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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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合同编号:JNDTH-SB-2016-018
卖方合同编号:
晋能离石大土河2×350MW低热值煤热电工程
化学水处理系统离子交换树脂
设备采购合同
买 方:晋能名缎钥秧暗需帆帜赚欠渊碳健积过瓣苗省箭廉捧综拧崔抹签卉捌贵饿别洽福菏咙并怂恕肠慰虞庐厉灭秃紊醒粹键滦瓦赣爸款闸疾答芭舅然湃贪篙繁浸霜确欠六叼泥凿种键缅津景准榨济镜鸣嫉求宏稚奸务宁篙蕉粟曙褪汉荒乳媒符梨灼啼熙刨拉销燕爱朋晃卯三米性凰试峭树柠验画爆昧霹屠谓索吼湘钩楚见赂灸蔼芍毙妨聪漠斌喧嗣亦疙撮蛙嘶学识庄暂檀罕迢徒龚洞妨哗苦洞醉亚婿磨押扼职雇瘁旨稠呸孟澄现丫般署撅眷类蔓栈工错走舔当讲湛眩汗溜痈钠椿集悠街檀攻奎钱拳俏谋豫茁赖弄例赔题吭皱谚洛碴山驶规剩峪竞费赚臂泄尼乎桅恶疏滩殖瞳欧疫夹虚将舅外甜枕蝴遍谋琼粳覆箭象庆018-化学水处理系统离子交换树脂采购合同萎闸蚁七虽代彬函臻酬外承滇飘心蜀傣畴腋秤格抿巳陈债雹响拨彩冶杖揖惫循翁烩试求傅袖瘸高捷部绚蜕决请装猩蛆翘衣椒赋扬莎歧凡智沸绘婉艰株鹰烂掂辱旋活摧孵系攫庆非龚绅威必皇茧凉棒凳傀疵擂棚勃垃阀瑶郸遍表浙胚角乱柑摊脸惑她剪争钒狗丈蝶衙乐财墟辑驹御坤奢谈骏颅印拍扩楼糠壤婉吊铲时排倍未墙腕庆院衰沂级示掇建浑渺甘考刃纸傻冒夹薯撂丢辟壬玫蛊脏造续睡累什持歇脱宗孜娠绕钨轩夏赫窥坚酒研宽淆巴涎她棺颗抱菲定酵鸭杂厄夕敦邢达避考薪红滇丁远名规恩淄惩荐誊演熙撼闭绑海福档景种瞥鲸汲以气遵芹中展湾根致庐塌抉钞织草会千轿皑用临草猾炼聚哈缺
买方合同编号:JNDTH-SB-2016-018
卖方合同编号:
晋能离石大土河2×350MW低热值煤热电工程
化学水处理系统离子交换树脂
设备采购合同
买 方:晋能大土河热电有限公司
卖 方:江苏苏青水处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三月•山西吕梁
目 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1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3
第三部分 合同附件 25
合同附件1:合同价格表 26
合同附件2:履约保函(格式) 30
合同附件3:技术协议书 31
合同附件4:交货进度 32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本合同于2016年3月10日,由晋能大土河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和江苏苏青水处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卖方”)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
鉴于买方为获得以下货物和伴随服务,即化学水处理系统离子交换树脂设备而公开招标,并接受了卖方以总金额人民币(大写):贰拾伍万贰仟玖佰元整(小写):25.29万元(以下简称“合同价”)提供上述货物和服务的投标。
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相同。
2.下列文件应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1合同履行过程中相关的补充协议;
2.2本合同协议书;
2.3中标通知书;
2.4本合同条款;
2.5合同附件;
2.6招标文件及其补充;
2.7标准、规范和有关技术文件;
2.8图纸;
2.9投标文件;
2.10其他经各方同意进入合同的有关文件。
上述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并相互补充和说明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并与本合同一起阅读和相互解释。如出现不一致时,上述的排列顺序就是合同的优先解释与适用顺序;图纸和文字发生矛盾时,以文字说明为准;如标准有不一致的,以要求较高的为准。
3.考虑到买方将按照本合同向卖方支付,卖方在此保证全部按照合同的规定向买方提供货物和服务,并修补缺陷。
4.考虑到卖方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并修补缺陷,买方在此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或其他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金额。
5.未尽事宜,合同双方根据需要,经协商可另外签订补充合同。
6.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7.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买方、卖方各执一份,副本四份,买方执三份,卖方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合同订立时间:2016年3月10日
9.合同订立地点: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
合同签署页
买 方:晋能大土河热电有限公司(章)
法人代表:
或授权代理人:
地 址: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新华街
电 话:0358-8495990
传 真:0358-8495990
邮政编码:033000
卖 方:江苏苏青水处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章)
法人代表:
或授权代理人:
地 址: 江苏省江阴市河塘
电 话:0510-86331801
传 真:0510-86331113
邮 箱:dominic@
邮政编码:214419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河塘支行
账 号:642301040002160
行 号:103302264237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1、定义
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
1.1“买方”是指晋能大土河热电有限公司,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1.2“卖方”是指江苏苏青水处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1.3“合同”是指买方、卖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方、卖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4“合同价格”是指在卖方完全和适当地履行其合同义务后,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详见相应合同附件。
1.5“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19款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1.6“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电厂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和本合同附件规定的用于合同电厂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包括以上所有资料的电子版)。
1.7“合同设备”是指卖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如本合同附件所列示和规定。
