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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典当合同.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10160925 上传时间:2025-04-24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16.0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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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典当合同 典权人(质权人): 当户(出质人): 为了确保典权人(质权人)实现典权(质权),确保担保借款的安全履行,当户(出质人)愿意将属于自己全权所有的货物就地过户给典权人(质权人)进行质押典当担保并取得当金。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典权人(质权人)、当户(出质人)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当物 典权人(质权人)、当户(出质人)双方认定将当物以过户质押方式进行质押典当。即当户(出质人)将自己全权所有的货物,现存放在仓库(地址:)的(详见典当物品清单)作为当物过户到典权人(质权人)名下,当户(出质人)以此当物提供给典权人(质权人)作为质押担保并取得当金。当金到期,当户(出质人)全部履行“当物担保范围〞后,向典权人(质权人)赎回此当物。 第二条:当物担保范围 当物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当金、月综合费、以及典权人(质权人)为实现典权(质权)所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拍卖费用、销售费(含税费)、进出场费、吊装费、运输费等相关费用。 第三条:当金、借款期限、费率 1.当金(人民币大写):。 2.月综合费率:。 3.当金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4.计费时间:具体计收综合费时间以双方在当票上确定的时间为准(典当行第一次开具的当票为典当行发放当金和第一次收取综合费用的凭据;典权人(质权人)在合同期内收取其它时间的综合费用以续当凭证为凭据)。终止收取综合费时间以典权人(质权人)收妥当金时间为准。合同期内,当户(出质人)提前还款,典权人(质权人)按当金实际占用天数,不够一个月按一个月计收综合费用,超过一个月按实际占用天数计收综合费用。 第四条:双方约定条款: 1.合同期内,因钢材市价发生波动造成当物市值降至人民币元警戒线金额时,当户(出质人)可选择部分或全部归还当金、或补充当物,以确保当物市值在警戒线以上。典权人(质权人)为此向当户(出质人)发出书面紧急通知,要求当户(出质人)于合理期限内作出选择,如当户(出质人)在此期限内既不归还当金,又不补充当物时,视同当户(出质人)违约,当物变为绝当,此时典权人(质权人)有权提取当物平仓变卖,以清偿当金及相关费用。当户(出质人)确认无异议。 2.当户(出质人)必需要销售或调换当物,必需征得典权人(质权人)书面同意。即:当户(出质人)销售钢材时,必需提前将当金本息汇入典权人(质权人)的帐户,归还当金和综合费用后,凭典权人(质权人)开出的提货单和“变更典当质押物品通知确认单〞到仓库提货。当户(出质人)调换钢材时,必需将换入的钢材先存入典权人(质权人)指定的仓库,并填写“变更质押物品申请表〞和“变更典当质押物品通知确认单〞,经典权人(质权人)现场工作人员验收确认换入的钢材后,在通知确认单上加盖典权人(质权人)提货专用章,凭此确认单及提货单提取换出的钢材。 3.合同期内,如出现当户(出质人)的某种经济纠纷而影响典权人(质权人)典权(质权)实现时,典权人(质权人)有权马上提取当物平仓变卖,提前清偿当金本息及相关费用,当户(出质人)确认无异议。 4.合同期限届满前10日内,当户(出质人)书面提出续当申请,并结清相关综合费用,经典权人(质权人)同意后,可以续当,届时双方另行签署“续当凭证〞和“续当合同〞,但本合同作为主合同的各项条款在续当期间持续有效。 5.合同到期,当户(出质人)必需按时归还当金本金并结清相关综合费用。合同期限届满后10日内,当户(出质人)既不赎当又不续当,视为绝当,典权人(质权人)有权将当物全部变卖,以清偿当金及相关费用。典权人(质权人)在清偿完当金及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应退还当户(出质人)。 6.对当物平仓变卖后所变现的资金,仍不够以归还当户(出质人)所欠当金及相关费用时,当户(出质人)必需在接到典权人(质权人)书面通知起10日内还清所欠全部当金及相关费用,并承当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7.当户(出质人)假设背离上述约定,承诺无条件放弃抗辩权,并应补偿因违约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五条:典权人(质权人)违约处理 1.典权人(质权人)在当期内无权出租、变卖、质押、抵押、使用当物。质押当物在典当期内或续当期内发生遗失或损毁的,典权人(质权人)应当按照估价金额进行赔偿。 2.典权人(质权人)不得无故提前追索当金,否则承当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六条: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综合费用预先扣除。 如当户(出质人)提前还款或部分提前还款,不够一个月按一个月收取综合费用,超过一个月按实际占用天数收取综合费用,具体结算在本合同当金全部结清时按实清算。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典权人(质权人)发放当金之日起,至当户(出质人)全部归还完当金和相关费用时止。 本合同期内,当物存放保管过程中所产生的仓储费用由典权人(质权人)承当。 本合同期内典权人(质权人)为实现典权(质权)所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拍卖费用、销售费用、仓储、吊装、运输等费用均由当户(出质人)承当。 当户(出质人)在合同期内因销售及其他原因而调换当物时以变更后的当物为典当质押物。 第七条:本合同签字生效后,如与国家所公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悖时,在确保当物权利不被损失的前提下,双方应及时修改或补充合同予以完善。 第八条:法律适用 本合同适用《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安部《典当管理办法》。 第二百零九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有争议时,在典权人(质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二百一十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经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百一十一条:本合同一式肆份,并经公证处公证,典权人(质权人)贰份,当户(出质人)、公证处各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百一十二条:提示条款 当户(出质人)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因当户(出质人)要求,典权人(质权人)已经就合同条款做了相应说明,当户(出质人)对本合同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予以充分、准确无误的理解。 典权人(质权人)(盖章):当户(出质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代理人):          (或代理人): :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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