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环保管理办法
根据集团公司和政府环保部门对环保工作的要求,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为了加强矿井环保工作,提高矿井管理水平,特制定矿井环保管理办法。
1、组织机构
为加强环保工作的领导,矿井特成立环保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 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企管科。
主任:企管科科长
副主任:机电科科长 生产科科长
成员:各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
环境监督员:
环保统计员:
2、职责分工
2.1环保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2.1.1贯彻国家环保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等。
2.1.2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负责我矿环保管理工作,制定有关环保工作的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环保规划和目标。
2.1.3制定矿井年度各项环保指标和环保项目计划,决策、落实有关环保项目的具体实施,组织完成公司下达的环
保指标。
2.1.4定期召开矿井环保工作会议,负责组织做好全矿井的环保管理工作。
2.2环保办公室主要职责:
2.2.1企管科、机电科、生产科作为环保的职能管理部门,在环保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有关环保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等,负责环保日常管理工作。
2.2.2建立健全相应的环保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和实施。
2.2.3编制矿井年度环保项目计划,环保指标考核计划。
2.2.4负责审核实施有关环保项目,组织开展环保项目的申报、实施、验收。
2.2.5对矿井所属有关单位的环保指标进行技术分析,找出问题,提出对策,督促解决。
2.2.6总结交流环保技术经验,组织开展环保宣传、推广应用环保新技术。
3、相关科室及区队环保指标的责任划分
3.1环保办公室负责全矿井环保指标的总体控制,是全矿井环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环保指标的计划编排、考核工作,监督各单位环保管理办法制定与落实情况,对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进行贯彻宣传,负责环保新工艺、新设备技术
的推广应用,依据环保情况对各单位进行考核、通报、实现奖罚等工作。
3.2机电科是矿井污水排放治理主管科室,对全矿井的污水排放负责。应根据矿井污水排放总指标制定排放计划,制定污水排放管理办法,负责监督污水排放的落实情况,负责完善环保管理的各式项制度,包括污水处理厂工作人员值班制度、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度、设备巡回检查制度、环保设施管理办法、包机制度、设备维修保养制度、环境监测技术资料管理制度、干部上岗检查制度。
3.3办公室是矿区环保宣传主管科室,工会是矿区绿化和环境治理的主管部门。
4、突出做好的几项环保工作
4.1废水污染环境防治
4.1.1机电车间严格控制外排废水中悬浮物(SS)、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等因子的浓度及总量,做到达标排放。严禁废水不经过处理直接外排,提倡处理后的废水循环使用和资源化利用。
4.1.2机电车间及时掌握废水水质变化情况,确保污染因子特别是污染因子的去除效率等指标达到规定要求。
4.1.3机电车间应当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进行人工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4.1.4机电车间要规范排污设施。主要排污管道要标出
流向,注明排污设施名称,在工作室或排污地标明排污流程及简明工艺原理。总排污设置醒目指示标志。
4.2废气污染环境防治
4.2.1产生工业废气的煤场、机电车间、运输队要严格控制企业排放到大气中的烟尘、粉尘、硫的氧化物的浓度及排放总量。
4.2.2销售科、供应科、运输队强化对无组织排放的管理。煤炭、水泥、煤矸石、石灰等在场内储运要优先使用封闭仓、封闭栈桥,采取洒水、绿化并辅以人工清扫等措施防止扬尘。
4.2.3装卸易产生粉尘的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工业固体废物,煤场、运输队、供应科应当定时洒水、清扫等防尘措施,运输上述工业固体废物时还要采取加盖蓬布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4.2.4机电车间要加强对锅炉房的废气排放管理,脱硫除尘设施要按规定标准运作。
4.3噪声污染防治
4.3.1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隔噪、降噪、减噪、绿化等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4.3.2设备选型时应选择运行平稳可靠、低噪声设备,安装大型设备的建筑物要进行基础减震,要合理布置振动设
备并采取隔振措施,空压机、锅炉、气化炉等要安装消声器;高噪声车间要安装吸声材料,采取隔声措施等。
4.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4.4. 1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建设储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分质处置。
4.4.2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储存、处置的,须报公司环保办审核批准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4.5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4.5.1本办法所指的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物质,主要包括医院临床废物、医药废物、废药品、废矿物油、废酸、废碱、有机溶剂废物、精(蒸)馏残渣、爆炸材料废物、防腐材料废物、废弃铅酸蓄电池、废汞开关、废弃的含多氯联茉的电力设备及其他有毒有害废物等。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率要达到1%。
