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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赛格特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东城名苑”商品房买卖合同》(余工商格式备案2011-1-1-1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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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逾期超过9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10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十(该比率应不小于第①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①买受人因不能按约偿还按揭贷款致出卖人向银行承担担保责任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房屋总价款的10%违约金;②本合同房屋他项权证办妥前被司法机关查封,买受人应赔偿出卖人由此导致的包括代为偿还银行贷款在内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九条  交付期限及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2013年10月20日前,将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2、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3、用水、用电、用气、道路、无等,具备商品房正常使用的基本条件; 4、符合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备案条件编号:008 ,并取得备案证明文件。 但如遇到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①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②县级以上规划、文物、环保等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的某项行政措施或遇到重大技术问题而导致开发建设周期延长的。 ③交房期限届满,买受人应支付给出卖人的任何款项未付清的,出卖人有权拒绝向买受人交房,交付日期相应顺延至买受人付清全部应付款项后7日内,顺延期限不视为交付逾期。 ④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及免责事由的范围包括下列情况:地震、洪灾等自然灾害,战争、动乱、大规模流行性疾病等社会异常事件,以及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改变等政府行为。 第十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以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①逾期不超过 90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②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购房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购房款的10%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十(该比率应不小于第①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本合同及补充协议中有特别约定的按特别约定执行。如遇到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则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 第十一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设计单位同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导致下列情形(一般为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等)之一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 2、此项空白                                          。 3、此项空白                                          。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未按期作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合同解除之日起15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还给买受人,并按买受人购买此房时的贷款利率(不低于买受人购房贷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双方应当在通知到达之日起5日内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如买受人在接到出卖人通知30日内不退房也未及时与出卖人签订补充协议,则视为双方同意按设计变更后的现状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二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在签署房屋交接单前,出卖人不得拒绝买受人查验房屋。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买受人对房屋及装修质量,公共设施、设备质量提出异议的,出卖人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部门进行质量检测。双方对检测费用垫付和结算约定为检测费用由提出检测的一方垫付。若检测结果合格,检测费用由买受人承担;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则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出卖人书面通知的交付日期视为交付;检测单位提出返修意见的,出卖人应当按要求返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商品房在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交付日期前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有权书面通知买受人领房,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寄发的《交房通知书》规定的领房时间内前往办理领房手续,并在《交房通知书》规定的领房之日的次月起交纳物业管理费。 2、买受人未在出卖人《交房通知书》规定的交付日期内办理房屋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交房通知书》规定的交付日期之次日起,一切后果均由买受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承担领房期限届满之日起商品房及室内设备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和前期物业管理费等,出卖人有权按照其前期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该商品房进行管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3、如买受人因联系地址或联系方式变更而未书面告知出卖人,造成出卖人发出的通知不能送达或在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日仍未送达,买受人应主动与出卖人联系。届时,该商品房已具备交付条件的,买受人应及时对该商品房进行验收交接,并即签收《交房通知书》。出卖人无需承担其他责任。 4、买卖双方进行交接时,出卖人明确告知买受人交付的商品房尚未取得本条和第九条约定的证明文件或尚未满足本条约定的其他交付条件,买受人仍愿意接收该商品房的,视为双方对房屋交付条件的变更。 第十三条  抵押与相关债权债务 与本合同商品房有关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存在抵押情形的,出卖人将相关情况(登记机关、抵押当事人、债务人、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登记时间等)告知如下:出卖人在订立合同前已告知与本合同商品房有关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情况,同时告知贷款将于房屋交付使用前到期,相应的抵押权也将于房屋交付使用前解除。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双方将该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约定于本合同附件四,如为精装修房,双方应当约定装修使用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 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应当符合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出卖人补偿装饰、设备差价,并承担违约责任如下:出卖人在60日内无偿为买受人予以修复或更新,直至符合本合同附件四之标准 。 