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经费来源
第一条 科研经费包括纵向课题经费、横向课题经费、专项建设经费以及国际间合作科研项目经费等。
1、纵向经费是指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科技建设项目和科研项目研究经费以及纵向科研项目的转拨经费等: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科技部、卫生部、教育部、人事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规划项目经费。
(2)自治区科技厅、卫生厅、教育厅、人事厅、中医药管理局等规划项目经费。
(3)科技局、卫生局规划项目经费。
2、横向经费是指各科室或个人经科教科和医院主管领导批准与国内其它单位形成的联合研究或委托研究项目(不包括服务项目)经费,包括企业、公司等委托的科技研发经费、其它科研课题转拨的协作经费、对外各类科技服务费。药品和器械临床试验或试用经费。
3、专项建设经费指上级主管部门投入的重点实验室和学科建设的经费。
4、医院划拨的科研专项经费包括:科研奖励基金、科研专项基金、项目配套经费、年度科研奖励经费、版面费。
5、国际合作经费指国际学术机构或企业与我院合作的
科研经费。
6、国内外单位及个人捐助的科技经费。
7、科研成果转让、专利项目推广实施、新产品研制及科技咨询服务所获经费等。
第二章开支范围
第二条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
1、仪器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科研材料费:包括试剂、药品、实验动物等科研用消耗材料费用、样本采集的相关费用等。
3、协作费:需外单位协助(包括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承担的部分实验工作所支付的费用。
4、科研业务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40
(1) 计算、测试和分析费,病例随访、流行病学调查费用等。
(2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3)业务资料费、检索费和论文版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4)学术交流费,仅限与本专业或课题有关的学术会议(医院拨款项目不能用于参加学术会议)。关于学术交流费用的报销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科教科批准后方可报销。
(5)鉴定费用:包括专家评议、鉴定、评审费等。
(6)交通费:除去流行病学研究以外的科研项目用于与科研业务直接相关的交通费,总报销金额不得超过经费总额的5%。
5、科研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或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或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除去流行病学研究以外的科研项目其劳务费的报销总金额不超过总经费的10%。
6、其它直接用于科研活动的经费。
第三条 研究所运转经费的使用范围:基本办公设备的配置、办公用品领取等。
第四条 科研奖励基金的使用:遵照纵向科研课题经费开支范围,但不得用于购置仪器设备、参加学术交流、劳务费等开支。
项目配套经费的使用:仅用于购置实验仪器设备并作固定资产登记。
配套范围及比例:
(1)国家攻关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863计划、
973计划等规划项目经费按照批准经费1: 1配套。
(2)国家教育部、卫生部、人事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规划项目经费、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项目、科技攻关计划、自治区教育厅、卫生厅等规划项目经费按照批准经费1: 1配套。
(3)科技局规划项目经费按照批准经费1: 1配套。
第三章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科研经费管理
1、所有科研经费必须纳入医院财务,由科教科统一管理,财务科进行核算及监控。
2、课题负责人接到科研经费到帐通知或需进行科研经费转拨的,首先到科教科办理经费登记手续,科研科主管人员根据经费来源和课题类别开具《新疆经费登记单》到财务科办理科研经费的建帐(上帐或转帐)和分类提取手续,并启动该经费的使用。
第七条科研经费使用报销管理:
1、关于科研经费使用报销的审批管理:用于课题研究的日常开支,如科研材料费、业务费、检索费和学术交流费等,所有支出由课题负责人签字,经科教科科长审批、财务科会计核实,报分管院领导签字、院长审批后报销。
2、关于转帐经费的管理:科研项目经费不得在院内外任意转拨。确因研究工作需要转帐到院外的各项科研经费,纵
向项目以项目任务合同书批件为依据,横向项目以合同为依据,经科教科核实后方可转帐。审批权限同上。
3、关于配套经费的管理:医院配套经费不直接拨入项目经费中。每年12月,项目负责人需填报次年配套经费使用计划报科教科。由科研科做全院项目配套经费预算并上报。
4、因研究工作需要借支科研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到科教科领取借支申请表,经科教科核实、科长审批后到财务科办理借支手续,完成后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核销。
5、用科研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按照医院科研仪器设备购置流程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后予以报销。财产归医院所有,由课题组使用,设备折旧按照医院成本核算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项目结束后,所购设备由科教科根据医院整体科研状况统一配置。
6、因科研需要出差者,需出具书面申请报告并经科教科批准后,由个人先垫付支出费用,凭课题负责人签字的发票,经科教科审核后到财务科办理。
7、关于科研流调人员差旅补助的标准:
(1)疆内流调为35元/人/天(差旅费25元+通讯费10元),若单位提供车辆为30元/人/天(差旅费25元+通讯费5元)。
(2)疆外流调为45元/人/天(差旅费25元+通讯费20元),若单位提供车辆为35元/人/天(差旅费25元+通讯费
10 元)。
(3 )高原地区流调为60元/人/天(差旅费25元+通讯费20元+高原补贴15元),若单位提供车辆为50元/人/天(差旅费25元+通讯费10元+高原补贴15元)。
第八条 科研项目结题后,课题负责人应在一个月内到科教科、财务科办理课题结余经费手续。逾期未能办理的课题,科教科将会同财务科停止其经费使用。
第九条 离、退休人员科研项目结题后,按照结余经费的5 —次性对课题负责人进行奖励,剩余经费由医院收回。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对于无故不执行科研合同,不按时按要求递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者。不按规定开支、挪用经费、造成浪费和损失的科室或个人,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中止拨款或冻结经费、退回立项奖金、两年内不得申报课题等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止。本办法由科教科负责解释。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