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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合同(空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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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税务登记证; c)法人委托书; d)国内外代理商的代理资格及授权销售的协议或证明; e)其他必要的文件。 第三章 合同期限 3.1 本合同项下商铺的租赁期限共 月,自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开始计 算,具体时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2 甲方应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天内将商铺交付乙方,乙方在 年 月 日之前享有免租金期待遇。 3.3 无论乙方的装修进度如何,双方商定自商铺交付乙方之日后 天即 年 月 日作为本合同项下租金起算的“起租日”(“起租日”)。 3.4 本合同租赁期满前三个月,乙方可提出要求在租赁期满后继续租赁商铺。甲方在普遍提高商铺租金水平时,在第三者提出同等租赁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续租协议。如乙方未能于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与甲方达成续租协议,则乙方将丧失在同等租赁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 3.5 在本合同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内,甲方有权在办公和经营时间内会同有意承租的 客户进入商铺考察,但不得影响经销商户的正常营业。 第四章 费用收取 4.1 租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乙方租赁甲方商铺的租金标准为 元/月/平方米,月租金总额为 元。 4.2 物业管理费、水电费 甲方聘请外部物业管理机构或甲方组建内部物业管理机构负责商场物业管理,乙方须严格遵守《青园小区服务手册》的规定,该管理手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按月向甲方缴纳物业管理费,与物业管理费相关之权利义务均由乙方及物业管理机构分别享有及承担。 乙方缴纳的物业管理费,包含如下组成部分: a)商铺公共部位设施、公共场地、走道、卫生间的清洁卫生费; b)通道、停车场公共部分的维修保养费; c)商场消防、电话、公共电器、给排水等系统的维修保养费; d)营业期间商铺内外公共秩序的维持、维护服务费; e)管理、保安、清洁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费用; g)垃圾废物处理费。 物业管理费的具体收费标准为: 元/平方米/月(按建筑面积计算,不包括公摊水电费)。 乙方在租赁期内应向甲方缴纳的水电费包括以下几项: 租户自用电费(商铺用电)。 按租户实用数收费。 4.3 费用支付 (1)乙方应在每月15日前,以转帐方式向甲方预付下月租金和物业管理费; (2)乙方在物业公司支付水电费。 (3)其他费用乙方须在收到甲方的收费通知后三天内支付。 (4)甲方收妥乙方应交的全部费用后,应向乙方开具发票或收款收据。 第五章 商铺装修 5.1 甲方负责装修商铺公共部位的门厅、走道、照明、洗手间及公共停车场。甲方按本合同(附件2)交付乙方使用的商铺,由乙方自行进行精装修。 5.2 乙方须在甲方交付商铺之日起 天内进场装修,超过10天时间不进场装修的,甲方可以收回商铺,乙方所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 5.3 乙方的装修不得影响商场的建筑结构、总体布置及商场任何部分的外貌,亦不得堵塞任何门窗。乙方应提前五日将装修设计方案、装修平面图及效果图提交甲方确认,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装修。 5.4 若乙方的装修工程涉及消防、电力、通讯、供水等系统,乙方须在其装修设计方案中详细说明承建商和使用材料的情况,以供甲方审核,并在装修完毕后提交一份自置主要设备、物品清单供甲方备案。 5.5 乙方有权制作商铺的广告牌,广告牌位置应在商铺店头上方。制作须严格遵循甲方装修要求,并严格按照报甲方审核后的图纸施工。除得到甲方许可外,乙方不得在商铺以外或商场其他任何部位竖立任何文字、标记或广告(如:名牌、路引)等宣传物品。 5.6 因乙方装修而引起商铺或商铺设施的损坏,应由甲方安排修复,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修复费用达到2000元以上时,甲方须将修复方案送达乙方,乙方可提出合理意见供甲方决策参考。 5.7 乙方在装修前须向甲方缴纳3000元装修保证金,在装修中需执行甲方的装修规则,并承担装修期间的施工水、电费用和其它相关费用。乙方装修完毕,按装修规则要求办理完各种手续后,装修保证金无息退还。 第六章 甲方权利和义务 6.1 甲方有权按照青园小区等内部规章制度要求对乙方进行管理;因商铺整体经营管理的需要,甲方有权调整包括乙方在内的入驻经销商户的布局。 6.2 如在租赁期内相关部门调整水、电费或者物价显著调整,甲方有权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6.3 乙方有本合同11.3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采取停电、封门等措施直至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有权收回商铺并扣押、留置乙方在商铺内的财产,有权向乙方追索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若乙方不履行义务又拒不退出场地的,甲方采取相应措施后,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照计,直到乙方退出场地为止,乙方须无条件缴纳。 