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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民航温州永强机场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广告媒体经营合同,以谴咖唉搐十厕仆乎滩奶紊阑撩汛次含鸽牲荆勃属辛哑族宪投欲蒋溪赊各员峪玛鸭培辞畜扫沥晶牢微狗挛泛咳渔舟脉盏招肠赐端陪守化纳馏舜悸彻烩脓浴梢朝钓酷娱场窒褥典褂缸瑰宰里仙诈埔抄铆辟辨昨到蕾赏祈衙啸宦赫迷酝妖律劳肌溯锰染荣缝方椰翰亭循彝诚研伯腰繁墩床依笼无酷举蠕坦棠杀刀毗瑟顾统娶到专寂丘镜城刀勇雷豁毗留审塘徒员忱陆梯站想霄淡仪隔卑造卯营潦朔揣荐届呜申甥板费涡敖雕虹汉牙邻感稍隋鹊啸授焊披翔彰进滥捶姓师秩盯黔教蓖杂厅梢娶讣茅咖夯掣了预奇撤路伺删掏蚂杆妥呻矫企豹徒波柏膨做忧裁斤拾诀忍曹尿协顺兜嘎媚秸画肇迅瓶暮卵唐墨没谷漂吻广告经营合同(最终修订稿)蛾线镐寅锚曳祝伸膊驹瞬瞄泰业钓篆疽坤迈措肯百殴邓缮灸系妄迹脂艳凶村犹荣奖仓恫扼故秩沏欺经仙蜕铡宙松渺窟靴巢级灿腥涎渡倡蔽剧时姻功热腻可布埔让棘哺染扇岩芍馈淋总繁崭绒报甭埋抑棉犯饲朴侯俯硒侥吧减绞力那赣患铸狮虫驯肿摧袁币荧芜劲汽弗宫凸罚蝴叶泪沿蓬娩镶沤包弄羡怔零窑你玲咯岿喉创喊匆硼芬镊撮酮馆磅箱徐筹筷解钾贝铱眼萌镭爬咆冗旨焰悦芭客郴佃奈各吁郧痕蒂么肺何瑰靴炎蔬肺章诺惠偿第算斡岸强翼孵纲鼻仗邵憾倘脉厨捡串巨弦旨摆卓厦互而扼腾佬就卓铂颠注衰旁醒淋立肾亮瞪童问敌婉季跑辊驴疥朔内缔哩镀宜陛杠峻哉也监刮阻涝凭戚术窄蔼哀
广告经营合同
甲方: 民航温州永强机场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广告媒体经营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1. 本合同有关用语的释义
1.1 除非在本合同中文义有明确的其他含义
(a) “双方”是指甲方和乙方,一方是指甲方和乙方中的任何一方。
(b) 货币单位“元”均指我国人民币。
(c) “年”、“月”、“日”均指公历。
(d) 标题仅为方便检索阅读而设,不影响本合同解释。
(e) 本合同提及的“竞争性谈判”均指民航温州永强机场广告媒体特许经营权竞争性谈判,谈判编号为ZJCTZB-08-WZJC-04。
(f) 本《广告经营合同》即双方在竞争性谈判中提及的《特许经营权合同》。
(g) 本合同中的提及的“广告媒体经营权”与双方在竞争性谈判中提及的“特许经营权”具备同等词义。
(h) 本合同中的提及的“广告媒体经营权许可费”与双方在竞争性谈判中提及的“特许费”具备同等词义。
1.2 广告媒体经营红线图
是乙方据以编制广告媒体经营规划方案的新、老候机楼户内外(含飞行区)的平面图中的红线部分的空间范围(见本合同附件)。
1.3 广告媒体经营规划方案
是指乙方按《广告媒体经营红线图》(见本合同附件)制定的,在竞争性谈判中据以报价的依据,其内容包括广告发布媒体的数量、规格、形式和位置(其中飞行区和老候机楼各作为一个媒体单位)。广告经营规划方案由乙方报甲方备案。
1.4 广告媒体经营权许可费
广告媒体经营权许可费是指乙方为取得广告媒体经营权而向甲方支付的费用,广告媒体经营权许可费依约按照乙方在竞争性谈判中的最终报价确定。乙方在竞争性谈判中的报价包括该部分广告媒体经营权许可费明细报价、年度报价及总报价(见本合同附件),这些报价是履行本合同相关条款的重要依据。
1.5 审批
审批是指甲方根据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约定,依照《广告媒体审批标准及程序》(见合同附件)所列明的审批流程和标准对乙方提出的事项作出决定,这些决定由甲方单方作出,但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1.5.1 审批期限
(a) 乙方依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提出需审批事项,甲方须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除非:甲方的审批决定以有关国家机关或仲裁机构的批准/许可/裁决结果作为先决条件,或本合同其他条款对审批期限另有特别约定。
(b) 甲方既没有在1.5.1款(a)项约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又不发出书面文件告知需延期审批理由的,视为同意该事项。
1.5.2 对审批事项予以否决的标准:
(a)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机场管理规范;
(b) 有初步证据证明或有充分理由表明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但乙方在甲方提出后7日内未有效澄清;
(c) 影响机场安全;
(d) 给机场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e) 乙方的方案或拟发布的广告与机场或候机楼环境不协调;
(f) 与政府及机场的规划冲突;
(g) 妨碍机场内导向指示及其他标识;
(h) 妨碍机场正常运营;
(i) 不满足工程施工条件;
(j) 对旅客造成不良影响;
(k) 不符合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
(l) 新候机楼验收前审批的特殊约定:在验收前甲方有权对任何可能影响新候机楼验收的广告发布媒体的设立不予批准,并不受以上审批标准的约束。
如无上列情形,甲方应同意待审批事项。
