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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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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XX理工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理工学院全日制本科生管理。 第三条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坚持依法治院,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棒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精神,确立在领导下走道路、实现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 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学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申请勤工助学岗位; 4.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 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 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 2. 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3.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4.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按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对其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院根据具体情况,予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或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XX理工学院学生注册的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考试成绩不被认可。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或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三节转学、转专业与出境留学 第十八条学生可以按学院的有关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本人申请,所在专业,拟转入专业同意,教务处审核,学院批准。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学生原则上不允许办理转学。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上一批次院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 招生时为非计划内的; 4. 指标生、指令生、生、调剂生,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5. 在同一城市院校的; 6. 部队院校转入地方院校的; 7. 初中起点大专班五年制的,前三年期间; 8. 大学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的; 9. 应予以退学的; 10.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院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 第二十二条转学、转专业的相关问题按《XX理工学院学生转学、转专业管理规定》等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学生出境自费留学,由本人申请,经所在系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学院批准,可申请保留学籍两学期(含离校学期)或退学,学院提供学历证明及成绩单。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一般为基本学制加两年。 第二十五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院批准,可以休学,具体按《XX理工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学生应征参加军(含 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七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八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劝退与退学试读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劝退: 1. 经学籍审查,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2. 累计休学两年(两次)又需休学,或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经复查不能复学者。 3. 经学院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 未请假离校且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 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6.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条对学生的劝退处理,由XX理工学院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劝退的学生,由学院出具劝退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的学生,可在结业离校后二年内向主管部门申请课程重修(重做),其中实习、毕业设计(论文)重做必须随下一年级的安排同时进行,不单独组织。经重修(重做)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否则仅发给学习成绩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成绩证明。 第三十五条学院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学院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学院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学院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涉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具体要求依照《XX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相关内容执行。 第四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生可以在学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XX理工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后成立。学生团体应当在、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社会实践和社会服务活动要遵照《XX理工学院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四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1. 警告; 2. 严重警告; 3. 记过; 4. 留校察看; 5. 开除学籍。 第五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 违反,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 触犯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 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6. 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六条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十七条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八条学院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学院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九条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条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一条学院成立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XX理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六十二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院长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四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五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六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七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自XXXX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九条本规定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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