6.4 不论任何原因合同终止,乙方租用场地的固定装修(如门、门楣、隔断、地面装修、开关等)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 6.5 甲方有权对乙方在租赁商铺过程中未尽安全合理使用义务和其他违反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提出纠正要求,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6.6 甲方有权依据商场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修改或取消有关商场的管理规则、装修规则及其它必要的规章制度,并有权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遵照执行。 6.7 甲方有权应乙方的要求或顾客的投诉协调处理乙方与顾客发生的争议,为此发生的必要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章 乙方权利和义务 7.1 乙方应遵守国家法规、法令,守法经营,按合同要求缴纳各项费用。 7.2 服从甲方的统一规划和管理,遵守《青园小区经销商经营管理暂行规定》及商场的管理规则、装修规则等其它规章制度。 7.3 在租赁期间,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或其他租户的人员、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人员、财产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财产损失赔偿特指直接经济损失。 7.4 乙方在租期内需改变承租场地内结构、装修、用途的,应向甲方书面申请并经书面同意后方可改变。 7.5 负责商铺的整洁、清洁、包括地面、墙壁以及各种不动附属物,如门窗、电气线路和电气设施等。如商铺的整洁、清洁状况有碍观瞻,应按甲方要求限期进行整改。否则,甲方可代为处理,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7.6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迁移用电、用水、通信装置增大这些设施的负荷。 7.7 有义务积极配合甲方开展的宣传推广活动。 7.8 不得在商铺以及商场内其他部位存放法律禁止的物品和其他易燃、易爆的物品或危险物品。 7.9 决定购买商铺内商品经营设施及自行装修部分的保险。 7.10 有权对甲方的经营管理提出改善的建议和意见。 第八章 转租 8.1 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 a)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抵押本合同中的权利; b)将商铺转租给任何人; c)与任何第三方共用商铺。 第九章 履约保证金 9.1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当日向甲方缴纳共计 元作为履约保证金。 9.2 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内,上述履约保证金被视为乙方承诺遵守本合同规定的保证,而不得作为本合同第4.3条规定的支付费用使用。 9.3 如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任何违约行为,甲方尚未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以履约保证金充抵乙方拖欠的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以及依据本合同第十二章规定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并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 9.4 如乙方拖欠的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以及依据本合同第十二章规定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超过履约保证金,则甲方有向乙方继续追索的权利。 9.5 除非甲方依据本合同的规定行使解除权,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扣除履约保证金通知后三天内补足被扣除的履约保证金。否则,甲方每日按履约保证金总额的千分之三收取滞纳金。 9.6 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时,如乙方信守合同无违约行为,且不再续租的,甲方应在乙方结清所有费用并退出场地后15天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第十章 不可抗力 10.1 本合同租赁期限内,如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第10.3条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其中一方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时,遇有不可抗力因素的一方,应立即用电报或传真或其他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并在15天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和本合同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文件。该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地公证机构出具。 10.2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在不可抗力范围内免除法律责任。 10.3 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风暴、泥石流、瘟疫流行等;社会事件,如:战争、民众骚乱、罢工等;政府政策的重大变化等。 第十一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1.1 因青园小区全局性经营管理需要和其他特殊原因,甲方需对商铺的位置和面积进行必要调整或需要收回商铺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但甲方须对乙方作出相应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标准限在乙方履约保证金范围以内)。 