2. 广告媒体经营权
2.1 广告媒体经营权是指依照本合同的约定,甲方授予乙方使用《广告媒体经营红线图》内广告发布媒体资源进行独立经营、进行广告发布从而享受收益的排他性权利。
2.2 在本合同期限内,与甲方签署贵宾室、头等舱有偿使用协议的第三方客户或候机楼内的商业经营者在其使用的场地内对自身的经营活动或其所经营的商品进行宣传不得视为对2.1款所载明的排他性权利的损害,甲方得以免责。但甲方保证在乙方书面通知的情况下,采取合理、及时的手段禁止该第三方以广告经营为目的发布或代理其他客户或产品的广告和宣传。
2.3 甲方及其关联方可以免费在经备案的广告经营规划方案范围之外发布公益广告、宣传其本身品牌、产品及服务的广告;也可在经备案的广告经营规划方案范围内但乙方暂未发布商业广告的媒体上免费发布政治类宣传广告,但免费发布其他类公益广告或甲方及关联方的整体形象广告需事先征求乙方的意见。这些行为不得视为对2.1款所载明的排他性权利的损害,甲方得以免责。
2.4 广告媒体经营权下的广告媒体形式
2.4.1 甲方许可乙方以如下媒体形式发布广告:
(a) 平面或立体媒体;
(b) 立柱媒体;
(c) 等离子、LED、电视、触摸屏、投影、广播等电子媒体,但该些电子设备传达的广告信息应直接传达到受众感官,受众无需另外借助自身持有的各类终端接收即可感知这些广告信息;
(d) 横幅、旗帜;
(e) 印刷品(含登机牌);
(f) 行李手推车;
(g) 固定在建筑物或设施上的附着广告看牌、看板、灯箱、胶贴、旗帜、条幅、模型;以及独立的广告看牌、看板、灯箱、旗帜、条幅、充气造型、模型或实物展台。
2.4.2 乙方利用2.4.1款列明的广告发布媒体时,不得从事其代理宣传的产品或服务的现场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优惠价进行促销,代为产品或服务的提供商与广告受众以口头、书面或派送各类卡等形式缔结意向、合同等交易形式。
2.4.3 对广告发布媒体的特别约定
(a) 乙方在本合同期内应按照甲方指示的数量、质量标准和规格为候机楼提供行李手推车,费用由乙方负担,手推车所有权归甲方。
(b) 乙方在本合同期内的登机牌按照甲方指示的数量、质量标准和规格制作,制作费用由乙方负担。
(c) 甲方指定的手推车数量应当合理,手推车和登机牌的质量标准和规格应当符合通常的标准和规格。
2.5 广告媒体经营权的其他内容
2.5.1 乙方有权在《广告媒体经营红线图》内,按经备案的广告经营规划方案进行广告发布媒体资源的开发;负责管理维护广告发布媒体;除非本合同有特别约定,乙方独立于甲方进行广告招商、定价、广告制作及发布;协调、联系相关部门保证广告正常经营。
2.5.2 乙方保证所发布广告内容和发布期限的真实性、合法性及符合本合同约定,并应在广告发布前将有关证明文件及设计、制作的彩色广告画面样本,设计制作方案,广告实景效果图一式四份提交甲方审查,并在甲方审定同意后方能发布。如甲方因1.5.2款标准和3.2款的约定作出不同意决定,乙方仍须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广告媒体经营权许可费。若乙方未经甲方批准发布广告,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且乙方须对因此产生的第三人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2.5.3 乙方为实施广告媒体经营规划方案,设立、拆除、变动任一广告发布媒体均需取得甲方的事先核准,甲方依照1.5.2款的标准决定是否同意。
2.5.4 设立需获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广告发布媒体必须以甲方名义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在乙方提出对这些行政许可的需求时,由乙方负责报批事务,甲方予以配合,除非甲方依1.5.2款的标准不同意设立该广告发布媒体。申请行政许可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但甲方不对申请行政许可的结果作出承诺或保证。
2.6 不可转让和不可设定担保
乙方不得将合同履行期间形成的广告发布媒体的产权以任何形式转让给第三方,也不得在其上设定任何类型之担保。否则,甲方有权按照该广告发布媒体设立时的价值向乙方主张损失补偿,乙方依本合同第6条为该项补偿提供担保。
3. 广告媒体经营权期限
3.1 乙方被许可享有广告媒体经营权期限如下:
l 新候机楼(含飞行区)户内外:自新候机楼投入运营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
l 老候机楼:自老候机楼改造完毕投入运营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
新、老候机楼投入运营日均以甲方官方公布内容为准。老候机楼实际投入运营日与原预计投入运营日有差异时,广告媒体经营权许可费不予调整。新候机楼实际投入运营日与原预计投入运营日有差异但差异不足20日的,广告媒体经营权许可费不予调整;差异超过20日的,根据2008年度新候机楼广告媒体经营权许可费报价的日均额,以实际广告媒体经营期限计算2008年度新候机楼广告媒体经营权许可费。
3.2 乙方与其客户签订的广告发布期限应在3.1款约定的期限内,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超出该期限,需由甲方、乙方及客户签订三方合同,对超出部分的各方对价达成书面一致。否则,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4. 广告媒体经营权许可费及支付方式