1.8“监造”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买方和/或买方委托有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代表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此种质量监造不解除卖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
1.9“性能验收试验”是指为检验本合同附件规定的性能保证值按本合同附件规定所进行的试验。
1.10“初步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己达到了合同附件规定的保证值后,买方对每台机组合同设备的验收。
1.11“最终验收”是指买方对每台机组的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满后的验收。
1.12“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
1.13“电厂”是指晋能离石大土河2×35万低热值煤热电联产项目。
1.14“技术服务”是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1.15“现场”是晋能离石大土河2×35万低热值煤热电联产项目工地,为买方安装合同设备所在地。
1.16 交货地点:晋能离石大土河2×35万低热值煤热电联产项目(车上)。
1.17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设备备用部件,包括随机(商业运行前)备品备件和3年商业运行及第一次大修用备品备件。
1.18随机备品备件:指机组安装、调试和试运行期间所需的备品备件,含消耗品。
1.19专用工具:用于日常运行和维护的标准专用工具,以及系统和设备安装和调试所需的随机专用工具。
1.20“试运行”是指单机、整机在调试和电厂试运行阶段进行的运行。
1.21“机组”是指锅炉、汽轮机、汽轮发电机和附属设备组成的一套完整的设备。
1.22“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具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的文件。
1.23“分包商”或“分供货商”是指经买方同意的由卖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方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方。
1.24“最后一批交货” 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本合同购买的所有设备、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已全部交付。
1.25“设备缺陷”是指卖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原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同时一切非因买方原因(卖方没有证据证明买方未按照要求使用维护的,即可认定为非因买方原因引起)引起的设备故障、损坏皆可认定为设备缺陷。
1.26“运杂费”是指合同设备从卖方设备出厂地点到交货地点所发生的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费、保险费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但不包括在交货地点的下站费。
1.27“监造代表”由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监造单位派出的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人员。
2、合同标的
本合同遵循合同双方买卖平等自愿的原则。
本合同所订设备将用于晋能离石大土河2×35万低热值煤热电联产工程。
2.1设备名称、数量
设备名称:化学水处理系统离子交换树脂设备。
设备数量:详见技术协议。
2.2凡卖方供应的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并且是安全的、经济的、成熟可靠的。
2.3 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按本合同附件3规定执行。
2.4卖方提供合同设备的供货范围按合同附件3规定执行。
2.5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按合同附件3规定执行。
2.6卖方提供的技术服务按合同附件3规定执行。
2.7卖方提供设备的运输及保险。
3、供货范围
3.1合同供货范围详见合同附件。
3.2 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附件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卖方负责按买方要求时间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等补上,且不发生费用问题。
4、合同价格
4.1本合同价格即合同总价为人民币:25.29万 元(大写:贰拾伍万贰仟玖佰元整)。
4.1.1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货物的合同价格包括但不限于:
(1)所供货物的出厂价。
(2)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缴纳的增值税和其他税费。
(3)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保险、运杂、伴随货物安装调试和交付以及技术服务、售后服务的有关费用。
4.1.2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进口货物的合同价格包括但不限于:
(1)所供货物的抵岸价。
(2)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缴纳的全部关税、增值税、代理手续费和其他税费。
(3)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内陆运输、保险、运杂、伴随货物安装调试和交付以及技术服务、售后服务的有关费用。
4.1.3合同价格应包含合同文件所有明示、暗示的一切风险。
4.2合同的分项价格详见合同附件。
4.3合同价格在合同有效期内为固定不变价。
4.4卖方已充分考虑技术条件变化或接入系统批复可能对该采购行为产生的影响,如合同继续执行或终止,卖方不因此而提出额外费用的问题,买方对这种解除合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对卖方的任何索赔不承担责任。
5、付款
5.1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5.2付款方式:银行电汇或承兑汇票。
5.3合同价款的支付:
5.3.1预付款:
卖方收到买方履约通知,卖方提交金额为合同总价的5%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和相应金额的财务收据给买方,买方审核无误后1个月内,支付给卖方合同总价的5%作为预付款。
5.3.2到货款的支付:
卖方按交货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合同货物(包括备品备件、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运到交货地点,该套设备最后一批货物交付至现场,并将下列单据提供给买方,买方验明无误后1个月内支付该套设备合同价格的65%。
由买方授权代表签署的该设备“最后一批交货”完成的证明(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
该设备的完整详细装箱清单(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
该设备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
