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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航行警告系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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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航行警告系统 1. 世界航行警告系统 1972年4月主管海上安全的国际海事协商组织〔1982年改为国际海事组织〕与国际航道测量组织成立了联合委员会,研究建立航行警报机义务和建立世界性通讯网来更有效地协调航行警报的公布。1973年5月该联合委员会决定世界无线电航行警告划分13个区,1979年政府间海事组织通过了419号决议,正式建立了世界无线电航行警告系统。将全球海域划为16个航行警告区。 16个航行警告区海域的划分是为了协调无线电航行警告的播发而建立的,它与国家的疆界毫无关系。 依据419号决议,每个国家要指定负责航行警告公布工作的国家协调。每个航行警告区域由所在的国家协商推选出区域协调人。国家协调人负责向区域协调人提供有关涉及区域的航行警告资料。区域协调人将搜集到的资料核对、整理和编辑之后,公布区域航行警告和刊印书面航海通告。 我国地区在第11航行警告区内。第11航行警告区包括中国、南朝鲜、日本、泰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度尼西亚、菲律宾、美国关岛、香港地区等。第11区协调人暂由日本承当,具体工作由日本海上保安厅负责经办。自1980年4月1日起第11航行警告区开始公布区域警告。 2. 警告内容 凡有以下状况匀必需公布无线电航行警告: 〔1〕 发现浅滩或暗礁; 〔2〕 发现异常磁区或变色海水; 〔3〕 沉船、障碍物、危险物、漂流物〔包括大块浮冰〕的发现、清除、变动状况及有关标志; 〔4〕 助航标志的设置、撤掉、改建、移位、故障、灯质变更、漂失、复位等; 〔5〕 无线电导航设备的设置、变动、故障、关闭等; 〔6〕 自然航道或人工维护航槽的水深变化; 〔7〕 锚地、港界、禁航区、禁止捕捞区、禁止抛锚区、抛泥区、水产养殖区的划定、变动或撤掉; 〔8〕 罗经标、测速标、消磁场的设置或撤掉; 〔9〕 石油勘探、海洋地质调查、水文测量以及敷设、撤掉、检修水下或架空电缆、管道或其他水上、水下作业。 〔10〕 钻井平台、大型浮筒的设置及撤掉; 〔11〕 海难救助和防污作业区域; 〔12〕 扫海、疏浚、打捞、爆破、打桩、拔桩起重等; 〔13〕 航行能力受到限制的笨重拖带; 〔14〕 危及航行安全的军事演习或试验; 〔15〕 船路的规定或变动; 〔16〕 其它涉及航行安全的事项。 3. 警告的分类 〔1〕 无线电航行警告按内容涉及的区域分为: ① 区域警告——指沿海水域以外范围的警告,由区域协调人向全区域和部分毗邻区所播发的远程警告。 ② 沿海警告——指限于沿海水域范围内的警告,由国家协调机构向某一区区段公布的警告。 ③ 地方警告——指限于港口管理范围内的警告,主管机关向港区管辖范围内公布的警告。 〔2〕 无线电航行警告按性质分为: ① 一般警告——指内容不十分紧急的警告,通常在按时广播时间播发。 ② 重要警告——指内容比较紧急的警告,通常在接到警告后的第一个可用静默时间完了时播发。播发前依据无线电规则定先冠以安全信号。 ③ 极端重要警告——指内容十分紧急的警告,通常在接到警告后的第一个可用静默时间结束时播发,播发前依据无线电规则规定先冠以航行警告信号和安全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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