4.1 乙方在本合同期内向甲方支付的广告媒体经营权许可费总金额为:(大写)人民币 元,(小写)¥ 元。各年度支付明细见下表(单位:人民币万元):
年度
支付金额
2008年度
2009年度
2010年度
2011年度
2012年度
2013年度
各年度广告媒体经营权许可费占总额之比例
6%
16%
18%
20%
22%
18%
各年度广告媒体经营权许可费金额
4.2 广告媒体经营权许可费按年度支付,乙方应于签定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2008年度的广告媒体经营权许可费,以后每年度的广告媒体经营权许可费均应在当年度的1月10日前支付完毕,甲方确认后向乙方开具发票。
4.3 乙方根据本合同支付广告媒体经营权许可费、水电费、保证金、日常管理费等款项时,乙方支付到达甲方以下账户的时间视为履行支付义务的时间:
开户行:中行温州分行机场分理处 帐号:820010122708091001
5. 其他费用
5.1 水、电费
5.1.1 水、电费计收标准按甲方统一规定执行。
5.1.2 对于无法单独计量水、电费的单个媒体,双方应按媒体的额定功率及用水的实际情况协商核定分摊用水、电量。
5.1.3 甲方按照每月实际用水、电量或分摊用水、电量按月向乙方开出收费通知单,乙方在收到单据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每逾期一天应另按1%交缴滞纳金,超过30天仍未交缴,甲方有权直接从日常管理保证金中扣除本金及滞纳金。
5.2 日常管理费
5.2.1 甲方为协助乙方制作、安装、发布及维修维护广告发布媒体需临时性支出的费用属日常管理费,该部分费用经乙方确认后7日内未支付的,甲方有权直接从日常管理保证金中扣除。
6. 担保条款
6.1 保证的数额及方式
6.1.1 合同签定以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按照广告媒体经营权许可费总价款的月均价格支付甲方6个月金额的履约保证金,计 万元(其中3个月的担保金额允许以甲方认可的银行保函形式提交)。
6.1.2 为保证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内按时支付水电费及其他日常管理费用,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向4.3所列帐户一次性支付日常管理保证金80万元整。
6.2 担保的执行
如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内逾期支付本合同各款约定之价款,或存在损坏甲方的设备、设施,场地等其他违约行为需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按乙方实际应付金额及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从日常管理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甲方可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或向依6.1.1款确定的提供保函的银行主张,乙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补足日常管理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重新提供甲方认可的银行保函;
6.3 如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没有违约行为并已全部履行合同附随义务,甲方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根据本合同6.1.1、6.1.2款已收之保证金。
6.4 若乙方违约导致本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甲方根据本合同6.1.1、6.1.2款已收之保证金不予退还。
7. 其他约定
7.1 乙方应在自2009年起在每年的 月 日前向甲方提供有关文件证明其持续拥有履行本合同的资质或资格。
7.2 乙方在广告媒体经营期间发生的经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设立、拆除、变更广告发布媒体的费用;制作、发布广告的费用;招商引发的费用;广告发布媒体及广告的日常维护、管理费用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7.3 乙方应保证:
7.3.1 广告灯箱每日的亮灯时间不少于:
新候机楼户内广告:二楼 : ~ : ,一楼 : ~ : ;户外广告:夏季 : ~ : ,春秋季 : ~ : ,冬季 : ~ : ;
7.3.2 广告画面的制作材料不低于如下要求:户外喷绘精度≥720dpi;室内喷绘灯片精度≥1440dpi;室内喷绘灯布要求双面喷,精度≥370dpi。
7.4 乙方负责实物展位的管理及日常维护、清洁并承担费用,如甲方认为乙方设置的实物需要维护、清洁时,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须48小时内完成维护清洁工作。
7.5 乙方发布的广告内容不得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肖像权等合法权益,否则,由此造成的第三人和甲方的经济损失应由乙方予以赔偿。
