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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暴露的报告制度范文
医务人员职业暴露登记报告制度及应急预案
为做好职业暴露的预防与处理工作,降低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等病毒的危险,保障我院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依据 部《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和《省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应急预案》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成立我院职业暴露领导小组和专家组,要求医务人员加强学习,增强预防职业暴露的意识。
二、职业暴露的概念
本预案所称职业暴露是指工作人员在医院工作中意外被可疑传染病病人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皮肤或粘膜,或者被含有病人血液、体液污染了的针头及其锐器刺破皮肤,有可能被感染的情况。
此处所谓可疑传染病病人是指能通过血液、体液接触传播的病人,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通常主要是针对艾滋病、梅毒、肝炎等疾病造成的职业暴露。
三、发生职业暴露后的临时紧急处理,立即用肥皂液和流动水冲洗皮肤,生理盐水冲洗粘膜,如有伤应在伤旁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后,用肥皂液和流动水冲洗,禁止进行伤的局部按压。伤予以%酒精或%碘消毒并包扎。
四、获取暴露源(病人)的病情资料,如暴露源情况不明,设法动员病人给与配合,做相应的检测,并将检测结果或病情资料报送医院控感办,以备对照评估。
五、检验科对临床送检标本hiv(+)时,要及时报告医院控感办和送检科室并及时送标本到上级单位进行确诊实验,以便做好预防控制和网络直报工作。
六、贯彻标准预防原则,加强自我保护。严格遵守医疗操作消毒规程。采取预防措施避免直接接触血液或体液,防止针刺、刀片割伤和其它锐器的损伤。针头在使用后切勿重新上盖,若必需重新上盖时,应使用单手持针筒挑盖套上技巧。必须做好个人防护,在进行有血液和体液溢溅的操作时,应穿工作袍、戴手套、罩和眼罩。一切有可能损伤的皮肤,应用防水敷料包扎好。使用后的针头及锐器应放入刺不破的容器内。
七、一旦发生职业暴露,要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医院控感办,填写锐器伤登记
表,以便追踪观察治疗。
八、发生职业暴露后,如果污染源的hiv阳性,则补救处理措施按艾滋病职业暴露处理流程执行,并填写艾滋病职业暴露登记表。
九、发生职业暴露后,医院控感办对职业暴露医务人员进行追踪监测,到相关科室及时进行处理、检查、治疗。并记录病历本,开具病情证明。保管好
。并及时到人事科报工伤,按工伤相关规定报销。
十、发生hbv暴露后,经控感办调查审核后,受伤医务人员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乙肝疫苗。
职业暴露的报告制度范文(二)
一、编制目的
为了防止项目部职民工在生产、生活过程中受到伤害,有效保护职民工的安全和健康,以及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病康复,特制定本制度。
二、基本原则
1. 本项目所有职民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2. 主要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 号《工伤保险条例》、云南
《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云政发〔〕号)及《工伤认定办法》、《云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规。
三、职责
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党支部、综合办公室、安全科负责监督执行和管理本制度,并负责对工伤、职业病职工的处理工作。
2. 各科室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并实施执行本制度。
四、工伤保险及职业病的认定
项目部职民工发生工伤时,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2.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2. 3在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2.4患职业病的;
2.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2.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2.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其他情形。
3.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3.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3.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4.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导致伤亡的;
4.2醉酒导致伤亡的;
4. 3自残或者自杀的。
5.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项目部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天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6.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6.1工伤认定申请表(见附表一);
6.2与项目部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6.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6.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项目部。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项目部不认为是工伤的,由项目部承担举证责任。
6. 5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应当自接到诊断鉴定 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在 日内作出诊断鉴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的州(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首次鉴定;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自接到职业病诊断之日起 日内可以向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最终鉴定。
五、劳动能力鉴定
1.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后,应进
行劳动能力鉴定。
2.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 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4.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 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的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延长 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六、工伤待遇
1. 职工因工伤遭受事故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
%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4.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5.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相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6.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相关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享受相关待遇。
7.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
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a)丧葬补助金为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b)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
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其亲属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c)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为 个月至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8.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a)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b)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c)拒绝接受治疗的;
d)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9.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10.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标准,按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当期水平决定。
七、职业病预防
1.结合项目部生产、经营工作实际,分析研究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发生、涉及的职业病,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
项目经理是本项目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支部应当督促和协调做好本项目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 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该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工伤保险等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合同中予以说明。
4.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施工环节,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5.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6.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项目部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7. 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项目部职民工应积极职业病防治知识、规章和操作规程的学习,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提高健康自我保护意识,并参加项目部组织的职业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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