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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作合同订立的条款
一、依据劳作合同法的规定,劳作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作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作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作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作保护、劳作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进劳作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作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二、条款注意事项:
(一)、劳作合同签订的时间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作合同即可。否则用人单位须向劳作者支付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与劳作者签订书面劳作合同的,视为双方已经形成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二)、劳作合同的期限
劳作合同的期限有三种:有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作合同。所以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在签订劳作合同时要依据双方的必需求来协商确定劳作合同的期限。同时,如果有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是包涵在劳作合同期限内的,假设劳作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作合同期限。并且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作合同或者劳作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依照劳作合同法规定该情形不得约定试用期。
(三)、对非全日制用工要特别注意
1、非全日制劳作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
2、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3、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4、非全日制用工劳作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5、用人单位必需为劳作者缴纳工伤保险,否则发生工伤事故则要承当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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