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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器具定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对电力安全工器具、安全用具、机具的规范管理,杜绝作业现场装置性违章的发生,保证作业过程中人身安全,制定《大唐碧口水力发电厂安全工器具定期检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厂生产各部门。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三条 电力安全工器具指防止触电、灼伤、坠落、摔跌等事故,保证工作人员安全的各种专用工具和器具。
第四条 安全工器具分为绝缘安全工器具和一般防护安全用具。绝缘安全工器具又分为基本绝缘安全工器具〔如:验电器、绝缘杆、接地线等〕和辅助绝缘安全工器具〔如: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胶垫等〕;一般安全防护用具〔如:安全带、安全帽、脚扣、升降板、梯子、救生衣等〕。
第五条 其他安全工器具〔机具〕范畴,有手持电动工具、移动式电动机具、固定式电动机具。如:手枪钻、电锤、电动扳手、落地式砂轮机、移动式电动砂轮机〔电动角磨机〕、移动钻机、台式钻、电焊机、移动电源等。
第三章 检验维护与管理
第六条 上述第四条规定绝缘安全工器具和第五条规定其他安全工器具〔机具〕的定期检验项目主要是:进行绝缘耐压试验和外观检查。每半年检验1次,每年3月底前和9月底前完成,安全监察部在4月份和10月份检查。
第七条 上述第四条规定一般安全防护用具的定期检验项目主要是:进行拉力试验和外观检查〔绝缘梯子按照第六条要求执行〕。每半年检验1次,每年3月底前完成定期拉力试验,9月底前完成全面外观检查。
第八条 做定期拉力检验的一般防护安全用具,执行年度抽检制度。试验班组对每个检修班组送交的防护用具抽其50%进行拉力试验,其余进行外观检查,确认其合格,未做拉力试验的在下一年度检验,每两年全部完成一次拉力试验检查。
第九条 所有安全工器具除规定班组做定期试验和外观检查外,所属工器具的班组要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每次使用前要进行检查,特别在春、秋检,机组大、小修前要进行全面的自检和进行必要的保养维护。
第十条 电气类安全工器具绝缘耐压试验和外观检查,由检修部电机班、试验班等所辖职责班组负责。
第十一条 起吊、登高类一般防护安全用具的定期拉力试验和外观检查,由检修部起重班负责。
第十二条 电机班、试验班、起重班等,对所有送检和申请定检的工器具进行登记,登记其名称、编号、部门,对送交来归属登记管理不清楚的工器具,不予检验。
第十三条 各负责定期检验的班组,检验合格的工器具将签署日期和姓名的“检验合格证〞贴于工器具上。按期限整体完成定期检验后,检验班组将送交检验完的所有工器具检验状况按照要求〔附表〕上报安全监察部。
检验班组,检验负责人对所有被检验的工器具数量、合格安全状况负责。
第十四条 定期检验和外观检查确认不合格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和所属班组日常检查确认为不合格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及时上报所属管理部门进一步鉴定确认。
第十五条 按规定使用年限到期强制报废的,检验、检查不合格且无法修复使用确认为报废的电力安全工器具,由安全监察部负责监督作报废退库处理。
第十六条 报废的电力安全工器具,班组、部门、厂部及时在台帐中注明“已报废〞,已禁止使用属报废的工器具〔设备类机具〕,未拆掉或清理仍在现场时,应在工器具〔设备类机具〕上贴“已报废、禁止使用〞字样。同时,杜绝正常使用的电力安全工器具与不合格、报废的工器具共同存放,严禁使用不合格或已报废的电力安全工器具。
第十七条 所有电力安全工器具的编号,由各部门统一编号,编号由部门名称前两个大写拼音代码和三位数字代码组成,要求简洁明了,便于区分,具有全厂唯一性。
第十八条 各部门新增工器具时,应及时补充建帐,并上报安全监察部,已报废或遗失的工器具原所属编号一并作废,不在使用,在台帐备注中注明“已报废〞。
第十九条 各部门〔班组〕必须建立台帐,落实各安全工器具的管理责任人,并与厂部〔部门〕台帐相符,与实物一致对应,每年底厂部将组织对各部门各类安全工器具进行核查,建立年度新台帐,保证三级管理统一。
第二十条 对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定期检验、外观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均依照《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和“安全性评价标准〞中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关于新增加的电气类安全工器具,依据出厂合格证日期,使用半年后按照上述定检要求执行,新增加的起吊、登高类工器具使用1年后按照上述定检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所有电力安全工器具的使用,必须按照规程要求,规范、合理、安全使用,严禁随意丢掉,假设不慎遗失要及时上报注销,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 各检验班组、使用班组对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定期检验、外观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状况及安全管理,要做好具体的记录。
各安全工器具的管理责任人无特别原因未按时送交检验或未按期完成定期检验的工器具,查明原因后,依据责任考核相关部门和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检验班组对工器具合格与否,能否使用的检验结果负责,使用班组对工器具的日常检查、使用、保管、维护负责。
第二十五条 生产作业现场使用无本厂“检验合格证〞 〔新增期限内除外〕、无编号的上述电力安全工器具,将视为违章作业〔装置性违章〕,将依照《大唐碧口水力发电厂反违章工作管理实施细则》考核。
第二十六条 对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定期检验,保养维护及日常安全管理违反上述规定,将对相关部门、班组、责任人,依照本厂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与其它相关工器具管理制度有矛盾时按高标准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大唐碧口水力发电厂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原《大唐碧口水力发电厂安全工器具定期检验管理办法》〔碧电安监[2007]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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