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作者子女上下学接送协议 协议书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乙方子女上学、放学接送之事宜,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接送子女上下学的车辆由甲方代为乙方联系,以供乙方自行选择,车辆、驾驶员选任的法律风险由乙方自行承当。 第二条租赁车辆费用由乙方自行承当。同时,甲方同意向乙方每月支付人民币元作为补贴之用。 第三条甲方同意对该接送车辆、驾驶员及乙方子女购买相应的保险。 第四条假设遇特别状况不能正常接送乙方子女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可以配合联系其他车辆以供接送事宜,由此产生的法律风险由乙方按照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之
2、事宜承当。 第五条乙方必需确保天天有一同车人员负责轮换接送(同车人员的选任法律风险由乙方自行承当)。同车人员负责乘车子女的安全事宜,确保子女在乘车过程中不得随意走动。上下车时,接送人应当确保具备上下车的条件方可上下车,否则,产生的不利后果与甲方无关。 第六条假设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受伤,甲方协助乙方向保险公司、侵权人等办理理赔、主张赔偿等事宜,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承当赔偿责任。假设非甲方原因造成他人损伤的状况下,在保险范围内由保险公司承当,超过部分由乙方自行承当。 第七条乙方子女在车上因为同车人员的原因受伤的,甲方不承当任何责任,受害人应当向直接侵权人索赔。 第八条假设由于战争、水灾、台风、火
3、灾、罢工、暴风雨、地震或其它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状况影响本合同的执行时,任何一方都不能就由此产生的损失提出索赔。 第九条其他与乘车事宜无关的损害,甲方不承当任何责任。 第十条本合同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共同起草。对本合同的解释不应合计要求起草或出示起草本协议一方作出不利解释或诠释的角色和规则。 第十一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均同意由石狮市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后马上生效。 第十三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章):(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特别提醒:以上免责条款,甲方已经明确向乙方解释,乙方已知悉并表示同意遵守上述条款。乙方(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