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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燃气抢修安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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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城市燃气抢修安全   一、一般规定   1.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制定事故抢修制度和事故上报程序。   2.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依据供应规模设立抢修机构,并配备必要的抢修车辆、通讯设备、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检测仪器等装备。   3.城镇燃气设施抢修应制订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抢修预案应定期进行演习。   4.接到抢修报警后应迅速出动,并依据事故不同状况可联系有关部门协作抢修。抢修作业应统一指挥,严明纪律,并采纳安全措施。   二、 作业现场   1.抢修人员应佩戴使命标志,到达作业现场后,应依据燃气泄漏程度确定警戒区并设立警示标志;在警戒区内严禁明火,应管制交通,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2.抢修人员到达作业现场后,必必须及时救护受伤人员。   3进入警戒区的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具,作业时应有专人监护,严禁单独作业。   4警戒区内未通过批准不得使用非防爆型的机电设备及仪器、仪表。   5管道和设备修复后,应作全面检查,防止燃气窜入夹层、窨井、烟道、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等不易察觉的场所。   6当事故原因未查清或隐患未消除时不得撤离现场,应采纳安全措施,直至查清事故原因并消除隐患为止。   三、 抢修作业   1抢修人员进人事故现场,应马上控制气源、消灭火种,驱散积聚的燃气。在室内应开启门窗通风,严禁启闭电器开关。地下管道泄漏时应采纳有效措施,排除聚积在地下和构筑物空间内的燃气。   2处理地下泄漏点开挖作业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抢修人员应依据管道敷设资料确定开挖点,并对四周建〔构〕筑物进行检测和监测;当发现漏出的燃气已渗入四周建〔构〕筑物时,应及时疏散建〔构〕筑物内人员并清除聚积的燃气;   〔2〕作业点应依据介质成分设置燃气或一氧化碳浓度报警装置。当环境浓度在爆炸和中毒浓度范围以内时,必必须强制通风,降低浓度后方可作业;   〔3〕应依据地质状况和开挖深度确定放坡系数和支撑方式,并设专人监护。   〔4〕燃气设施泄漏的抢修宜在降低燃气压力或切断气源后进行。当泄漏处已发生燃烧时,应先采纳措施控制火势后再降压或切断气源,严禁出现负压。   〔5〕当抢修中无法消除漏气现象或不能切断气源时,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并作好事故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   〔6〕修复供气后,应进行复查,确认不存在不安全因素后,抢修人员方可撤离事故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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