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大型材料管理制度
大型材料管理制度
大型材料管理制度
1、大型材料主要包括钢丝绳,轻轨,阻燃胶带、管路及附件。
2、机电设备管理科负责全矿大型材料的计划、检验,使用、回收、报废等工作。
3、设备管理员每月根据生产经营计划,生产实际需要及库存编制全矿大型材料计划,经机电设备管理科长审核,机电矿长批准后,于25日报供应部门组织采购。
4、使用单位自供应部门开具大型材料领料单,设备管理员签字并上账,报机电矿长批准,由供应部门领用。
5、使用单位建立大型材料台帐,根据领料单上帐,注明领用时间,地点,材料型号规格,数量,每月25日对账。
6、大型材料管理员应建立大型材料台帐,进行分类,分队管理,随时按使用情况变动,及时提供准确数据,每月25-28日与使用单位对账。
7、设备管理员要经常深入井下一线,检查大型材料的使用情况,核对领用数量,短时不用的材料,要求其进行回收,提高利用率。8、使用单位回撤工作面等原因,回收大型材料,必须全部回收,发现遗漏、丢失的加倍处罚。
9、因违反操作规程或管理不善造成损坏的,依据奖罚条例实施处罚。
篇2:大型医疗器械购置论证制度
大型医疗器械购置论证制度
为规范我院医疗设备购置程序,提高医疗设备购置决策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提高医疗设备采购过程的透明度,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论证管理流程
1、医疗设备购置论证的主管部门是设备科。在医疗设备论证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医疗设备购置的论证工作。
2、医疗设备购置论证范围:单台(套)价值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
必须经过论证程序,报院长办公会通过后购置。
3、科室应召开科内可行性讨论会,对设备购置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成本效益评测、人员、场地等进行充分论证。
4、科室经科内论证同意后,提交医疗设备论证表,按照要求规范填写后交到设备科。
5、论证会议召开前,设备科完成相应的调研工作,报请主管设备副院长审核批准后,召开论证会议。
2、论证内容
1、项目必要性:由申请科室从设备购置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分析、临床业务需求的必要性以及是否代表当前主流或先进的医疗设备水平、对业务水平是否具有推动作用等方面陈述。
2、项目合理性:由与会专家讨论所申请设备的档次和数量是否与科室业务的要求相一致,是否具备使用设备或开展相关业务的临床、人员及技术等支撑条件。
3、市场与商务:由设备科对设备性能、运行可靠性、市场与商务等信息时行调研,并向专家汇报相应情况,作为专家决策的参考依据。
4、配套环境:拟购设备是否需要其他配套设备和对房屋场地、水、电等有特殊要求,能否提供配套支持。
5、资金支持:购置大型医疗设备时,需由财务经营处根据医院财务资金远期规划和近期安排,提出资金支持方案。
3、论证方式
1、医疗设备购置论证会议由设备科组织和主持。
2、成立医疗设备论证委员会,成员单位包括:设备主管院长、分管院长、医务部、监审科、财务科、设备科等。论证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主管设备副院长或其指派人员担任。
4、论证表达
医疗设备购置论证须填写"医疗设备购置论证表",并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参考决策。篇3: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大型起重机械的全面管理,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的大型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大型起重机械是指起重量在3 0吨以上的塔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铁路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轮胎式起重机、汽车式起重机和龙门式起重机。其他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1. 各施工企业新购和在用的大型起重机械必须是具有设计许可证的单位设计,具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并具有"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对原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起重机械必须经部里认可的检验部门鉴定认可后,方可使用。
2. 新购的大型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根据产品说明书等有关技术资料(外文资料须及时译成中文)以及国标起重机安全规程等规定,制定针对本起重机的安全操作和保养制度并组织学习贯彻,在此之前不得使用。
第四条各施工企业的大型起重机械,按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专业维修的原则向使用单位提供服务,以保证大型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
