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一) 园区管委会各组成部门应根据本部门职责,制定本部门安全检查计划。
(二) 日常监督检查应坚持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
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要热诚为企业服务,帮助和促进企业强化安全生产
管理。
(三) 日常监督检查以定期检查与突击抽查相结合,重点检查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状况、事故隐患整改情
况。
(四) 日常监督检查周期由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原则上每半月至少
检查一次。
(五) 园区管委会每一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督查(含现场办公),参与督查的部
门可由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六)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责令限期整改,
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应由其他部门进行处理的,需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并形成
记录备查。
(七) 检查、督查后,应及时向受检单位反馈检查、督查意见。对检查中发现
的事故隐患下达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期限、整改责任单位
和责任人,责令立即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同时书面报市安监委
员会。
(八)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按照“编号登记、限期整改、跟踪督查、
复查销号”的要求,实施全过程跟踪。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整改的生产经营
单位,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九)在每次检查前要认真制订检查计划,做到工作目标明确,有的放矢。检
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同时必须遵守法定程序,保守被查
单位的技术秘密,不得影响被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
(十)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汇总检查情况,定期向市安监委员会
汇报。
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对“工业园区发展”的治理,提高资金的运用效益,促
进工业园区的建设和发展,依据《预算法》、《会计法》和市财务局、市经贸委
《市级都会工业园区发展 治理方法》精神(财企〔〕号),
结合工业园区实践,制订工业园区发展 治理暂行规则。
第二条工业园区发展 运用准则
(一) 严厉预算治理,执行专款专用;
(二) 明确重点,突出结果;
(三) 坚持公平、公道、公开,表现市场优先准则。
第二章资金起原和运用范围
第三条工业园区发展 起原包括:
(一) 市财务专项拨款;
(二) 区财务配套资金;
(三) 工业园区企业交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增量市、区财务实得局部。
第四条工业园区发展 运用范围包括:
(一) 园区整治;
(二) 入园企业借款贴息和奖励;
(三)补偿园区内企业改制成本不足,如欠两金、退休人员社会化治理等有关
支出;
(四) 公共设备的维护费,如绿地、公用水、电设备等的支出;
(五) 园区社会服务系统建设。
第三章资金核算治理
第五条区财务局设立“工业园区发展”专户,治理工业园区发展,
并坚持 收、支总分类账,核算 进出状况。
第六条工业园区设立分类明细账,依照市都会工业园核算治理要求,具体核
算 进出状况及运用结果,并按月实时、精确向区分担区长、财务局和上级有
关部分报送园区发展 报表并附阐明。
第四章资金支出治理
第七条执行预算治理。工业园区每年 月份前编报下年度园区发展 进
出明细预算,经区财务局预审,报区长办公会审核,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同意后,
送区财务局监督执行;
第八条严厉审批顺序。工业园区发展 的运用,必需依照同意的年度预
算、签署的项目合同书面提出资金运用方案,经园区指导审核,按审批权限报区
指导审批后方可列支;
第九条明确审批权限。工业园区发展 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同意的年度预算
范围内的支出,由分担区长审批;未列入预算的项目支出,由工业园区编报支出
方案,经区财务局预审,万元(含 万元)的项目支出由分担区长审批;
万元以上的项目支出由区长审批。
第五章资金监督治理
第十条区财务局负责对工业园区发展 运用的状况执行跟踪监督治理。工
业园区发展 运用治理状况,承受审计部分审计和监察部分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暂行规则由区财务负责分析。
第十二条本暂行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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