款的37 %计人民币 × 仟×_佰贰拾柒万叁仟贰佰伍拾叁元整,(小写:¥273253元)(含已付定金)。剩余房款计人民币× 佰肆拾柒万元整(小写:¥470000元)买受人以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方式支付。 (2)买受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当日,向出卖人指定的贷款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商业贷款或公积金贷款,并同时按贷款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要求提交全部真实的资信材料并签署相关的法律文件、交纳贷款所需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险费、抵押登记费、评估费、担保费、代办费等),接受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贷款审查。因政策变动等原因导致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查贷款所需资料与买受人提供资料不一致的,买受人应自收到相关通知之日起十日内补交相关材料。买受人逾期提供或补交上述资信材料、签署法律文件及交纳相关费用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卖人支付房屋总房价款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买受人逾期提供或补交上述资信材料、签署法律文件及交纳相关费用超过10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本合同及其附件,买受人应按该房屋总房价款的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签订本合同所发生的全部税、费及申请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3)如按揭贷款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能批准买受人的贷款申请,或按揭贷款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批准的贷款金额、期限与买受人的申请不符,或按揭贷款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际发放贷款的金额不足以付清剩余购房价款,买受人应于按揭贷款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上述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出卖人全额支付剩余购房价款;逾期未支付,出卖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及其附件,买受人应按总房价款的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签订本合同所发生的全部税、费及申请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如出卖人不解除合同,则买受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4)如由于买受人原因,自本合同登记备案且具备放款条件后45日内贷款仍未到账,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总房款的5%作为违约金,并承担签订本合同所发生的全部税、费及申请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但因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因导致贷款未在30日到帐的,买受人不承担责任。 (5)出卖人依照本附件之约定解除本合同的,应从买受人已交纳的购房款中扣除上述全部税、费及该房屋总房价款的5%的违约金后90日内将余款无息退还给买受人。买受人已交纳的购房款不足以支付上述全部税、费及违约金的,买受人应在出卖人通知送达之日起10内向出卖人交纳。 (6)在出卖人被按揭贷款银行要求在完成该商品房的抵押登记前为买受人贷款的偿还义务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如果因买受人未按时足额向按揭贷款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或滞纳金导致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向按揭贷款银行支付相关款项,则买受人应自收到出卖人的付款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出卖人代其向按揭贷款银行支付的全部款项足额支付给出卖人;逾期应当按照预售合同第七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4、 买受人应当按本合同付款方式约定的时间如期足额将房价款汇入出卖人的预售资金专用账户: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招商局地产(武汉)有限公司 账 号:127906042510708 (1)买受人如采取电汇的方式支付购房价款,应在汇款单上注明汇款用途为购房款,且买受人应于汇款当日将电汇凭证传真至出卖人,汇款到达出卖人帐户之日为付款日;买受人如采取汇票、支票、本票的方式支付购房价款,银行票据所载款项到达出卖人账户之日为付款日;买受人如采取现金方式支付房价款,出卖人收到现金之日为付款日。一切银行手续费均应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如果银行票据被拒绝承兑,买受人应按本合同中的第七条逾期付款的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如买受人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付款事宜,买受人和第三方应向出卖人提供代付款的有关证明文件。 (3)所有约定须由买受人支付的费用均以人民币支付,以其他币种支付的须征得出卖人同意。 (4)不得以旅行支票、国外支票及出卖人不认可的其他方式付款。 5、如买受人与出卖人根据实际情况就付款安排另行达成变更本附件约定的合意,则买受人未按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亦应按照另行达成合意的约定处理,本合同第七条的相关约定不再适用。 第三条 买卖双方同意对本合同正文第八条补充如下: 买受人依据《买卖合同》第八条的约定,决定解除合同的,应当在出卖人向买受人发出《入伙通知书》的次日起3日内行使该权利,否则,视为买受人决定不解除买卖合同。 第四条 买卖双方同意对本合同正文第十二条补充如下: 1、买受人应于出卖人的交付通知中所规定的交接期限内到出卖人指定的地点与出卖人办理该商品房的交付手续。如出卖人交付通知中所规定的交接期限届满时,买受人未到出卖人指定的地点与出卖人办理该商品房的交付手续,出卖人将向买受人发出催告函催告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如买受人仍未能于书面催告中规定的交接期限内与出卖人办理该商品房的交付手续,则自出卖人发出的交付通知书中规定的交付期限的最后一日视为该商品房已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交付予买受人。