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仪器设备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的重要物质条件。为加强学校对仪器设备的管理,科学、合理地配置资源,提高使用与管理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要贯彻“统一领导、归分级、管用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购置仪器设备进行审核、论证、采购、验收,以及对日常仪器设备的使用、借调、移交、报损、报废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管理,使仪器设备在整个寿命周期内充分发挥效益。
第四条 仪器设备管理要实现信息网络化,借助校园网、计算机对仪器设备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各级仪器设备及资产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各类经费拨款、自有款、自筹款等资金购置,以及无偿调入、捐赠、自制的仪器设备。
第二章体制
第六条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实行校、院(部门)二级管理体制。
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归管理。各单位应在部门负责人领导下,具体落实本单位仪器设备使用与保管,并合理配备专职或兼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
第七条仪器设备分级管理职责:
(一)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代表学校对仪器设备行使监管职责。负责审核与统筹仪器设备的添置计划,论证与审批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指导与监督仪器设备采购过程,检查与落实仪器设备的帐、卡、物管理,审批与协调仪器设备借调、移交和报废、报损等各项工作。根据仪器设备管理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全校仪器设备管理系统和设备技术档案,并实施总体监督管理。
(二)各单位对仪器设备使用与保管行使管理职责。
1、资产责任:各单位部门正职领导为本单位仪器设备主管及责任人。根据教学、科研和行政工作的需要,负责仪器设备添置计划的编制、审核和申报工作,协调单位内部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等相关工作。因工作的需要,各单位正职可委托副职协助做好日常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工作。
2、设备管理: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单位设备管理,配合学校、本单位负责固定资产以及低值仪器帐、卡、物的管理和相关工作的协调。认真执行仪器设备的登记、统计、审核等各项制度,及时填报统计报表,如实反映所管仪器设备的数量、质量变化及其变动情况。各种凭证要妥善保管,保证账、卡、物相符。
3、专用设备:主要指为教学、科研配置的专用仪器设备。设备管理员对自己管理的专用仪器设备,要妥善养护和合理使用,定期向学校和单位反映仪器设备的使用状况,并作好记录;配合实验中心(室)主任具体做好仪器设备的调试、安装、验收、使用、保管、维护、修理、计量等工作,建立贵重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
4、通用设备:主要指为教学、科研配置的通用仪器设备(如笔记本电脑、打印机、照相机等类)。设备使用人对自己使用和保管的通用仪器设备,要妥善养护和合理使用,配合学校和本单位做好仪器设备清点和清查工作。
第三章范围
第八条本办法所指的仪器设备包括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工具量具与器皿,行政办公设备等8大类。
(一)凡单价在5元以上(含5元),且耐用期在1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均列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二)凡单价在2元以上(含2元)、5元以下,且耐用期在1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仪器为低值设备,由使用单位自主建帐管理。
(三)单价虽在5元以上(含5元),且耐用期在1年以上,但非独立使用,而为别的设备配套使用的仪器设备,其价值归入成套设备总价值,列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九条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或总价超过10万元(含)的成套设备,列为学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范围(简称贵重仪器设备)。
第四章购置
第十条依据学校总体规划以及学科、专业发展要求,各单位应根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方面的实际需要,有重点、有选择地提出年度和专项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经相关部门对经费预算、建设项目预审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对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进行审查和汇总,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执行。
第十一条购置贵重仪器设备,申购单位必须对其必要性、先进性、经济性、管理能力、相关条件、投资预算、投资效益进行评估,完成技术与经济指标分析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并由学院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论证。论证过程必须有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及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参与。
第十二条 经批准购置的仪器设备由学校采购部门归统一采购。采购部门采购时应满足计划中的技术规范、性能指标;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进行协商、调整,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核查。设备采购必须遵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直接进的仪器设备在购置前应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办理批准手续。专控设备在购置前按学校专控设备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以项目建设添置的仪器设备到校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同使用单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的程序开展验收工作。
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要填写验收报告单,完成设备报账登记,连同签证的发票,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仪器设备建账确认手续,并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的仪器设备建账审核单,到财务处报销。
在验收中如发现问题,使用单位应及时查明原因,作好记录,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与处理。需办理退、换、修理或索赔,及时提请采购部门进行相关处理。
第十五条所有无偿调入、捐赠和自制的仪器设备,均为学校的资产,同样应办理验收手续和设备登记,并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确认手续,纳入学校统一资产管理范围。
第四章使用
第十六条设备管理员(或使用人)对所管仪器设备负有全部责任。未按规定办理手续,任何人均不得擅自出借或调走仪器设备。管理员应模范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确实履行各项工作和责任。全校师生员工都必须尊重、支持和配合管理员工作。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防范制度,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等工作。设备管理员必须认真做好日常的维护工作,并根据仪器设备不同性质,定期安检,做好防尘、防潮、防热、防冻、防震、防锈等工作。基准仪器应根据规定及时送检,使仪器设备保持应有的性能和精度。
贵重仪器设备使用与管理,使用单位必须配备设备管理员、技术维护人员,并定期对相关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十八条要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潜力,提高使用率。大力提倡并逐步实现仪器设备的校内共享。积极参加各高校或地区性的协作网络,提高仪器设备的共享面。在保证教学、科研、生产等工作的前提下,承担校外单位的实验、化验、校验、加工、计量、计算等各项任务,服务所得收益参照学校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教职工和学生因校外生产实践,原则上使用校外单位的仪器设备。如确需携带单价1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需学院、部门或实验中心备案。携带1万元以上仪器设备需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备案,并报主管校领导。交还的仪器设备经管理人员验收后,应报使用单位或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注销备案。
第五章拆装