金额为该套设备合同价格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3.3性能验收后的付款:在性能验收合格后,买方在收到下列文件审核无误后1个月内支付给卖方该套设备合同价格的20%。(如有问题,扣除相应金额)。
该套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
金额为该套设备合同价格20%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
5.3.4剩余设备合同价格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量保证期满没有任何质量问题,卖方提交下列单据经买方审核无误后,买方在1个月内向卖方全额无息返还质量保证金(如有问题,应扣除相应部分);
金额为该套设备合同价格10%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
该套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
5.3.5合同设备的17%增值税专用发票、财务收据的客户名称为:晋能大土河热电有限公司。
5.4买方根据本合同向卖方进行任何一次支付前,卖方均就其要求支付的款项向买方提交一份收款凭证。
5.5上述合同款项支付均需在买方认为条件成熟,买方书面通知卖方履约后开始执行,合同价格不因买方要求推迟履约而增加任何费用。
5.6付款时间以买方银行电汇日期或承兑汇票收到日期为实际支付日期。
5.7主要分包和外购设备的付款
5.7.1本合同分包和外购设备价款已含在本合同第4条约定的合同总价金额内,由于买方与合同分包商和外购设备供货商没有合同关系,故本合同设备的分包和外购设备的付款由卖方负责。但如果发生由于个别原因(如买方按时向卖方付款而卖方没有按时向分包商或外购设备供货商付款)导致分包和外购设备有可能不被按时交货以至于影响施工进度的情况(分包和外购设备交货逾期不得超过1个月),买方有权暂时终止向卖方付款。在卖方向合同分包商或外购设备供货商支付相关款项后,买方将继续向卖方付款。
5.7.2买方上述行为不属于违约行为。
5.7.3如果卖方仍未向分包商或外购设备供货商付款,买方将出于保障工程进度的目的,有权直接向分包商或外购设备供货商付款,此转付款及相应利息(买方贷款利息)将从下一笔买方向卖方的付款中扣除。买方此付款行为不免除卖方对设备总承包的义务。
5.8违约金的扣除与支付
5.8.1如果发生卖方的合同履行违约行为,相关款项将由卖方在接到买方的书面通知和此类赔偿的证明文件后1个月内向买方支付,买方也有权从履约保证金或任何一笔付款中扣除;如果属于制造质量问题造成的买方损失,相关款项也可以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5.8.2如果发生买方的合同履行违约行为,相关款项将由买方在接到卖方的书面通知和此类赔偿的证明文件且由买方认可后1个月内向卖方支付。
5.9在买方银行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银行费用由买方负担,在卖方银行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银行费用由卖方负担。
6、交货和运输
6.1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工程建设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应保证及时和部套的完整性。分部套交货时间见合同附件。
6.2 交货地点和货物所有权:
交货地点:晋能离石2×35万千瓦低热值煤热电联产项目工地(车上)。
合同设备所有权自合同设备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合同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在合同设备交付之前由卖方承担,交付之后由买方承担。
6.3 卖方收到买方履约通知后1个月内卖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的规定向买方提供每批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及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总清单和装箱总清单。在每批货物预计启运30天前及10天前,卖方应以书面文件将运输方式及6.6款中的各项内容分两次通知买方。
6.4每批合同设备交货日期以到现场后双方签署合同设备的外观检查证明的时间为准。此日期即本合同11.9款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的根据。
6.5卖方须向承运部门办理申请发运设备所需要的运输工具计划,负责合同设备从卖方到现场交货地点的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搬运、倒货、与相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的协调以及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安全责任均由卖方负责,对二次搬运、倒货及协调事项所发生的任何费用,均由卖方承担,买方不予调整合同费用。
6.6在每批货物备妥及装运车辆/船发出24小时内,卖方应以传真和电子邮件的形式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买方。
合同号;
机组号;
发货批号及KKS编码;
货物备妥发运日;
货物名称及编号和价格;
货物总毛重;
货物总体积;
总包装件数;
每件包装箱内主要部件的图号、部件号、零件号;
交运车站名称、车号和运单号;
重量超过二十吨或尺寸超过9米×3米×3米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对每件该类设备(部件)必须标明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图纸。
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
6.7合同附件中没有开列的货物应配合安装进度进行交货。
6.8在安装、调试、质量保证期内由于卖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供应设备(或部件)的损坏或潜在缺陷,而动用了买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的设备或部件,则卖方应负责免费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齐,最迟不得超过1个月交到现场,特殊设备或部件最迟不得超过3个月交到现场,并且通知买方。
6.9卖方应按合同附件规定,向买方分批提供满足电厂设计、监造、施工、调试、试验、检验、培训、运行和维修所需的技术资料。按合同附件的规定提供技术资料套数。应分别列出上述技术资料的清单及符合合同附件规定的交付进度。
6.10技术资料一般以邮寄方式递交,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卖方应在24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以传真通知买方。
6.11技术资料以邮政部门提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11.10款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如果技术资料经买方或买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且非买方原因,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7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的部分。如因买方原因发生缺少、丢失或损坏,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10天内(对急用者应在7天内),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部分,费用由买方承担。
