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22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特制定此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确保不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为目标,紧紧围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工作部署,突出重点,标本兼治,依法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全面落实生产部、安环部等部门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为迎接国家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保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三、隐患排查与治理的主要内容和目标
(一)隐患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
1、排查是否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总局令第16号)的规定和国家、省、市隐患排查治理的要求,深入组织各类隐患的排查,并在治理上落实整改责任、资金和监控措施;排查是否建立企业重大隐患分级管理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机制,做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和经常化。
2、排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并落实到位;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并执行到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建立、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配备到位。
3、排查20**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和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中排查出的隐患是否整改完成;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是否已限期整改完成或停产整顿;整改不合格、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是否已转产或关闭。
4、排查20**年责令关闭的企业是否已关闭到位。已关闭企业和不再从事化工生产的企业,其化工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及废弃化学品物料是否已经处理。
5、排查20**年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及时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化工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开展现场安全评价,对于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相关问题和对策措施,是否及时进行落实和整改。
6、排查涉及硝化、氯化、氟化、氨化、磺化、加氢、重氮化、氧化、过氧化、裂解、聚合等涉及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的较高危险生产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已实现对温度、压力等重要工艺指标的自动控制;是否已安装自动控制系统,采用DCS自动控制、自动报警、自动泄压等控制方法,提升装置安全可靠程度。
7、排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按照《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
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的意见》(**安监[20**]14号)要求,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调整。岗位操作人员是否熟练掌握和熟悉本岗位职责、工艺流程、危险及有害因素、工艺技术指标、操作规程、设备仪表的使用、应急处置方法,严格执行企业巡回检查制度。
8、排查化工生产企业是否建立了专家安全检查制度,定期聘请专家对生产作业现场开展安全检查;是否对专家检查中提出的问题和隐患进行了整改。
9、排查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否进行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正在试生产项目是否进行试生产方案备案;试车和投料过程是否严格按照设备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化工投料试生产的程序进行。
10、排查位于城市中心区、人密集区的化工生产企业以及与周边安全距离不足的危化品生产企业,是否已落实搬迁计划,限时实施搬迁。
11、排查位于危险化学品专门区域外的化工生产企业以及事故多发、易发的重点化工生产企业和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的中小化工生产企业,是否已落实相关安全措施。
12、排查是否建立了应急救援队伍,或与当地大企业、与地方政府建立了应急救援合作关系;重点危化品生产企业和主要使用企业,是否对火灾爆炸危险重点岗位和关键装置的危险程度进行风险评估,明确事故发生后的危险控制区域和应急疏散区域,完善事故处置措施,加强员工危险工况下应急处置和自我防范的培训教育及演练。
13、排查化工企业事故状态下防止“清净下水”污染的措施是否落实,是否设立了污水储存池及具备污水处理的能力。
14、排查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安全防护距离、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应急预案和应急器材是否符合要求;储罐是否装备高、低液位和超温超压报警,仪表、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防超压、防泄漏、防雷、防汛、防倒塌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
15、排查加油站的设计、设施和周边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与周围建、构筑物防火距离不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 26版)要求的加油(气)站,是否采取了搬迁或按国家规范要求采用阻隔防爆技术等措施加以整改;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卸油、加油、检修等重要环节是否建立了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是否编制了科学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是否配备了必要的应急器材。
16、排查事故报告制度是否建立并执行到位;对于已发生的事故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有关责任
人的责任追究和落实整改情况。
(二)隐患排查治理的目标
1、全面排查治理辖区内化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2、依法督促整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20**年化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率达1%。
四、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底前)
市安监局召开县(市)、区安监局局长会议,对全市化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各地要结合实际,确定排查治理重点,制定方案,全面部署排查治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5月至9月)
1、排查整改阶段(5月1日至7月31日)。各地安监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要求,组织对本辖区化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排查时要逐一填写《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表》,并督促化工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整改到位。
2、集中执法时段(8月1日至9月30日)。各地对于排查出的一时难以整改的事故隐患,要督促隐患单位作出整改计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并加强监管监控;对于不及时整改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对于危险性大、不能及时整改的事故隐患,要采取果断措施,责令停产停业。
3、成效巩固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各地要围绕国庆黄金周期间的化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加强安全措施,加大检查的频次和处置力度,严防化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三)验收阶段(11月)
11月10日前,各地要按照工作方案对本地排查治理工作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情况于11月15日前报市局危化处,市局将组织抽查,并将验收结果纳入对各地全年工作的评比表彰内容。
五、工作措施
1、全面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各地要按照全市化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化工生产经营单位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各化工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落实法定代表人负责制,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将此项工作宣传发动至每个车间、每个职工,明确相关责任,落实整改资金,限期整改到位,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要依法查处,严肃追究责任。
2、依法排查治理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各地要按照全市化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要求,组织和督促所有化工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区分轻重缓急,指导企业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资金,坚决整改消除。对一时整改不了的,要列出时间表,限期整改,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要果断采取处罚措施,并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对虽经过批准但实际检查发现已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及时通报当地工商等相关行政部门,依法注销登记或者吊销相关证照;各地要通过建立化工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制度,强化行政执法。
3、注重建立排查治理工作长效机制。各地安监部门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要做到“四个结合”:一要坚持把隐患治理工作与北京奥运会、残奥会等重大活动、重大节日安全生产工作结合起来,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化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二要坚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和危险源监控机制,加强事故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实现全市化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三要坚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日常监督执法结合起来,严格安全行政许可,加大打击违法行为的工作力度;四要坚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结合起来,真正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要通过安全生产隐患的自查自改,提高企业安全管理和技术装备水平。
4、切实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开展,加大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各生产经营单位和广大职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对于在安全生产工作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及时进行总结,树立先进典型,推广先进经验;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鼓励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弄虚作假行为,对自查不认真、走过场,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进行曝光。
5、其他要求。各地对于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填写《化工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表》(附件一)及《化工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验收登记表》(附件二)报市安监局备案。各地要分别在7月31日、9月30日、10月31日前将本地排查治理工作阶段性情况(书面材料)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表》(附件三)报市安监局;11月5日前将排查治理工作总结报市安监局。工作中发现的重要信息、重大情况及好的经验做法要时上报,市安监局将及时予以上报推广。
附件一:化工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表
附件二:化工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验收登记表
附件三:化工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表
附件一:
化工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表
填表地区:填表时间:
存在隐患单位
单位地址
邮编
单位性质
电话
法人代表
主管部门
隐患部位
隐患类别
隐患形成原因
隐患可能引发的后果
隐患等级
采取的临时防范措施
整改时限
化工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验收登记表
验收
部门
验收
结果
验收人
员签名
县(市)、区安监局主要负责人意见:
签名:(盖
章)
附件三:
化工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表
填报单位:起止时间:
企业类型
备注
总数
生产企业
经营企业
排查企业情况(家)
发现隐患情况(个)
一般隐患
重大隐患
隐患总数
已整改隐患/未整改隐患(个)
一般隐患
重大隐患
隐患总数
行政执法情况
责令当场改
正通知书
(份)
责令限期改
正通知书
(份)
重大隐患限
期改正通知
书(份)
复查意见书
(份)
行政处罚决定书(份)
罚款(万数)
责令停产停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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