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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作业安全技术.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10167125 上传时间:2025-04-24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13.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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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作业安全技术  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假设间隔时间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2.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   3.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   4.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执行一处〔一个用火地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应用一张"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处用火。   5.油田、销售企业的"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为一个作业周期,但最多不超过5天;炼化企业一级"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不超过3天,三级、特级"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5天。假设中断作业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监护人、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固定用火点,每半年检查认定一次。   6.用火分析。凡必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应有分析数据,并填入"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中,分析单附在"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5%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2%为合格。   7.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假设其含量超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应采纳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上注明。   8.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化验中心〔室〕应尽可能缩短采样分析时间,为用火作业创造条件。   9.停工大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纳有效隔离措施后,首次设备、容器、管道用火,应采样分析合格。   10.设备、容器与工艺系统已有效隔离,内部无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不会再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首次取样分析合格后,分析数据长期有效;当设备、容器内存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采样分析合格后超过1小时用火的,须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   11.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在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更时,应马上停止作业,"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12.在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用火期间,距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在同一动火区域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   13.新建项目必需要用火时,施工单位〔承包商〕提出用火申请,由用火地点所辖区域单位负责办理"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用火监护人。   14.施工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单位领导检察会签,并由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监护人,按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用火。   15.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用火作业执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状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依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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