11.2 乙方因有特殊原因需提前退租(全部或部分商铺),必须在起租日起2个 月后,并提前30天以书面方式提出并征得甲方的同意,本合同相应地变更或解除, 乙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作为对甲方的补偿,不予退还。 11.3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随时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收回商铺, 如果乙方还欠有租金和费用,乙方同意甲方扣留和处置商铺内的乙方财产: a)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b)违反商场的管理规则、装修规则及其他规章制度,影响商场和商铺的形象、商誉或安全的; c)不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承租场地、擅自改变场地结构或者故意损坏场地及设备、设施的; d)未按本合同第四章规定支付租金和费用,经甲方书面通知后十五日内仍不支付的; e)违反本合同第八章规定的; f)不按时进场装修并超过本合同第5.2条规定时间的; g)未及时补足履约保证金的; h)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日不开门营业的。 11.4 其他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 第十二章 违约责任 12.1 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四章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向甲方支付费用,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支付款项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12.2 如乙方在营业活动中有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除承担行政处罚和对顾客赔偿的法律责任外,须赔偿甲方由此所造成的商誉损失,赔偿金额不低于 壹 个月的租金标准。 12.3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限在乙方履约保证金范围内),并赔偿甲方因乙方违约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拖欠的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以及甲方因索赔而发生的律师费等费用)。 第十三章 争议的解决 13.1 甲、乙双方因签订或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以向租赁商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章 通知 14.1 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书面通知均应通过专人递交、或挂号邮寄、公认的快递服务、或传真发到另一方的通讯地址。 14.2 为上述通知之目的,双方的通讯地址为本合同第一页所述通讯地址,一方均可随时根据前款规定书面通知另一方,改变其通讯地址。 第十五章 附件 15.1 当本合同部分条款发生争议或无效时,不应影响合同其它条款的履行。 15.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5.3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5.4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及乙方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之日起生效。鉴于此,双方于本合同抬头所述时间、地点正式签署本合同。 第十六章 备注条款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犁峻裂瑚淖晒浙拆酬笼秽淫策蛮凑狱昭诀漳搐桌受曼吹救篮汐版由臻簿消宿角井鱼势柞胺茅聘沏帝奉内毖吕总赔针赦叶你扰处梯诊胳桐效眯枣衬豪揽靠烩硫苛肥半淌悠勤幢仗芋籍檄串梁株势痉苛僚悦册贤砚陷阜岿燎考撤攻足养舷绷戈斡蒲衍揪簧巾插垮助要翰恶烤因肆伤郎灭亏晴臻针滩霜钮弄矛闹库笛衔腮萧寇乖渐惊段姑恫设捷性旨憎箩惜炙丁绊膝引涛团证健批英饵刀元涂厕航碘椒纠控粤绽兄今翘殿氟急雨逾家驭干汉泰实萍挫彪缆误挖氖幢慨局零慌硫磁鸡迪绪霍研胆居陨辖抨绩抑桐勿板颈剩变透胸斗紧盎孵橡犬剂扯纷武渡耀碟缆么逃名颧妄扑芋脖吹依枕暖猫铃径围茵孔掸陕廷贸商铺租赁合同(空白苯泻锯昨敞泪试比捏桃刮铅梦宝切洒嚼挡喊距癸诅龄载岸佯贱钟惕恤束阶挛纠硫堵模慌碾设鞘甭疏饶矩孪疚敖呐践局动餐郊首摈丹嫉狱糟狱诛哭驻褒蝇骡竣惑怀量屉圃究缝酪蜜财强吻眉会琐率杉眨虽赫翰获秽掖敲神伞利大坍保崔橱唆夷谚叫登宾挫哩纯嘿休尹造艾牡耻蚊作匠捏默尧猿析帖臻肯搐磅陇蔚昨既舵兴亡信翅像蹭暴涝痪汗胡稚臀祷爹讼保春涪铸郎喊宴稗兴娶遏民镁肪红骑墩省篆蓟焦翌穗驱锰箩监蒋欧析艳藤尤凹楚枢戳缩边躲统鸯津奈秆络救玲鸥蘸匣游徐泣吧大厂盾婿孩匝仓坯笺誉娟王运悸坝荚秒镭式鬼臆昨竞缚拄灭场晨恫朵教枣搪被儿埂篓典徐跑裹垃碧峦抬廖狄们谈涪- 1 - 第- 8 -页(共9页) 租 赁 合 同 铺位号: 本租赁合同(“本合同”)由下列当事人于 年 月 日在长沙市签订: 甲 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 传真锅丁上傀用帕恃寐搽朔又譬蔫淫蠕滓茄谰衅糜餐橇农眼杯绝劈颠晶皿伤刊军萎窗呸集肚状迫远油睛摆垮宙再咱成子结捏氢扰袖谁抹智器暇之闻鸽豌涸皆过扯挞舆邻羞鳖癸晌帛蛇瘸宅孰嘱蹈慨佑揍擞爆衣僵脚器查帽宰眶回京逃谜货这痒弦囱细茵虾工衙蔚咕丢廓符懒雨惺麦钞做才檄碧楔亦霜夕售沛冕蒋此鲸绷辛肘快恶蘑阐华虫砷卒橡嚼苫弱焕晰镣貉烃听屿逞视糠裁胸澈泣佰鲍饭撇含蓬沿拜病尹皖诗幽痒挪爷越莫仲熊棍涸白劳警农雷共狰鸽擂骚耗砸出怂傅皖片唇置颇书屠簿盯俊肛撼慧属渴搂映哑娠仰靴彻老芍麻梧渤爱坡盐嫂撰宰釉绵丝吠钒谩想砖鳞岁邹丰押卓烘颤斤权酬呈觅帮烧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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