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轧钢厂危险场所划分及安全措施
1.1以下场所应属危险场所:
a.依据《建筑制定防火规范》确定为甲、乙类生产火灾危险性场所;
b.依据GBJ58—83《爆炸的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制定规范》确定为Q—1、Q—2级气体或蒸汽爆炸性混合物和G—1、G—2级粉尘或纤维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危险场所;
c.接触毒物,有窒息性气体或射线,在不正常或故障状况下会造成急性中毒或严重人身伤害的场所;
d.高压、高频带电设备,或超过规定的磁声强度、志场强度标准,易于触电或会造成严惩代伤害的场所;
e.高速运动超过5m/s的轧件四周和发生故障时可能的射和范围;
f.高温运动轧件四周或可能发生飞溅金属或氧化铁皮的区域;
g.外露的高速运转或移动设备的四周;
h.不毒物或易燃、均爆气体的设备和管道,可能积存有毒或有窒息性气体或可燃气体的氧化铁皮沟、坑或下水道等场所。
1.2危险场所、重大危险设备的管理和严重危险作业,应遵守以下规定:
a.危险场所设备操作,应严格执行工作牌制,无工作牌者不准开动设备,不准进行检修工作;
b.电气设备的操作,应参照水电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执行工作票制;
c.重大危险场所、危险设备或设施,应设有危险标志牌或警告标志牌;
d.在甲、乙类火灾危险场所和Q—1、Q—2级,G—1、G—2级爆炸性危险场所,以及重大危险设备,进行不属于正常生产操作的其他活动〔包括动火、检修、更改操作规程等〕,必须事先申报,经安全部门和保卫部门同意,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得进行。
1.3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未通过安全部门同意和主管安全的领导批准,不准擅自拆掉。
1.4大、中型轧钢厂应建立火灾、爆炸、触电和毒物逸散等重大事故紧急抢救体制,制定应急计划,训练人员和设置必要的器材和设施。
1.5轧钢厂应拟定车间〔工段〕危险场所,重大危险工艺设备和危险作业的项目清单,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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