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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生工作部学长队伍建设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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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大学学生工作部学长队伍建设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生思想教育工作,发挥学生朋辈之间的教育引导作用,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学长队伍是在学生工作部、各学院(系)党总支领导和学生自律委员会指导下,依法开展工作,参与新生教育与管理工作,从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等方面对新生进行引导的学生队伍。 第三条 学长是学校学生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院(系)辅导员和班导师的得力助手,在学校和新生之间起着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二章学长条件 第四条学长的选拔对象为二年级及以上的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学生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学生干部。 第五条 学长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强; (二)思想品德优秀; (三)成绩优良,上一学年度专业学习不能有重修记录; (四)具有爱心、责任心和良好的沟通表达能力; (五)遇到紧急情况,能够沉着应对。 第六条学长选拔工作由学生处统一领导,各学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按照学长条件和相关程序具体负责选聘工作。 第三章要求与职责 第七条 帮助新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促进新生角色的转换。 第八条了解新生思想动态,收集新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向辅导员和班导师反映,并协助老师对新生进行教育和引导。 第九条 充分发挥学长的榜样作用,帮助新生做好军训、学习、生活的适应工作。协助院(系)做好新生专业学习的个体辅导与团体辅导。帮助学生培养良好的学风。 第四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 每个班设3名学长,其中一名为组长。 第十一条新生学长任期一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学生自律委员会负责学长工作的过程管理,定期召开相关座谈会,指导学长开展工作。定期对学长进行业务培训。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优秀学长”荣誉称号,每年6月评选表彰优秀学长。各学院(系)学工办根据优秀学长标准负责具体评选工作。 第十四条学长在任职期间出现违反纪律或其它情况不能担任的,由辅导员助理提名,经学院辅导员和班导师同意,学生自律委员会调查属实的撤销其职务。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AA大学学生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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