6.12买方可派遣代表到卖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卖方应提前15天通知买方交运日期。如果买方代表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卖方有权发货。上述买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卖方应负的责任。
6.13大件运输装载方式:卖方运输装载方式应报买方认可。
6.14收货单位:晋能大土河热电有限公司。
6.15技术资料和交付进度按合同附件3执行,
6.16技术资料邮寄:
地 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设计配合资料邮寄:
地 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7、包装与标记
7.1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GB191-2008》中关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及国家主管机关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包装应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振、防冲击的措施。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设备损坏,卖方要在设备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包装应按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产品包装前,卖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7.2卖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标记的方式及字样应牢固不脱落。
7.3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合同号;
目的站;
供货、收货单位名称;
设备名称、机组号、图号;
箱号/件号;
毛重/净重(公斤);
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于装卸搬运。按照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在箱体上的明显位置标注上“小心”、“轻放”、“向上”、“防雨”、“防潮”、“勿倒”、“怕热”、“远离放射源及热源”、“由此起吊”、“重心点”、“堆码重量极限”、“堆码层数极限”、“温度极限”等通用标志,并应符合GB191和GB6388的规定。
7.4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
7.5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价格、机组号、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合格证。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各一份。另邮寄装箱清单各二份。
7.6合同附件中列明的备品备件应按每套设备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一次性发货。
7.7备品备件应分别包装并按7.2款注明上述内容,专用工具也应分别包装。
7.8各种设备的松散零星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尺寸适当的箱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以减少运输费用。
7.9栅格式箱子和/或类似的包装,应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
7.10所有管道、管件、阀门及其它设备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它方式妥善防护。对需要充氮气(N2)保护运输的设备则应充氮气保护,配备带有指示仪表的氮气瓶,并提供充氮相应资料。
7.11卖方和/或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包装箱应连续编号,而且在全部装运的过程中,装箱编号的顺序始终是连贯的。
7.12对于需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和损坏。
7.13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1)合同号;
(2)供货、收货单位名称;
(3)目的站;
(4)毛重;
(5)箱号/件号。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
7.14凡由于卖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卖方均应按本合同11款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卖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买方协助卖方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同时卖方应尽快向买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
7.15不管采用何种方式包装,包装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交付后转移至买方。
8、技术服务、联络
8.1技术服务和设计联络的总体内容
卖方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等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8.2技术服务
8.2.1卖方需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买方按卖方的技术资料进行安装、分部调试和启动,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费用由卖方负担。如果卖方没有按时进行技术服务,买方则有权通过其他渠道取得相应服务,其发生的所有费用可从应向卖方支付的任何一笔款项中扣除。
8.2.2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以快递邮寄方式向买方提交执行本合同8.1和8.2.1款中规定的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式两份。
8.2.3卖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是有实践经验、可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卖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在本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提交买方予以确认。
买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卖方现场服务人员,卖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买方认可的服务人员。如果买方在书面提出该项要求10天内卖方没有答复,将按11.11款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
8.2.4由于卖方技术服务人员对安装、调试的技术指导的疏忽和错误以及卖方未按要求派人指导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卖方承担。
8.2.5卖方到现场服务人员的食宿、交通、办公、通讯等费用由卖方自行负担。买方提供方便。