4.5.2危险废物原则上采用厂家回收、送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因对危险废物不处置或消极处置的,对本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罚;有危险废物的单位,自己不能处置的,写出书面申请报矿环保办,由矿环保办统一报公司环保办指定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发生费用由矿井承担,否则
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单位承担并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
4.5.3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报矿环保办、永锦公司环保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4.6放射性污染防治
4.6.1本办法所称放射性污染防治主要指在使用射线装置的过程中发生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包括射线装置及放射性废物的管理。放射性废物主要包括废放射源,受放射性核素污染的材料、劳保用品、工具设备,含放射性核素的有机闪烁液(大于37Bq/L)及其他放射性废物。放射性废物安全处置率要达到1%。
4.6.2购置新的放射源,必须经公司环保办审核同意后,方可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
4.6.3所有放射源必须建立管理档案,并按要求向矿环保办、永锦公司环保办备案。
4.6.4使用、贮存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各种手续并加强对射线装置的管理。
4.6.5向环境中排放放射性废气、废液,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和有关标准。
4.6.6任何单位均不得擅自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按国家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理(收集、包装)后,一律交有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或原生产厂家集中处置。
5、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5.1各相关单位必须建立、健全防治污染制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污染物监测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报环保办备案。
5.2做好环保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环保设施操作人员要实现持证上岗。有关技术工人及管理人员要熟练掌握防治污染设施工艺流程及原理,要有应对突发事故的处理能力。组织本单位环保技术工人和其它管理人员的培训,办理上岗证,并将环保培训纳入本单位的职工培训计划。操作工人上岗前须经过培训,取得资格才能上岗,在岗培训每年不少于2次。
5.3违反本办法规定,环境保护设施没有运转或不正常运转由环保办责令其限期纠正。排放污染物超过应执行标准的,或者超过当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及时治理,同时向环保办报告。情况严重的,由公司和总部环保部门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等措施,消除污染。造成污染事故的,要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从严处理。
5.4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管理,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污染防治设计方案都必须征得公司环保主管部门的同意。变更污染防治设计方案,必须经公司环保主
管部门批准。单位工程(设备)投资额在1万元以上的环保投资项目要经永煤控股安环部同意。项目主体工程完工经公司环保办同意后方可按规定办理有关试生产手续;在试生产期间,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向公司申请环保设施预验收,通过预验收后方可按规定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6、考核评价及奖罚
6.1成立考核机构
考核组组长:
副组长:
成员:各相关科室科长
考核组负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考核评价工作。考核组下设环保目标考核办公室,办公室与企管科合并办公。
主 任:企管科科长(兼)
环保目标考核办公室负责环保目标考核的组织和审批工作,具体办法按照公司及矿井有关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6.2考核原则
坚持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以定量为主的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考核的原则,对各单位主要环保目标完成情况、日常环保管理情况等主要内容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罚,促使矿井完成防治污染等环保目标。
6.3考评办法
6.3. 1环境保护目标考核实行百分制,暂定为半年一考
核、半年一兑现。考核方式由考评小组成员组成考核小组,在被考核单位自检的基础上,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档案材料、现场检查和抽查等形式进行。
6.3.2结合公司对矿井的考核结果,以公司考核结果为准,并与公司同步奖罚。
6.3.3发现对考核指标弄虚作假者,取消该指标分数,同时予以通报批评,扣总得分20%。
7、此办法如有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抵触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8、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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