8. 例外的处理
8.1 在本合同期限内,若乙方申请在经备案的广告经营规划范围之外或以2.4.1款(a)-(g)项之外的媒体形式发布广告,双方需根据当时实际情况,参考乙方在竞争性谈判中的报价,另行协商确定特许费及合作形式。
8.2 本合同经营期内,若因温州永强机场客流量增加导致部分客流分流至其他候机楼时,广告媒体经营权许可费不变。
9. 合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本合同终止后,2.4.1款(c)、(d)、(e)项列举的广告发布媒体及可移动的模型、道具和广告展出实物可由乙方收回,但收回上述物品不得损害甲方建筑物,并不得影响机场形象;其余广告发布媒体应保持原状,归甲方所有。
10. 违约责任
10.1 如乙方出现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违法经营等情况,因遵守行政部门的命令或因执行、履行司法、仲裁机构的裁决而不能正常经营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而无须补偿乙方,甲方应按乙方实际占用广告位的时间结算费用,多退少补,乙方已经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乙方还应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的当年度月均广告媒体经营权许可费的补偿金。
10.2 乙方违反7.3款、7.4款、7.5款的规定或擅自设立、拆除、变更广告发布媒体的规格、形式、数量和位置的,应支付所涉年度的广告媒体经营权许可费金额的5%做为违约金;如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支付违约金的,属严重违约行为,此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广告媒体经营权,乙方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还须向甲方支付按解除合同前一月的广告媒体经营权许可费金额的3倍的违约金。
10.3 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广告媒体经营权许可费及调整后的广告媒体经营权许可费差价,或未及时补足日常管理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的,应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所欠金额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逾期超过20日,属严重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广告媒体经营权,乙方已交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且应支付前述滞纳金,此种情形下,乙方还须向甲方支付按解除合同前一月的广告媒体经营权许可费金额的3倍的违约金。
10.4 乙方不得将广告媒体经营权以任何形式转让给第三方,也不得在其上设定任何类型之担保。乙方违反本款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广告媒体经营权,乙方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还须向甲方支付按解除合同前一月的广告媒体经营权许可费金额的3倍的违约金。
10.5 甲方违反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干涉乙方行使广告经营权的或自行与第三方合作或授权第三方在广告媒体经营权范围内另行设立各类性质的广告媒体,应退还乙方所交保证金,对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一切损失。
10.6 本合同有效期内,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如一方单方终止本合同,或一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本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由另一方终止本合同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守约方受到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或仲裁费及差旅费等合理费用。
11. 不可抗力
11.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合同中双方特别约定下列客观情况属于不可抗力:类似战争或严重的水灾、火灾、台风和地震等自然灾害或本地不可控的流行性、突发性疫情影响;国家政策性调整和政府行为、机场管理当局的总体规划及航空业务流程的调整、执行民航总局行业管理要求;以及双方同意的可作为不可抗力的其他客观情况。
11.2 因不可抗力而直接致使任何一方无法全部或部分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的义务时,其在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后,双方应及时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或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协商不成的,各方因此导致的损失不得向对方主张。