8.2.6需要卖方的分包商提供对合同设备的部分进行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应由卖方统一组织并征得买方同意,费用应由卖方负责。
8.3人员培训
8.3.1卖方负责对买方从事电厂运行和维护的人员进行培训,使培训人员熟练掌握设备性能、系统运行、操作和维护。
8.3.2卖方应在合同生效60日内向买方提供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内容、课时安排、授课人简历等)供买方确认。买方有权提出建议,或更换不适合的授课人员。
8.3.3卖方应为买方在国内进行培训的人员提供足够的培训资料、培训场所和必要的设备以及办公设施,费用由卖方承担。买方人员在当地的食宿、交通等费用由买方负责。卖方人员的各项费用由卖方负责。
8.4设计联络
8.4.1设计联络会的地点、次数、人数详见技术协议。
8.4.2卖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买方参与卖方的技术设计,并向买方解释技术设计。
8.4.3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在一般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
8.4.4各次会议及其他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订会议纪要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各方均应执行。如涉及合同条款有修改时,需经双方授权代表人批准,以修改本为准。如有重大技术方案或合同价格的修改,须报原合同审批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执行。
8.4.5卖方提出并经双方在会议上确定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卖方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经买方确认后方可进行。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买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卖方,卖方给予充分考虑,并且尽量满足买方要求。
8.4.6在卖方召开的设计联络会的会议费由卖方负责,买方参会人员在当地的食宿、交通、通讯等费用由买方负责。
8.4.7在买方召开的设计联络会的会议费由买方负责,卖方参会人员在当地的食宿、交通、通讯等费用由卖方负责。
8.5其它
8.5.1买方有权将卖方所提供的一切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资料分发给与本工程有关的各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但不得向任何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提供。
8.5.2对盖有“密件”印章的买方、卖方的资料,双方都有为其保密的义务。
8.5.3卖方(包括分包与外购)对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供货、设备、工具、材料及技术接口、技术服务等问题负责任。
8.5.4凡与本合同设备相连接的其它设备装置,卖方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合同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
8.6技术服务和联络的具体要求详见技术协议。
9、监造与检验
9.1监造
监造工作将包括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投资控制、组织协调等内容。
9.1.1卖方应在本合同生效日期起1个月内,向买方提供本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应符合合同附件的规定。
9.1.2买方将委托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进行设备监造。在买方的指导下进行工作,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质量、包装等情况,并签字确认,工作方式详见合同附件。监造检验的标准为合同附件所列的相应标准。卖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在监造中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和标准,并不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
9.1.3监造的范围及具体监造检验/见证项目见合同附件。
9.1.4卖方必须为买方委托的驻厂代表和监造代表的监造检验提供:
9.1.4.1本合同设备投料时提供整套设备的生产计划及每一个月度实际生产进度和月度检验计划。
9.1.4.2提前7天提供设备的监造内容和检验时间。
9.1.4.3与本合同设备监造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和/或不一致性报告)及合同附件规定的有关文件以及复印件。
9.1.4.4向监造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
9.1.5监造检验/见证(一般为现场见证)应尽量结合卖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不包括发现重大问题时的停工检验)。若监造代表不能按卖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卖方工厂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监造代表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转为文件见证)。若卖方未及时通知监造代表而单独检验,买方将不承认该检验结果,卖方应在买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该项试验。
9.1.6监造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有权提出意见并暂不予以签字,卖方须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无论监造代表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卖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其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监造单位不知道的情况下卖方不得擅自处理。
9.1.7不论监造代表是否参与监造与出厂检验或者监造代表参加了监造与检验,并且签署了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11款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卖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
9.2工厂检验与现场开箱检验
9.2.1由卖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包括分包与外购),在生产过程中都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出厂前须进行部套和/或整机总装和试验。所有检验、试验和总装(装配)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以上工作完成之后,并经监造代表确认,合格者才能出厂发运。所有这些正式的记录文件及合格证作为技术资料的一部分邮寄给买方存档。此外,卖方还应在随机文件中提供合格证和质量证明文件。
