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附件4
特殊食品经营企业自查表
企业名称(盖章):自查时间:年 月 日
自查项目
序号
自查内容
发现问题情况
1.经营资质
和条件
1.1
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中相关信息一致,且合法有效。
食品经营许可证真实、不存在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情况。
1.2
实际经营地址与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定地址相符合。
实际经营的特殊食品品种没有超过食品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的“食品经营项目”的范围。
1.3
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经营设备或者设施。
1.4
经营场所环境整治,与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1.5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经营 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 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局报告。
1.6
逐品种自查经营的国内和进特殊食品,确保各个品种均有合法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注册证书(或 备案凭证)。
2.食品标签、
说明书外观
质量状况
2.1
特殊食品外观感观性状正常、卫生整洁,均在保质期内。
2.2
进特殊食品上有中文食品标签,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2.3
特殊食品有食品标签,保健食品还应有说明书。
食品标签、说明书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自查项目
序号
自查内容
发现问题情况
2.4
特殊食品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2.5
特殊食品标签标识内容与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所示内容一致。
2.6
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其标签标明了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 量。
2.7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真实,载明了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 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3.食品安全
管理制度和
人员情况
3.1
有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3.2
不存在经市场监管部门抽查考核不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岗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情况。
3.3
建立了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经营的特殊食品均为预包装非直接入食品。
3.4
对职工进行了包含特殊食品知识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
4.经营过程
控制情况
4.1
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有食品进货记录,记录真实、齐全,符合要求,如实记录了食品名称、 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 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
4.2
严格执行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保存并通过政府官网等途径查验核实了生产者、供货者的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产品质量标准或技术要求合法有效。索 取、保存了该批次的产品出厂检验报告、食品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索取、保存了进特殊食品 的出入境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和出入海关的证明文件。保存了采购凭证(如对方开具的发票、送货单 据、销售单据或其他购物凭证,且账物相符。)
4.3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 或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 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
4.4
定期检查库存和货架上的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履行了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下架责任。履行了超过保质期食品销毁退市责任。
4.5
建立了临保食品管理制度,将临保食品集中存放、陈列、出售,并作出醒目提示。
自查项目
序号
自查内容
发现问题情况
4.6
食品储存操作功能场所无改动、能满足储存需要;食品堆放做到了隔墙离地。
4.7
按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注意事项的要求贮存和销售食品;对温度、湿度有要求的食 品,食品库房内设置了温湿度自动记录仪或温湿度计,有保证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 求的设备,并按要求贮存。
4.8
婴幼儿配方乳粉是否按要求开展食品安全电子信息追溯;记录的信息是否齐全、准确。
4.9
建立退货食品处置管理制度,建立不合格食品、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和处置管理制度。实施不合格食品、 不安全食品召回的,有召回计划、公告等相应记录。召回的食品和退货食品有相应处置记录。
4.10
制订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并定期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发生事故的,建立和保存了处置事 故记录,并按规定上报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局。
4.11
建立了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留存了自查表。
5.特殊食品
销售场所情 况
5.1
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在 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
5.2
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分 别在专门区域或柜台、货架显著位置设立提示牌,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 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
5.3
经营场所及其周边附近,张贴、悬挂、设置、摆放或者发放的食品广告、宣传资料、赠品等的内容不 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虚假宣传。
5.4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符合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
5.5
保健食品广告内容真实合法,不含有虚假内容,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声明了 “本品不能代替 药物”,广告内容经过了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了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
5.6
张贴并保持(保留)了上次接受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的记录。
6.其他
6.1
(企业自定)
自查组(签名):
(法定代表人或企业实际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也可以是外聘质量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相关第三方机构签名)
备注:经营企业每年1次自查,自查情况自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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