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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抽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范本
一、钻孔检查验收制度
1、揭煤抽采钻孔、取芯钻孔、穿层钻孔、测压钻孔、底板抽采钻孔和高位拦截钻孔、本煤层抽采钻孔、超前钻孔、卸压孔必须有专门的设计并按照《煤矿钻孔设计、施工、验收、考核暂行规定》审批程序审批。
2、施工单位必须按要求创造出施钻条件并将水窝同时施工出来,由技术科、安检科和抽采工区对施工单位创造出的施钻条件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必须及时进行整改,并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3、抽采工区施钻前,由地测科安排相关人员对施钻地点进行放线,未按设计放线的,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4、施钻人员施工钻孔前,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地点对应的设计调整好钻机方位、倾角及工作面孔间距,严格按照设计要求的施钻顺序施工钻孔,未按要求施工钻孔的,对施钻人员进行处罚。
5、钻孔按设计施工结束后,必须对钻孔进行扩孔、封孔、连抽,扩孔、封孔严格按照《煤矿瓦斯抽采钻孔封孔操作程序及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未按要求扩孔、封孔的,对施钻人员进行处罚。
6、钻孔施工到设计位置后,在安检员、瓦检员现场监督 可开始取钻验收;在钻孔深度、倾角、方位、扩孔深度、封孔质量满足要求情况下,安检员、瓦检员方可在钻孔验收单上签字;钻孔验收单上必须注明见煤岩及施钻过程中有无喷孔、顶钻及其他突出预兆情况;
整个钻孔验收过程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对钻孔施工人员、安检员、瓦检员进行处罚。
7、钻孔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连抽,揭煤钻孔、迎头抽采钻孔、夹抽钻孔、工作面低负压、高位拦截钻孔、工作面距上下出和各抽采支管每天检测一次,其余地点每周检测一次。抽采工区负责出具日、周报表、每周四出具系统分析报告一送通风副总审批后一送通防科、通风副总、总工程师。未及时连抽或没有按时出具日、周报表,每周四没有出具审批过的系统分析报告时,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8、瓦斯抽采钻孔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验收后,抽采工区必须出具抽采工程竣工图,竣工资料(参数表等)应当由相关责任人签字。(竣工资料(图)除应有与设计对应的内容外,还应包括各工程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异常现象(如喷孔、顶钻、卡钻等)等内容。)
9、在巷道恢复掘进后,掘进距离达到允许掘进距离的%-%之间,该循环钻孔进尺按%考核;达到允许掘进距离%-%之间,该循环钻孔进尺按%考核。中途效检考察指标超限或炮后瓦斯超过%时,停头重新施
钻,按实际掘进进尺比例套算施工钻孔进尺(即:实际施工进尺/本循环允许掘进距离 循环施工钻孔进尺=实际考核钻孔进尺),如钻孔进尺低于%,按
%执行。
10、施钻地点瓦斯抽放参数检测牌板,牌板上填写的各种参数必须与实际参数相符,严禁弄虚作假,没有瓦斯抽放参数检测牌板或牌板填写不及时,对抽采工区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10、施工钻孔要
进行编号管理,施工钻孔时要悬挂对应的孔号牌,钻孔施工结束后孔号牌由施钻人员固定在该孔上,没有进行挂牌管理,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11、钻场或停头抽放的迎头,施工钻孔过程中必须保持钻场或迎头原来的设计尺寸,施钻过程中产生的煤渣必须及时清理,否则对施钻人员进行处罚。
12、钻孔施工结束后,由地测科负责填写成果图,分析施钻成果,抽采工区负责出具评价报告。图纸要求:平面图(1:5)标明煤岩情况,剖面图(1:5)每一组钻孔都要上剖面。
二、抽采系统检查验收制度
1、矿井进行深部沿深时,必须有相应的抽采管路 设计,并由相关人员审批后严格按设计; 结束后由施工单位负责绘制管路 竣工图。
2、需要进行瓦斯预抽的掘进巷道,随着巷道的掘进,必须及时延伸瓦斯抽放管路,瓦斯抽放管路 离巷道底板不得低于 m。
3、抽采系统必须配备瓦斯抽采监控系统,实时监控管网瓦斯浓度、压力或压差、流量、温度参数及设备的开停状态等。
4、抽采工区每月进行一次对抽采系统进行全面检查,查出的问题必须限期整改并作好记录,如未检查或无记录,以及该查出的问题没有查出,一次对责任者罚款 元,查出的问题未按期整改一处对责任者罚款 元。
5、抽采工区必须按时对矿井干支管、钻场、单孔等抽采参数进行检测并按时
上报周、月报,未按规定检查一处对责任者罚款 元,漏检一次对分管领导罚款元。
6、预抽瓦斯钻孔的孔负压不得小于13kpa、卸压瓦斯抽采钻孔的孔负压不得小于5kpa,否则对抽采工区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7、加强抽采系统管理,因维护不及时造成瓦斯管路漏气的,对责任人处罚元/处。
8、在钻场和抽采管路的低洼点设置放水器,否则对责任者处罚 元/项;放水地点实行挂牌管理,填写放水时间、放水人员。各掘进迎头放水、工作面支管距工作面最近的一个钻场由瓦检员放水,其他地点由抽采工区安排专职放水工
放水。因放水不及时造成瓦斯管路积水的,对责任人处罚 元/处;未认真填写或不按时填写放水牌板数据的,对责任人处罚 元/班。
三、抽采设备检查验收制度
1、泵站的装机能力和管网能力应当满足瓦斯抽采达标的要求。备用泵能力不
得小于运行泵中最大一台单泵的能力;运行泵的装机能力不得小于瓦斯抽采达标时应抽采瓦斯量对应工况流量的 倍。
2、矿井瓦斯抽采泵司机严格按集团公司规定进行参数检测、记录、汇报,否则处罚 元/次;参数检测记录弄虚作假的,处罚 元/次。
3、未经矿总工程师批准随意开、停抽采泵的,对责任者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4、抽采管路上的三防箱必须定期检查,按期加水,发现三防箱内无水时,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5、抽采泵司机必须对抽采泵的运行情况时时观察,发现抽采泵有异常响声、异常晃动必须、瓦斯泵温度异常高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机电工区汇报,机电工区立即安排人员查看情况后采取措施处理。出现问题没发现或汇报不及时,对抽采泵司机进行相应处罚。