第二十条凡已不适合使用、或精度不高,但经改装后还可以使用、或能提高精度的仪器设备,允许改装使用。但仪器设备的改装,必须办理审批手续。由使用单位提出改装理由,提供技术资料和经费预算等,并经使用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后方能改装。改装完成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验收,完全合乎要求的,可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账、卡、物相关的调整手续。
第二十一条仪器设备的部件、附件,原则上不允许拆卸转作别用。如确实需要,必须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章借调
第二十二条校内各单位借用仪器设备,由双方单位协商解决。借用单位对所借仪器设备应爱护,并及时归还。若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三条校外单位因教学科研合作租、借用我校仪器设备,必须在不影响校内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方能借出,借用期限一般根据校内单位对设备使用状况而定。凡已安装的固定设备及贵重仪器设备,均不外借。市外单位原则不准借出,特殊情况须经校领导批准方能借用。未经学校主管部门的同意,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向校外单位出借仪器设备。
校外单位借用仪器设备,必须由校内合作人携带教学科研合作项目等相关材料,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申请,征得使用单位同意和资产管理部门、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借用手续及协议书。借用仪器设备,每天按照原价的2〜5%°交纳仪器设备折旧费。
第二十四条因单位的撤消、合并,或仪器设备需在校内调拨时,要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移交、变动手续。由变动单位提出申请,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备案,方可执行。任何调动、移交必须由调出、调入双方设备资产管理员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调拨手续。
第二十五条长期闲置、或利用率低、或规划调整所涉及的仪器设备,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有权根据学校需要,会同资产管理部门提出调拨方案,经校领导审批后进行调拨。使用单位积压、闲置、富余的仪器设备应积极对外调剂,以发挥其作用。使用单位对积压、闲置、富余物资应填表造册,经使用单位主管领导审查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并按照“先内、后外”的原则进行调剂。对暂时无法实现调剂的物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回收,单独保管,单独建账。
第七章报废
第二十六条凡符合下列仪器设备报废条件之一的,可作报废处理。
(一)仪器设备陈旧落后,已失去使用价值。
(二)仪器设备严重损坏,已无法修复。
(三)仪器设备维修费用过高,经济上不可行
(四)市场不能提供所需维修配件,又不能改作它用。
(五)达不到技术、安全、环保要求,危害较大。
第二十七条仪器设备报废程序及审批办法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一)申请报废仪器设备,由所在单位填写仪器设备报废鉴定审批表,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申请报废工作,原则上每年1次,一般安排在5-6月份。确实需要提前办理的,须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资产管理部门同意。
(二)审核报废仪器设备,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学校有关资产报废的办法进行审核,会同资产管理部门组织鉴定、审批,并上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报废申请批准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向申请单位发放报废仪器设备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对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相关单位的设备资产管理员应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注销手续。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将统一回收、统一报资产管理部门,并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处置,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处理残体。
第八章报损
第二十九条使用单位要定期检查仪器设备,发现失灵、损坏等情况应及时进行修复。贵重仪器设备维修,使用单位应提出申请,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方可进行修理。相关贵重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管理。
第三十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事故时,仪器设备管理员应根据情况及时向本单位、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保卫处报告,并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报告单,办理清账手续。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报告,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明事故原因和损失情况,分清责任。属责任事故,应上报学校确认事故性质,提出处理意见。仪器设备使用单位有责任协助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调查和处理事故。
第三十一条 对于事故重大或金额较大的责任事故由学校组织专门处理小组具体负责调查、认定和处理。责任事故涉及多人的,应按承担责任大小进行认定和赔偿。
第三十二条因违规操作、保管不当、人为因素导致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责任人应予赔偿。
第三十三条因设备陈旧、缺陷,以及检修不当、客观因素等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经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予赔偿。
第三十四条赔偿费可根据金额大小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决定偿还形式。赔偿损坏、丢失仪器设备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1万元以上的,由主管校长审批。凡拖延不赔的,学校将通过有关程序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赔偿费由校财务处统一收取,用于购买或维修仪器设备。
第九章移交
第三十六条 退(离)休、调出、博士后出站以及长期(一年以上)出国人员,应在离岗前一个月,经单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办理仪器设备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退(离)休、调离及出站、出国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移交或私自处理(带走、转送或卖出等)仪器设备。
第三十七条退(离)休、已调离的人员,原则上不能再被聘为本单位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主要移交内容如下:
(一)使用和管理的所有仪器设备(包括相关工具);
(二)贵重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资料;
(三)实验室以及仪器设备等管理的钥匙;
(四)其他应该交接的事宜。
第三十八条 对出国逾期不归而除名人员以及拒不办理移交手续人员,单位主管领导,会同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和实验室负责人,依学校有关规定予以收回,重新调配。
第三十九条 教学、科研人员退(离)休时,所承担的科研项目尚未完成,仍需继续使用仪器设备,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各单位应在保证在岗人员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尽可能提供方便,妥善安排实验室和仪器设备,使他们能继续为学校做出贡献。
第四十条继续参加科研工作的退(离)休人员,使用课题经费所购置的仪器设备,也应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章考核
第四十一条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实行考核制度。通过仪器设备管理的绩效评价,建立与完善对管理人员的岗位目标和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的综合考评体系。
学校每年进行一次仪器设备管理的评比,对管理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于严重失职者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对贵重仪器设备的效益评价,依据教育部和市教委有关文件,重点对仪器设备的机时利用、功能利用开发,以及仪器设备对人才培养、科研成果、服务收益等方面进行评估。相关工作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评估结果每年向全校公布。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参照《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规有抵触或有未尽事宜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相关条款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