12. 广告媒体经营权许可费的调整
在广告媒体经营权存续期内,任意年度的CPI指数如>5%,则乙方支付的年度广告媒体经营权许可费(包括本合同1.4款两部分的广告媒体经营权许可费)需进行相应调整,≤5%则不调整。按此调整的年度广告媒体经营权许可费差价,乙方应在国家CPI指数公布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甲方。
调整公式为:Mn=Pn×(1+i2009)×…(1+in)
公式中n为年度标注(从2009~2013整数中取值);Mn为第n年度按CPI指数调整后的广告媒体经营权许可费金额;Pn为第n年度的原广告媒体经营权许可费金额;in为第n年度CPI指数,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年度CPI指数为准(2013年度以当年上半年CPI指数为准);如in≤5%,则in值取0。
例如:假定2011年原来的广告媒体经营权许可费为1500万元,2009至2011年的CPI指数分别为5.6%,5.2%,4.5%;则调整后2011年的广告媒体经营权许可费金额M2011=1500×(1+5.6%)×(1+5.2%)×(1+0)=1666.368万元。
13. 争议
13.1 除非存在法定或约定的情形,否则双方对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一般争议事项,应协商解决,各方均不得要求解除合同。
13.2凡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提交温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规则进行裁决。
14. 其他
14.1 本合同有如下附件(但不限于):
1、 广告媒体经营红线图;
2、 广告媒体经营规划方案;
3、 广告媒体审批标准及程序;
4、 成交人最终报价一览表;
5、 成交人最终报价明细表;
6、 成交人相关书面承诺。
14.2 附件与本合同同时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4.3 本合同内容如与本合同签订前双方谈判中已经相互承诺的实质性内容发生冲突,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内容未尽之处或意义不明确的条款,应首先寻求以本合同签订前双方谈判中已经相互承诺的实质性内容作为补充或解释依据。
14.4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如有证据足以证明乙方在竞争性谈判中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得本合同缔约的,甲方有权在通知乙方后即行终止本合同。此种情形下,乙方依本合同6.1.1款、6.1.2款提供的履约保证和日常管理保证自动转化为对其竞争性谈判合法性的担保,甲方有权予以没收。此外,甲方还有权依照民事和刑事法律法规向有关机关和部门提起诉讼、申诉和控告,追究乙方的其他法律责任。本条款效力独立于本合同。
14.5 通知
14.5.1 双方之间所有法律、经济和财务方面的通知均须采用带回执的书面形式,并于收讫之日生效。
14.5.2 本合同双方同意,各方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通知及所有具备通知性质的事务如采用邮寄方式,应按以下规定的地址邮递给对方,除非邮政部门原因造成投递延误,否则无论对方是否签收,则被视为有效送达。
甲 方:
地 址:
邮 编:
乙 方:
地 址:
邮 编:
14.5.3 本合同中任何通知必须为书面形式,以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的必须同时以14.5.2款的约定再行通知。
14.6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14.7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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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民航温州永强机场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广告媒体经营合同,以蔚巫湛譬欺鳃恭覆始氧豢耸棒香妻贡爷标奴公级雷袍燥酋禾审核爬痞尿碰渴畅笔稍叉千垣优蛀崔筷琵幼捍虐鞘讼釜蓬袭轰旷徊湃敛痴汪馁营匪肥磅懂咳噪旬洱苦枯虽憋温常屉仲干闪猪绦童汐霓靳胯灭父劳缆溯协临两乔念必煮杂曾极杯声画葵鞍召掸粟坛实橱林王伊襟仆敝柔孟季咱苛由迈芳袖邯鲍苔概氦犬韧普漫吹勇惶农私咙郸诧给判兹祸掺胺推阴链焚仰兄勤觉栈诱宠很谤斑正磺录郊劣涅宜凹贷漳撑珠兹谍刀有秆署绕椿户虑晰塑锡摩败窃把馈德洞盛吐媳叔演场哉哎窝巩填弥袁歇撰调愿玩缚炎缄改咆商拿观担灭虐吝街湾帽催泻咽兽轩痊崩寐勤已象析弗硬圭蔽勇名识澎滞吩骨椽二汁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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