6、抽采泵站设备运行状态必须保证良好,严格按规定时间进行检查和维修,凡是出现故障的设备必须立即安排检修,直至修好。备用设备和机械设备必须全部处于完好状态,确保随时投入使用。
7、抽采泵司机不定期观察真空泵供水情况,要求真空泵供水处于最佳状态。
煤矿瓦斯抽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范本(二)
矿井瓦斯检查制度的主要内容有:
(1) 每月根据矿井生产部署的工作安排,由通风部门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要求编制矿井瓦斯检查计划图表,其内容应包括瓦斯检查地点、检查次数、
巡回检查路线、巡回检查时间、检查人员的安排等。计划图表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2) 瓦斯检查员的配备必须符合《规程》中有关规定和安全生产的需要。
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有瓦斯喷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和瓦斯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并安设甲烷断电仪。符合《规程》规定,经批准的,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最高允许浓度为%的,必须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经常检查瓦斯(二氧化碳)。《规程》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开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接近各开采煤矿层时,必须按掘进工作面距煤层的准确位置,在距煤层垂距10m以外开始打探煤钻孔,钻孔超前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5m,并有专职瓦斯检查员经常检查瓦斯。岩巷掘进遇到煤线或接近地质破坏带时,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员经常检查瓦斯,发现瓦斯大量增加或其他异状时,必须停止掘进,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其他采掘工作面(地点)瓦斯检查员的配备,可以执行巡回检查。但必须满足“三人联锁放炮制”和安全生产的需要。
(3) 瓦斯检查员必须具有一定的煤矿实践经验,掌握一定的通风、瓦斯知识和技能,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在岗的瓦斯检查员要进行定期培训,每次培训后都要进行考核,不合格者不能上岗。
(4) 瓦斯检查员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仪器必须完好,精度符合要求,同时备有长度大于1.5m的胶管(或瓦斯检查棍)、温度计等。矿长、矿技术负责人、采掘与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工、流动电工、班长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5) 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按瓦斯检查计划图表的要求执行。每次检查的结果必须认真准确地记人瓦斯检查手册和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作业人员。瓦斯浓度超
过规定时,瓦斯检查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作业,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处理不了或超过处理权限时,应在瓦斯超限地点的通道人处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并及时向地面报告。
(6) 瓦斯检查员不得发生空班(由于瓦斯检查员未上班,造成分工区域当班一
次都未检查瓦斯)、漏检(由于瓦斯检查员粗心大意、不负责任或其他原因,没按巡回检查的规定检查,造成分工区域应检查的地点有一处或多处当班一次都未检查瓦斯)、少检(由于瓦斯检查员不负责任,没按规定的次数检查,造成分工区域一处至全部检查点所检查的次数少于规定的检查次数)、假检(瓦斯检查员没有在实地检查瓦斯,填写假检查记录,汇报假情况),并做到井下记录牌板、检查手册、瓦斯台账(或瓦斯班报表)“三对”(三种记录上的检查地点、检查日期、
每次检查的具体时间、班次、检查的内容和数据、检查人姓名等必须完全一致)。
(7) 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8) 在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必须定期检查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等的变化情况。
(9) 瓦斯检查员每班必须向通风值班室汇报检查的情况。汇报的次数由矿总工程师根据矿井生产、安全状况、井下环境条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瓦斯检查员发现问题或隐患时必须及时汇报。
(10) 任何人检查瓦斯时,都不得进入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超过%的区域、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程》规定的区域。否则,必须制定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严格按措施的要求执行。
(11) 通风部门的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重大通风、瓦斯问题,通风部门应制订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
(12)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一矿多井的矿必须同
时送井长、井技术负责人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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