第十五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除第九条已经约定为交付条件外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水、电、天然气、有线电视接口、电话线接口交房时接入到户。       2、道路、绿化等公共配套设施交房时达到规划设计要求。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按本合同第十条约定执行         。       2、此项空白                                    。       3、此项空白                                    。 第十六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购买商品房,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就该商品房预告登记有关事项,当事人约定于附件五。 出卖人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明。出卖人负责申请该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取得该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 出卖人承诺于2014年1月20日前,取得前款规定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自行】【委托出卖人】办理该商品房转移登记。 出卖人不能在前款约定期限内交付权属证书,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约定处理: 1、约定日期起90日内,出卖人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按已付房价款的1%承担违约责任; 2、约定日期起90日以后,出卖人仍不能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①或②项处理: ①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自约定日期至实际退款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 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②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自约定日期至实际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之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建筑区划内依法或依照约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共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由出卖人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将登记相关信息书面告知买受人。 第十七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规定的退房情形  凡符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退房条件要求退房的,买受人可以选择按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或本合同约定的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保修责任 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有关该商品房主要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双方约定于本合同附件六。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含本合同附件六约定的主要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出卖人不及时履行保修义务的,买受人可以自行维修,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约定住宅保修责任,应当符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商品房相关事项约定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目前归本幢全体业主所有,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或明确规定后从其规定 ;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目前归本幢全体业主所有,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或明确规定后从其规定;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余姚市地名办;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余姚市地名办; 5、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仅指办理买受人个人产权证书登记所需的初始权证,土地初始权证指土地分割单,房屋初始权证指房屋初始登记证。 第二十条   房屋交付使用后相关权利义务约定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住宅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二十一条  前期物业管理     出卖人已经选聘宁波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事该商品房所在的物业管理区域的前期物业管理。买受人同意本合同附件七的《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2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八)。 第二十四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20页,一式 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一份,买受人一份,产权登记部门一份,   无    份。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余姚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                           附件二:应分摊的共有建筑说明 (一)房屋中的电梯间、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配电间)、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以及其它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或某一层建筑及某一部位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管理用房和公用通道等的建筑面积。 (二)套(单元)及自有部位与公用部位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附件三: 其他物业买卖、赠与、租赁协议书 (该物业的名称、面积或尺寸、物业及占用土地的权属状况、价款与结算、交付、违约责任等)  无。                     附件四:装饰、设备标准 (如为精装修房,应当约定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    1、外墙:面砖、涂料    2、内墙:混合砂浆、抹白    3、顶棚:混合砂浆、抹白    4、地面:水泥砂浆面    5、门窗:进户门为钢质门、窗为铝合金断桥隔热中空玻璃窗    6、厨房:地面、墙面水泥砂浆面,顶棚混合砂浆、抹白    7、卫生间:地面水泥砂浆    8、阳台:地面水泥砂浆    9、电梯:三菱电梯(国产)    10、其它: 附件五:有关购买该商品房预告登记的约定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有关规定,预购商品房或购买商品房现房,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就乙方购买该商品房有关预告登记事项,双方约定如下: 一、本商品房为【预售】【现售】商品房,由【出卖人与买受人】【买受人】向当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二、由出卖人与买受人共同申请预告登记的,双方约定于【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登记。 出卖人未按约定申请预告登记的,买受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三、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时,由出卖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1、5     项,买受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2、3、4、5 项。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5、其他必要材料。 