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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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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   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地址: 所辖区域范围: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本住宅区业主对物业执行自治管理的群众性组织。 本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本委员会自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之日起成立。每届任期2年。 第三条 本委员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指导。 第四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工作和居住环境。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使命 第五条 本委员会的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名,委员名,聘任执行秘书名。 第六条 本委员会的权利: 〔一〕依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二〕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和费用预算; 〔三〕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状况; 〔四〕审议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五〕负责修理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 〔六〕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办公、经营用房的使用状况; 〔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本委员会的义务: 〔一〕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业主的监督; 〔三〕监督业主遵守业主公约,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四〕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保证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管理目标的实施; 〔五〕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代收费; 〔六〕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本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三章 成员产生及使命 第九条 本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委员名额分配,保持按产权份额与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 自然人业主当选委员,由业主本人担任;法人业主当选委员,由法人委派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 〔二〕热心公益事业; 〔三〕组织协调能力较强,在业主中有威信; 〔四〕身体健康,有行为能力; 〔五〕办事公正,品行端正,无劣迹。 第十二条 委员的使命: 〔一〕参加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活动; 〔二〕审议会议的议案和报告; 〔三〕参加委员会的决策; 〔四〕听取业主、使用人的看法和建议; 〔五〕向委员会提出议案、建议和看法; 〔六〕完成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委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停任: 〔一〕已不是业主; 〔二〕未通过批准连续3次不出席委员会会议的; 〔三〕辞职被接受的; 〔四〕因患病丧失履行使命能力的; 〔五〕有违法犯罪行为或正在接受检察的; 〔六〕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委员的。 第十四条 委员的停任和增补,由委员会提名,提交业主大会批准。委员会应书面说明停任和增补的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委员停任时,须在停任后1周内将管理和储存的属于本委员会的资料、财物等移交给本委员会。 第十六条 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委员中选举产生。 主任的使命: 〔一〕负责召开委员会会议; 〔二〕负责主持召开业主大会; 〔三〕代表本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四〕管理印章; 〔五〕经业主大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使命。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执行秘书由主任提名,由委员会会议通过,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执行秘书,可按业主大会讨论通过的补贴标准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 第四章 会议 第十九条 委员会每个季度至少应例会一次。有2/3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应在1周内组织召开委员特别会议。 第二十条 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代行主任使命。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应提前7天送达每位委员。 第二十一条 会议必需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作为缺席对待。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经过半数委员通过,并向全体业主、使用人公布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时,可以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并认真听取他们的看法。 第五章 经费与办公场所 第二十三条 本委员会经费从〔经营用房经营收入、住户按实际开支分摊〕列支。 第二十四条 本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委员会的会议费;有关人员的津贴;刻制印章、挂牌费;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 经费收支账目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代管,每季度向本委员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大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转让、变更或出租、借用给物业管理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应严格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解散本委员会,须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并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备案。 第二十八条 制定和修订的本章程,应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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