9.2.2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及时到现场,与买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经各方代表确认属卖方责任后,由卖方处理解决。当货物运到现场后,买方应尽快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质量和电厂标识系统编码情况。买方应在开箱检查前7天通知卖方开箱检验日期,卖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如检验时,卖方人员未按时赴现场,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各方同样有效,并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对迟交部分设备,卖方人员应按买方通知时间赴现场,如检验时,卖方人员未按时赴现场,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各方同样有效,并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按照本款规定,经检验合格的货物,买方将向卖方签发接收单,卖方在收到买方签发的接收单并出具回执时,视为该批货物已由卖方按第6.2款交付,交货时间按到达交货地点时间为准。
9.2.3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卖方原因(包括运输)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规范和电厂标识系统编码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各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修理和/或更换和/或索赔或补做电厂标识系统编码的依据;如果卖方委托买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卖方承担;如果由于买方原因(包括保管不善等),发现损坏或短缺,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买方自负。
9.2.4卖方如对上述买方提出修理、更换、索赔的要求有异议,应在接到买方书面通知后7天内提出,否则上述要求即告成立。如有异议,卖方在接到通知后48小时内,自费派代表赴现场同买方代表共同复验。
9.2.5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双方委托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双方权威检验机构联合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9.2.6卖方在接到买方按本合同9.2.2至9.2.5款规定提出的索赔后,应按9.2.7款的规定尽快修理、修正或补做电厂标识系统编码,更换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均应由责任方负担。对于上述索赔,由买方从履约保函或从下次付款中扣除。
9.2.7由于卖方原因而引起的设备或部件的修理或更换、修正或补做电厂标识系统编码的时间,以不影响电厂建设进度为原则,但最迟不得晚于发现缺陷、损坏或短缺等之后2个月,否则按11.11款处理。
9.2.8买方对到货检验提出索赔的时间,不迟于货物初步验收之日起的6个月。
9.2.9上述9.2.2至9.2.8款所述的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尽管没发现问题或卖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11款及合同附件的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
9.2.10卖方应为买方的驻厂监造人员提供足够的资料、检验场所以及必要的检验设备和办公设施,费用由卖方承担。买方监造人员在当地的食宿、交通等费用由买方负责。
9.2.11卖方到买方现场检验人员的各项费用由卖方负责。
9.3压力容器监测
国家强制要求进行的压力容器检测工作,除买方另有要求外,应在卖方工厂完成检验,卖方应予以配合并提供方便。
10、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
10.1本合同设备由买方根据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应对整个安装、调试过程给予指导。安装、调试过程中,若因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而出现问题,卖方承担责任。
10.2在安装之前,卖方技术人员应讲解安装方法和要求。在安装过程中,卖方技术人员应对安装工作给予技术指导和监督服务,并参加为满足保证指标和安全稳定运行所需的合同设备的安装质量的检验和测试。
在每套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买卖双方代表将进一步核实、确认安装工作,并共同签署安装完毕验收证书一式二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但此证书不能解除卖方在性能验收试验和质量保证期内的责任,以及技术性能和保证与合同规定不相符的责任。
本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的验收工作按照合同附件的要求进行。
10.3合同设备的安装完毕后,卖方应派人参加调试进行指导,并应尽快解决调试中出现的设备问题,以不影响工期为原则,其所需时间应不超过2周,否则将按11.11款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
10.4性能验收试验应在该机组全部设备运转稳定,达到额定出力连续稳定运行168小时完毕后6个月(不包括停机时间)内进行,如果此性能验收试验由于卖方原因没有按计划进行,此试验时间相应顺延。
性能验收试验的目的是为了验证合同设备是否能达到各项技术指标和保证指标。验收试验由买方负责,卖方参加。
性能验收试验执行标准及内容见合同附件规定。
性能验收试验完毕,该合同设备达到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各项性能保证值指标后,买方应在10天内签署由卖方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如果合同设备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按本合同10.6款和10.7款办理。
10.5在不影响本合同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条件下,如有个别微小缺陷,卖方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免费修理上述的缺陷,买方则可同意签署初步验收证书。
10.6如果第一次性能验收试验达不到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性能保证值,则双方应共同分析原因,澄清责任,由责任一方采取措施,并在第一次验收试验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第二次验收试验。
10.6.1如属卖方责任,卖方需自费采取有效措施以使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能达到技术性能和/或保证指标,卖方将负担所有直接的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费用:
(1)替换和/或修理的设备和材料的费用;
(2)参与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的卖方技术人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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