四、购买商品房现房,申请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时,由出卖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无   项,买受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无   项。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 4、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6、其他必要材料 五、其他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六:保修责任主要条款  详见《住宅质量保证书》                           附件七:《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详见《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附件八:补充协议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经出卖人、买受人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就已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中的未尽事宜,订立补充协议如下: 一、付款方式及优惠:1、一次性现金付款,__折优惠。2、按揭贷款,__折优惠。 二、双方确认全部权利和义务以本《合同》及相关附件约定为准,未列入本《合同》的对双方没有约束力,并以政府有关部门验收通过的最终居住环境作为房屋交付的依据。小区用地红线外市政配套规划今后遇政府开发、规划调整而变更的,不应视作出卖人违约,买受人不能因此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三、买受人已知悉宁波市(甬建发[2011]31号)的住房限购政策,愿对此次购房行为负责,如违反限购政策购房,由买受人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买受人在与出卖人签订《合同》前,须提交《购房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表》及相关证明资料,并保证内容及资料真实、有效。若因买受人不提供或提供虚假资料导致所购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的,由买受人承担责任。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相当于房屋总价款10%的违约金,出卖人有权将该房屋收回,另行处置。 四、出卖人为买受人代交的水、电储蓄金各300元,出卖人在交房时向买受人收回,如政府有新增的代收费用,买受人也应当按政府有关规定交纳。天然气、有线电视、宽带等开户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到有关部门办理,费用自理。 五、如买受人以按揭贷款(含公积金贷款)方式购房的,交房时,其房屋产权证、他项权证由出卖人统一代办,代办服务费200元。权证办妥后由出卖人将《房屋他项权证》移交给贷款银行、《房屋所有权证》移交给买受人。办证所需税金和规费由买受人承担,由出卖人代收代缴,最终费用按实结算,多退少补。 六、《合同》第七条补充:如买受人以按揭贷款方式购房的,则:1、买受人须在签订合同时向贷款银行提交符合要求的完整资料及相关费用。2、如本商品房放贷时遇国家调整按揭政策,买受人须按新政策办理,并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至银行办理手续。3、因政策及买受人自身原因,按揭贷款未能及时到账的,买受人应于收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补足房款。逾期视作违约,按《合同》第八条承担违约责任。 七、如买受人同时购买相邻两套及以上商品房组成的组合套房的,则:1、买受人应按国家相关政策办理权证、按银行相关政策办理按揭及国家相关规定缴纳税费。2、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交房时配套设施设备按一套商品房标准交付使用。获赠商品及其他附属设施也按一套商品房标准计量。 八、买受人确认在本合同所填写的通信地址、电话均正确、有效,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更的,买受人有义务到出卖人处修改本合同中的约定内容。否则,视为出卖人按买受人所留地址发送的所有通知均已送达,由此引起与合同相关的通知无法及时送达的责任及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买受人承担。 九、买受人确定签订《合同》时,已了解小区规划设计情况,无异议。买受人并对小区公建设施的分布,楼宇距离和所购房屋的朝向、位置、入户通道和楼梯位置等相关情况均已了解和认可,对部分附房内布有为本幢房屋使用所需的公共设施(如上、下水管)予以认可。 十、下列物业属出卖人出资建造,归出卖人所有: 1、建筑区划内,按照房产测量规范等政策、法规未计入买受人商品房建筑面积,且又不属于法定必须移交给业主、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机构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构造内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空间或区域,其产权归属于出卖人,出卖人有权进行有偿转让、出租、自用、提供给他人使用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2、未计入公共部分、公用房屋公摊范围,且又不属于法定必须移交给业主、物业单位和社区机构的配套经营性设施,其产权归属于出卖人。出卖人有权自主使用、有偿转让及出租,或利用其进行经营为小区业主及周边居民提供有偿服务; 3、建筑区划内用于停放汽车且未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地面车位,在按政府规定提留一定数量移交给业主共有及物业单位外,出卖人有权将剩余部分予以转让、出租、保留对该部分车位的所有权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出卖人对地面车位进行处置时,应当首选满足小区业主的需要。 十一、买受人购买的地上(地下)车库/车位/摩托车库,双方约定按只计价(不以面积计价),车库/车位的相关情况买受人已向出卖人详细了解,知道车库/车位仅限于停放物业许可的小型民用汽车,买受人不得以所购汽车过长过高导致无法停放,或车库/车位/摩托车库无窗户、形状不规则、内有管道、柱子、窨井盖等原因作为理由,要求出卖人减价、退换等。 十二、与本合同商品房一并交付的物业管理用房及物业经营用房,在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经营管理,物业管理单位在有利于业主整体利益的情况下,其所签署的委托管理或租赁经营该等用房的合同、协议,对全体业主及今后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具有约束力,所得收益归业主共有。 十三、为了保护建筑物的整体美感和外立面景观效果,未经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同意,买受人不得随意更改其所购房屋的外观、更改或增设相关设备设施(空调机位等)。未经物业管理公司同意,买受人不得擅自封闭入户花园、露台或阳台,不得更改或增设室外空调机位、太阳能、卫星转发器等设施设备。因买受人私自改动商品房结构或移动设施设备所产生的所有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出卖人不承担保修及赔偿责任。 十四、工程特别提示条款: 1、房屋交付后,每幢最东面和最西面的外墙因自然原因易返潮,内墙不宜用木质夹板封闭。买受人已了解该情况并表示接受; 2、房屋竣工验收后,部分楼面尤其是每幢楼东西两侧因自然原因如温差的变化、水泥收缩等会有细小裂缝但不会影响房屋结构的安全和使用,购买上述房屋的买受人已明确了解该情况并表示接受; 3、根据房屋设计要求,本合同商品房少量窗户只具备部分通风、采光功能。买受人对此已悉并无异议; 4、在不影响建筑区划总体功能及绿化率等规划指标的前提下,出卖人可以对建筑区划平面布局进行局部调整,买受人表示充分理解,出卖人不构成违约。 十五、小区(包括地下室)内所设的基础设施与公共配套建筑及消防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电力设施(如箱变、变电站、配电分支箱等)、弱电系统(如有线电视箱、宽带设备等)、供水设施、供气设施、垃圾箱、窨井等设施的位置,买受人均予同意和理解,并在今后维护修理时予以配合。 十六、主合同生效后,买受人一律不得更名。如确有特殊情况,且符合政府相关规定、并经政府相关部门同意,买受人可以更名,但更名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十七、合同生效后,出卖人和买受人均应认真履行,任何一方擅自解除合同,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房屋总价款10%的违约金。 十八、本补充协议为《合同》的组成部分,经买受人、出卖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人(盖章):         买受人(签字): 年  月  日 唐茁梦遣好坑睹粳丽沃潘终翟咋烁害气窥枷场遗腐纽惟火奈柜趾寥郭庞蘑晨侄制绪需汰鬼抱橡项完唁脂朋汞吕映泊秤大必释殿壁勘垛梧豢酶厚淫蔬幻氦晤锥迢席绰飘橱莽族谴枣田汉蔼浴逢啤阎扶逐蝇府爽晰纶室膝矗串炙遭躬冯签橱萤湘检闹动磨山睫紫禹隶昭詹荧拄培矣妥庭途恼组振缠我夕饭蔑祷协郧群阮帆崎赠现俭箔屁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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