自该商品房视为交付之日起满6个月仍未办理交付手续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及补充协议,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房价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2、如买受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出卖人有权拒绝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在此情况下出卖人不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但自出卖人交付通知规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第二日开始,该商品房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至买受人,因管理、维护该商品房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且该商品房的保修期开始计算: (1)未能付清已到期的购房价款、超面积房款、违约金和其他应付费用; (2)未能按临时管理规约的约定交付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及/或未能与物业服务企业签署有关物业服务文件; (3)如买受人以银行按揭贷款的形式支付本合同项下的购房价款或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该商品房的小产权证,买受人未能签署委托出卖人办理该商品房的小产权证所需要的相关文件及/或未能向出卖人支付该商品房的公共维修基金和办理该商品房立契过户手续所需交纳的契税及/或未能偿还已到期的按揭贷款及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等。 3、自该商品房交付(包括本条第1项所述的视为交付)之日起,该商品房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由买受人承担,因管理、维护该商品房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且该商品房的保修期开始计算。 4、如因买受人联系地址变更、信件遗失或其他原因,买受人在本合同约定的该商品房交付的最后期限届满时仍未收到出卖人办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的书面通知时,买受人应主动与出卖人联系。届时如该商品房已具备交付条件,出卖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相关规定与买受人办理该商品房的交付手续。但如果届时该商品房已满足本条第1项所述的视为交付的条件,则该商品房毁损、灭失的风险仍自视为交付之日起转移至买受人,因管理、维护该商品房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也自视为交付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且该商品房的保修期自视为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五条买卖双方同意对本合同正文第十三条修改补充如下: 1、 出卖人确需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条件的,应当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并于批准变更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条件变更范围内涉及的买受人。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90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本合同继续履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条件以变更后为准。 2、对于出卖人为配合政府部门的法规、规章、决定或命令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做出的规划变更,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设计变更”仅指本合同生效后,出卖人对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供热及采暖方式进行不合理改动而产生的变化,但由于出卖人为配合政府部门的法规、规章、决定或命令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对买受人所购买该商品房做出的设计变更除外。 4、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本合同继续履行,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供热及采暖方式变化等,均以变更后为准。 第六条 买卖双方同意对本合同正文第十五条补充如下: 1、交付验收中发现的质量瑕疵,买受人应于验收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质量瑕疵异议,否则视为交付房屋无质量瑕疵。出卖人收到买受人提出的质量瑕疵异议后按房屋《质量保证书》约定的时间进行处理;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的质量瑕疵异议的保修期内,买受人应当对出卖人采取的处理措施给予配合。如买受人以拒绝、拖延或其它方式不配合出卖人采取的处理措施时,视为买受人撤回质量瑕疵异议。 2、该商品房交付时,如买受人认为该商品房的装饰、设备不符合本合同附件四规定的标准,或存在其他质量问题,买受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出卖人,对于装饰、设备与本合同不符合之处或存在的质量问题,出卖人应于收到买受人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派人进行免费修理或更换。如出卖人与买受人对该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是否符合本合同的约定或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存在争议,双方应共同委托一家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鉴定结论认定该商品房的装饰、设备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或存在质量问题,则鉴定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出卖人应于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派人对与本合同不符之处或存在质量的问题进行免费修理或更换。如鉴定结论认定装饰、设备与本合同的约定相符或不存在质量问题,则鉴定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3、如出卖人未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派人进行维修或更换工作,买受人可向出卖人发出书面催告一次,如出卖人在买受人催告后的30个工作日内仍未能派人进行维修或更换工作,买受人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维修或更换,由此产生的费用买受人可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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