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巷道维修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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巷道维修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巷道维修工必须熟悉顶板控制及支护方法,具有掘进和回采的支护、回柱操作技能,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巷道维修工,负责巷修工区的巷修工作,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专业知识,并经培训。巷修工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巷修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在队长的领导下,严格执行作业安全措施,想方设法克服困难,完成领导交给的任务。 第2条 严把施工质量,节约物料消耗。 第3条 使好临时支护,保证后撤路线畅通,平巷从外向里,上山从下到上,下山从上到下,边通风边整修,并搞好有害气体检测,搞好自主保安,维修质量要符合设计要求,保持巷道有效断面。 第4条 爱护工具,遵守纪律。 第5条 严格按作业规程及补充措施的有关规定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二)、责任追究 第6条 维修巷道每组少于2人操作,单人作业的,巷道维修工负主要责任。 第7条 工作面上、下顺槽20米范围内未加强支护,支柱柱头未拴好,倒柱伤人的,巷道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8条 在有两个安全出口的同一条巷道内,最多只允许两组人员相向进行维修巷道工作,两组之间的距离小于15米的,巷道维修工负主要责任。 第9条 凡巷道支架发生弯曲、腐朽、错口、折断、破裂等现象未及时更换的,巷道维修工负主要责任。 第10条 维修时,未打好临时支护,维修地点造成大冒顶,未按措施要求立即进行处理和抢修的,巷道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架设临时支架不牢固可靠,出现一梁一柱现象的,巷道维修工负主要责任。 第12条 进行挑顶工作时,出现空顶作业现象的,巷道维修工负主要责任。 第13条 更换棚梁时,未在棚梁的一侧架设临时支架,未用材料将棚腿背好的,巷道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架设和拆除支架时,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中止工作的,巷道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使用损坏、失效、变形、腐朽的支护材料的,巷道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巷道内的各种材料和杂物收工前未清理干净并按指定地点存放或运走乱堆放,影响通风、行人、运输和安全的,巷道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未对维修地点的风管、水管、电缆、液压管路和防尘、通风设施、电器设备等都要妥善保护,掩盖严密的,巷道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工作完毕后,未把施工地点的煤、矸清理干净,未将各种物料存放或外运到指定地点,各种管线未吊挂整齐,设备未按 要求移设好的,巷道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未向区(队)值班人员和接班人员详细汇报,并交清工作地点的顶板、支架等情况的,巷道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刑事责任。 第 3 页 共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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