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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程.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10164590 上传时间:2025-04-24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19.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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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程 1目的 保证公司财产及员工的生命安全,强化本公司的用火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的明火作业、可能产生火花的各种作业。 3引用文件和术语 GB50016 建筑制定防火规范 AQ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3.1 动火作业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烈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3.2 易燃易爆场所 本标准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 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别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4.1 特别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别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别动火作业管理。 4.2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别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3 二级动火作业 4.3.1 除特别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4.3.2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用安全隔离措施后,可依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4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别状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5.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AQ 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和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 5.1.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四周的易燃物品,或采用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3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2规定执行。 5.1.4 凡处于GB 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用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关于用火点四周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用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5.1.5 拆掉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5.1.7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8 在铁路沿线〔25 m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马上停止作业。 5.1.9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用防火隔绝措施。 5.1.10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1.11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5.1.12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5.1.13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加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2 特别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别动火作业在符合5.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5.2.1 在生产不稳定的状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2.2 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2.3 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分厂)应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状况下能及时采用相应的应急措施。 5.2.4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坚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优良,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6.1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6.2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用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m。 6.3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别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6.4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5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7 职责要求 7.1 动火作业负责人 7.1.1 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7.1.2 应在动火作业前具体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四周状况,参加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7.1.3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2 动火人 7.2.1 应参加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7.2.2 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状况。 7.2.3 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7.2.4 假设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7.2.5 应随身携带《作业证》。 7.3 监火人 7.3.1 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状况应马上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用措施。 7.3.2 应遵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7.3.3 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马上制止。 7.3.4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4 动火部位负责人 7.4.1 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加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7.4.2 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7.4.3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状况,应马上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7.5 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依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7.6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状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7.6.1 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7.6.2 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四周状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8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8.1 《作业证》的区分 特别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作业证》应以显然标记加以区分。《作业证》的格式见表2-3。 8.2 《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8.2.1 办证人须按《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依据动火等级,按8.3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 8.2.2 办理好《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状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8.2.3 《作业证》执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8.2.4 《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展使用范围。 8.2.5 《作业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车间操作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和特别动火《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负责人、动火人和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各持一份存查;《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8.3 《作业证》的审批 8.3.1 特别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 8.3.2 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审批。 8.3.3 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主管负责人审批。 8.4 《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8.4.1 特别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 h。 8.4.2 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8.4.3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9形成的文件相关记录 9.1动火安全作业证 编号:AQJL-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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