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压力气瓶安全管理制度
单位名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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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发布年 月 日实施
签发:
气瓶安全管理制度
目的与编制依据
1.1目的
为确保证公司生产所需各类气瓶的安全使用,预防和减少因气瓶使用、管理不当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9))《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20]25号)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
( 23))
2. 主题内容
本制度明确了公司生产所需各类气瓶的采购、使用、储存的安全管理流程,并明确了相关部门和岗位的工作职责。
3. 范围
3.1本制度适用于在公司厂区内生产、液化石油气、氧气、氩气、溶解乙炔气、氢气、压缩空气、液氨等钢瓶的安全管理。
3.2消防器材用气瓶、生活设施用液化石油气瓶的安全管理制度另行编制,不在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内。
4. 职责
4.1安全环保部(以下简称“安环部”)负责组织本制度的编制、修订,生产部、分析技术部、设备动力部(以下简称“设动部”)、采购部参与上述过程。生产部、分析技术部、设动部、采购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和安环部负责监督。4.2本制度经公司管理程序审核批准后,由行政部颁布实施。安环部负责将本制度及其修订版本报送行政部备案。5.气瓶采购安全管理5.1供应商安全资质管理
所有气瓶供应商均必须持有省级质监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气瓶充装许可证》,持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并必须承诺对气瓶的安全负全面责任。
氧气、氢气、氩气、液氨和溶解乙炔气瓶供应商必须持有市公安消防局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其中溶解乙炔气瓶外壁必须喷涂白色漆、产品名称和生产厂家名称。
采购部负责向气瓶供应商索取上述各种资质和证照的复印件,交安环部保存备案。
5.2气瓶采购质量管理
5.2. 供应商提供的所有气瓶上均必须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国家标准的警示标签和检验合格证。
5.2. 供应商必须确认其所提供的所有气瓶均已办理《气瓶使用登记证》,定期检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所有钢瓶均应在明显部位标有气瓶使用登记代码永久性标记。禁止采购无标记或标记模糊不清的气瓶。
5.2 .采购部负责落实气瓶采购质量要求,并将其写入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协议中。安环部负责保存该协议的复印件备查。
6.气瓶使用与保存安全管理
6.1气瓶接收安全管理
本制度管理范围内的气瓶均属特种设备。气瓶的储存部门应安排专人接收,清点过数,并将气瓶放置到安全位置。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不得接收:
①气瓶的颜色标记与所需的气体不符,或颜色标记模糊不清,或表面漆色覆在另一种漆色之上;气瓶上未粘贴气体充装后的检验合格证或合格证上未标明充装日期和最终充装压力(气瓶充装后必须静置24小时方可进行出厂检查,因而合格证上的充装日期至少应比接收日期晚一天);③氧气、溶解乙炔气瓶的瓶体、瓶嘴处有油脂;④瓶体上有不能保证气瓶安全使用的缺陷,如严重的机械损伤、变形、腐蚀等;⑤瓶阀漏气、阀杆受损、侧接嘴螺纹旋向与所需要的气体性质不符或螺纹受损;⑥气瓶不能直立、底座松动或倾斜。采购部应向气瓶供应商明确上述要求。气瓶入库时,接收人必须在上述检查完成后在方可在接收单上签字确认,同时在本岗位的气瓶出入库记录(见附件一)中填写相关信息并签名。
6.2气瓶使用安全管理
6.2. 气瓶使用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压力容器操作证、焊工作业证等),经部门经理批准后方可上岗操作。氧气、氩气和溶解乙炔气瓶除具有合法资质的焊工外,其他人不得使用。
6.2. 公司氮气瓶、氧气瓶和溶解乙炔气瓶的收、发由机修车间统一管理。公用工程车间设置氮气瓶出入库记录,当班人员应详细记录满瓶、空瓶接收和发放数量和当前库存,所有发出的气瓶均应有接收人签字。机修主管每周至少检查两次、安环部每月至少检查两次氮气瓶出入库记录和库存状况,并在出入库记录上签名确认。
6.2. 气瓶储存和使用时,应注意防止周边高温、明火、腐蚀性化学物质对气瓶的影响,尽可能远离反应装置,并有可靠的防倾倒、防曝晒措施。上述措施未落实前气瓶禁止储存和使用。溶解乙炔气瓶严禁卧放使用。气瓶使用部门经理和现场主管负责落实和检查上述安全措施,安环部负责监督。使用部门归还气瓶时,公用工程车间当班人员负责检查验收,确认气瓶完好无损。
6.2. 气瓶使用人应将本班次使用的气瓶种类、数量、正在使用中的气瓶的状况、本班次管理范围内满瓶、空瓶的出入库数量、领用和归还数量、实际存量以及非正常情况及其排除过程等情况如实记录在操作记录和交接班记录本上,并向接班人员现场交代。气瓶使用部门经理或现场主管每周至少检查两次气瓶使用和交接记录,并在记录上签名确认。
6.3气瓶搬运与储存安全管理
6.3. 入库的满瓶与空瓶应分区存放,并有显著的标志区分。所有不在存放区域的气瓶均应挂有“空瓶”或“满瓶”标志。
6.3. 气瓶应尽可能直立放置,并有防倾倒措施保护。气瓶必须卧放时,堆放层数不得超过五层,气瓶头部应朝向同一方向,并有防滚动措施。无防震圈的气瓶堆放时,上下两层气瓶间应垫上双槽垫木或两根特制橡胶槽带。
6.3 .氧气、溶解乙炔气瓶存放附近区域应设置充足的消防器材和防毒器具,有明显的安全标识。溶解乙炔气瓶不得与氧气瓶、氯气瓶或其他易燃物品同室储存,氧气瓶不得与油料和其他易燃物品同室储存。
6.3. 安环部每月至少检查两次公司所有气瓶的存放和使用现场,对不合规范要求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记录在气瓶出入库记录本上。气瓶存放和使用的责任部门应及时整改。
6.3. 气瓶使用和保管人员发现气瓶数量短少时,应立即查找,并向本部门主管或经理汇报,后者应立即组织人员协助查找,并通报安环部、行政部。如接报24小时后仍未找到,部门经理应向公司主管领导或总经理报告。
6.4气瓶安全技术检查
6.4. 安全管理人员每月组织一次对公司气瓶的安全技术检查,设动部和气瓶的使用、储存责任部门参加。安环部负责填写《气瓶安全技术检查表》。机修车间对其使用和储存的氧气和溶解乙炔气瓶应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查,由机修主管负责填写《气瓶安全技术检查表》。
6.4. 对气瓶安全技术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由设动部负责召集安环部和气瓶使用部门商讨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安环部负责记录并跟踪气瓶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的处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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