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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维修工程服务单位诚信库管理实施细则
第_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维修工程服务单位诚信库管理,明确工作流程,加强监督考核,根据《学校维修工程管理办法》《学校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维修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述“维修工程服务单位”指学校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遴选的承担学校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学校限额)以下的维修工程设计、造价咨询、监理、施工、结构检测鉴定、建筑消防检测、施工图审查等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总务处代表学校与维修工程服务单位签订服务合同,建立维修工程服务单位诚信库。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总务处职责:
(一)负责制定维修工程服务单位诚信库管理制度。
(二)负责遴选、分类建立维修工程服务单位诚信库,并对诚信库进行维护和更新。
(三)负责代表学校与维修工程服务单位签订服务合同。
(四)负责出具各类维修工程任务委托单。
(五)负责对服务单位的履约过程进行监管;服务合同期满前组织对服务单位履约诚信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续签合同或退出诚信库。
第五条经费使用单位职责
(一)协助总务处对服务单位的履约过程进行监管,合同期满前参与履约诚信考核,提出考核意见。
(二)根据总务处出具的委托单,按照服务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用。
第三章服务单位诚信库的建立
第六条总务处根据业务需要,分类建立服务单位诚信库,并及时调整更新。具体包括:工程设计、造价咨询、监理、施工、结构检测鉴定、建筑消防检测、施工图审查等类别。
第七条设计单位诚信库根据工程专业类别,分别设有建筑安装工程、市政园林工程、电力工程、古建筑与仿古建筑工程、风景园林绿化工程、实验室装修工程等六个子诚信库。
第八条施工单位诚信库根据工程专业类别,分别设有建筑安装市政工程和文物建筑保养性维修工程等两个子诚信库。
第九条监理单位诚信库根据工程专业类别,分别设有建筑安装市政工程和文物建筑保养性维修工程等两个子诚信库。
第十条各类别诚信库(含子诚信库)入库单位数量应不少于一家,由总务处根据实际业务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诚信库内的服务单位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学校诚信库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遴选(招标)程序
总务处起草用户需求书,明确诚信库分配规则、服务内容及价格标准,提交学校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审核,并按照《学校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及采购程序进行遴选(招标)。
第四章服务单位诚信库的使用
第十三条诚信库业务范围
(一)设计单位:承担单项工程设计费预算金额在学校限额(20万元)以下的方案及施工图设计。
(二)造价咨询单位:承担单项工程造价咨询费预算金额在学校限额(20万元)以下的招标控制价编制及结算审核。
(三)监理单位:承担单项工程监理费预算金额在学校限额(20万元)以下的工程监理。
(四)施工单位:承担单项工程施工预算金额在学校限额(20万元)以下的工程施工。
(五)结构检测鉴定单位:承担单项工程鉴定费用在学校限额
(20万元)以下的建筑结构检测和鉴定。
(六)建筑消防检测单位:承担单项工程检测费用在学校限额(20万元)以下的建筑消防验收检测。
(七)施工图审查单位:承担单项工程审图费用在学校限额(20万元)以下的施工图联合审查。
如以上单项项目服务费预算超出学校限额的,须按《学校采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学校统一采购,不得通过工程拆分等方式规避学校统一采购及监管。
学校限额有所调整的,本细则所涉及的业务委托范围也随之调整。
第十四条诚信库使用流程
总务处各校园(区)总务办经分管副处长审批后向诚信库单位出具委托单,并建立委托登记台账。
诚信库单位根据委托单任务内容开展相关业务。诚信库单位一般情况下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提供服务,如因业务需求,库内单位需跨校园(区)提供服务的,应当报总务处维修工程管理办公室审核。
第十五条委托单派单要求
(一)委托单采用统一格式及编号规则,具体形式由总务处拟定。
(二)委托单上所列明的价格(费率)不得高于服务合同约定的价格(费率)。
第十六条委托派单形式包括单项派单与集中派单两种形式:
(一)单项派单:大额维修工程的设计、造价咨询、监理、结构
检测鉴定、建筑消防检测、施工图审查以及零星、小额维修工程施工。
(二)集中派单:为简化手续,对于同一经费来源的业务可根据服务合同的结算规则进行集中派单,具体适用于零星及小额维修工程的设计、造价咨询、监理。
(三)单项派单与集中派单应按轮流派单原则进行。
第十七条如委托项目因故取消,诚信库单位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所在校园(区)总务办应当回收委托单,经办人、所在校园(区)分管副处长签署意见后作废;如委托单位已完成阶段性工作,则按服务合同及委托单约定据实结算相应费用。
第十八条具体费用结算按照学校工程款支付的流程办理。
第五章服务单位诚信库的监管、考核及退出
第十九条总务处根据合同约定对诚信库单位的履约过程进行监管,发现违约情形可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追究违约责任、约谈或列入失信名单等惩戒措施,以上措施可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
第二十条 追究违约责任
诚信库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违反合同违约责任条款,总务处应根据合同约定开具违约金付款单据,结算时扣除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约谈
