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防火与防爆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做好防火、防爆工作,加强防火、防爆管理,杜绝火灾、爆炸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安全与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防火、防爆管理。。
三、职责与分工
3.1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区域内及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内的防火防爆监督管理。
3.2消保部负责公司区域内各项消防检查工作。
3.3各车间、部门做好本车间、部门范围内的防火防爆工作。
四、内容与要求
(一)生产装置:
1. 根据我公司生产特点、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及《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
2. 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
3. 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
4. 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体、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的设施,但不宜单独采用单向阀。
5. 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
6. 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7. 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防爆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8. 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
9. 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二)用火、动火(见安全动火管理制度)
(三)消防组织与设施
1.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
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
2. 设立由公司主要领导和各职能部门领导组成的防火安全委员会,各车间设立防火领导小组和成立义务消防队。
3. 公司消保部设立专职消防队,消防队要拟订消防工作计划和灭火作战计划,实行目标管理,经常性地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结合事故预想进行灭火作战演习。
4. 公司内设置的固定式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要有专人管理,制订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5. 装置区内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较安全的地方,经常进行维护保养检查,做到“三定”(即定点、定型号和数量,定专人管理),任何人不准挪作它用,违者按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6. 对公司内所有易燃、易爆物质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7. 发生火灾时,现场值班人员应立即组织扑救并向生产调度报警(电话8011)并说明着火物和地址,火灾的具体部位和起火原因。由生产调度立即通知相关人员立即赶往火场。各义务消防队员要在火场指挥部的统一安排下极配合专职消防队员进行灭火,其它应急救援队伍应各守其职。
8. 生产调度在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向县、地区和邻近公安、专职消防队报警(并说明起火单位详细地址和路线)。
(五)其它消防安全规定
1. 公司厂区禁止吸烟,生产区内严禁动用明火,必须动用时,由安全环保部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2. 机动车辆禁止进入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到安全部办理审批手续,并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3. 严禁在装置内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面和衣服等。
4. 车间内应将用过的石棉纱、油纸等易燃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干净。
5. 公司厂区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瓶,办公室和更衣室(箱)内不得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6. 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过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7. 高压线下严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和装置,与高压线的间距要大于高压线塔杆的1・5倍。
8. 对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装置必须对每一项目提出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措施。
9. 采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办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交付
生产使用。
10. 易燃、易爆场所严禁使用撞击能产生火花的工具。
11. 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衣服和带铁钉的鞋。
12. 扑救有毒、有害物质的火灾时,应站在上风方向,必要时佩戴防护用具。
13. 物品仓库的管理,物资储存场所,应根据物品性质,配备足够的,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并装设消防通讯和报警设备。
14. 在仓库和储罐区,应设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通道出入通向消防设施的通道应保持畅通。
15. 使用乙焕气、氧气、氢气的单位,必须遵守《溶解乙焕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氧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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