诚信库单位确认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总务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记录作为明确违约责任及履约考核的证明材料。一年内受到2次约谈的,合同期满不予续签合同。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委托任务。
(二)未按合同约定安排工作人员,经书面催告后3个工作日仍未完成整改。
(三)一年内被追究违约责任2次的。
(四)设计、造价咨询、结构检测鉴定和建筑消防检测单位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总务处应当进行约谈:
1. 未按要求进行现场勘查、参与工程会议,不配合总务处开展工作。
2. 未按要求的时间节点完成成果文件,造成工程总体进度滞后。
3. 成果文件出现错漏,对工程实施造成较大影响。
(五)监理单位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总务处应当进行约谈:
1. 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对施工单位缺乏有效监管,导致工期滞后或经学校检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
2. 关键工序未安排人员进行旁站监理,或现场监理人员水平不符合工程要求且未及时更换人员。
3. 随意签证,导致结算审核存在较大误差。
(六)施工单位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总务处应当进行约谈:
1. 因施工人员、机械设备或材料投入不足,未按要求的时间节点完工,对投入使用造成较大影响。
2. 违反校园安全文明施工规定,对校园正常教学、科研秩序造成较大影响。
3 .施工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情节较为严重。
第二十二条列入失信名单
诚信库单位被确认有下列情形之一,列入诚信库失信名单,提前终止合同,并追究相关违约责任。
(一)一年内受到2次约谈,且再次违约。
(二)违约后拒不整改或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三)将服务内容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
(四)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五)设计、造价咨询、结构检测鉴定和建筑消防检测单位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应当将其列入失信名单:
1. 未按要求的时间节点完成成果文件,造成工程总体进度严重滞后。
2. 成果文件出现严重错漏,对工程实施造成重大影响。
3. 与工程中标人或潜在中标人串通,损害学校利益。
(六)监理单位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应当将其列入失信名单:
1. 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对施工单位缺乏有效监管,导致工期严重滞后或经学校检查发现存在重大质量问题。
2 .随意签证,导致结算审核存在重大误差,严重损害学校利益。
3 .与工程中标人串通,损害学校利益。
(六)施工单位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应当将其列入失信名单:
1. 违反校园安全文明施工规定,对校园正常教学、科研秩序造
成重大影响。
2. 施工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情节非常严重。
第二十三条考核及退出
(一)诚信库单位服务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采用“1+2”方式分期签订合同,每个合同期满前2个月进行考核。
(二)总务处负责组织考核,考核组由总务处、相关职能部门及院系代表等组成,人数一般为5人或以上。
(三)考核可采用以下一种方式:
1. 集中考核。总务处组织召开考核会议,由考核组对诚信库单位进行评价,并对诚信库单位的履约情况进行评分。
2. 问卷考核。总务处负责制作考核评分表,由考核组评分。问卷应包含诚信库单位的服务质量、服务态度、响应速度等相关内容。
(四)所有评分经算数平均后得出最终评分。评分获60分及以上为合格,可续签合同;评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不得续签合同,退出诚信库。
(五)诚信库单位退出后如需进行增补,由总务处维修工程管理办公室在一个月内拟定用户需求书,提请学校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重新组织采购。
第六章纪律要求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总务处及经费使用单位相关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坚持原则,廉洁自律,自觉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务与国资管理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维修工程服务单位诚信库的招标过程和结果。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维修工程服务单位诚信库的招标及使用管理中的违规行为向纪检监察、审计、财务与国资管理等部门进行检举和投诉。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细则并构成违纪的本校教职员工,由学校依照有关党纪法规和学校规定作出处理;需要问责的,依纪依规对有关单位(部门)及其领导人员实施问责;涉及触犯法律的,移交有关国家机关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经由2020年第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20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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