第五条机械管理部门对起重机械的技术状况、维修保养、安全操作和执行制度的情况,实行监督管理和考核。各工地、站、队单位的领导和操作人员,要接受检查,对机械管理部门提出的问题,要在限期内认真解决。
第六条 使用单位的负责人,对起重机械的完好,可靠、安全负全面责任,明确操作、指挥、维修、监护的岗位责任。日常机务管理要设置专职机械员,大型起重机械实行机长负责制,机长负责起重机的全面工作,并组织做好检查、保养、润滑、记录、监测等工作。大型起重机械必须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技术工作。
第七条起重机械要严格执行定人、定机、定岗位制度,起重机械调动时,应执行机调人随的规定,并且使用、保养、维修等有关资料必须要随机调动。
第八条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取得省电力局发放的《机械操作证》方具有操作资格,经定机任命后才具有操作权力。操作人员不仅要熟悉安全操作规程,还必须掌握机械的性能、结构、原理和用途。必须严格按《安全技术操作规定》、《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和随机出厂的有关《安全规定》使用起重机。
第九条操作大型起重机械要严格遵守下述规定:
1. 经司机全面检查,确认起重机已具备安全可靠使用条件,并做好保养作业和检查记录,方可按指挥信号作业。
2. 对违章指挥,司机有权拒绝执行。
3. 起重机发生异常要及时报告处理,严禁带故障作业。
4. 司机操作时要集中精力,注意信号和作业场区,避免发生过卷和碰撞。起重机起落臂杆、行走、回转时要注意观察周围情况,另一司机负责监护。
5. 操作室应有操作规程、润滑图表、操作保养责任制及机长、值班司机挂牌,操作室内其他人员不准进入。
6. 检查保养起重机时必须停止作业。
7. 起重机轨道和电缆要符合规定,经常检查并做好记录。篇4:港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港大型机械的防阵风、防台(以下简称防风防台)管理,保障港安全生产,保护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港的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阵风是指无预报的、风速15米/秒(7级)以上的大风和龙卷风;
(二)台风是指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和中心风力12级以上的热带气旋;
(三)港大型机械(以下简称大型港机)是指:门座起重机、岸边集装箱起重机、吸粮机、轨道式龙门起重机、装(卸)船机、轮胎式集装箱龙门起重机、斗轮堆取料机、露天固定带式输送机、轮胎起重机(25吨级及以上)和输油臂等。
第二章 防风防台工作的监督与实施
第四条 港所在地港管理部门负责大型港机预防、抵御阵风、台风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一)根据掌握的台风信息,发布防风防台命令,对大型港机防风防台工作进行部署;
(二)监督、检查大型港机防风防台措施的落实工作。在台风来临之前应当对港企业的防风防台工作进行检查,在台风季节应当进行定期重点检查;
(三)对防风防台工作进行指导,促进港企业提高大型港机防风防台的技术和水平。
第五条 港企业负责本单位大型港机预防、抵御阵风和台风具体措施的制订和实施工作:
(一)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配备大型港机防风防台技术装置,制订符合实际情况的防风防台措施和工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二)加强与气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及时掌握气象信息,注意台风动态,实施预防工作;
(三)加强港生产人员培训,提高安全素质和意识。
第六条 港企业接到台风预报后,应当提前和布置防台措施;接到台风警报和紧急警报后,应当检查和落实防台措施,并建立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确保大型港机安全。
第三章 防风防台工作的要求和措施
第七条 港码头的设计应当考虑大型港机防风防台的要求,大型港机安全应当配备和设置防阵风和防台风装置(以下简称防风防台装置)。防风装置分为防止风的水平力、上拔力的装置和防滑制动装置,以及防风预(警)报装置。
防止风的水平力、上拔力的装置是指码头上设置的防止机械水平移动和倾覆的装置,包括锚定坑、防风系缆(或者拉杆)地锚、系缆墩柱等。
防滑制动装置是指机械自身设置的防滑装置和行走机构配备的惯性制动器,其中防滑装置应当在防爬器、夹轮器、顶轨器、夹轨器、铁楔等中选取。
防风预(警)报装置是指接收、测量、记录阵风和台风信息、发布警示和警报的设备和设施,基本配置为带记录和警示功能的风速仪。有条件的港可选择配置气象雷达。
第八条 大型港机防风防台工作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对大型港机的防风装置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完好并具备防风防台能力;
(二)大型港机作业的码头和场所,应当根据当地阵风或者台风的实际情况设置足够的锚定装置,对不具备防风防台能力的码头和大型港机应当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确保其具备防风防台能力;
(三)正常使用的大型港机应当完备、有效,并具备有足够的制动力矩。
第九条 轨道式大型港机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应当配备防滑和制动装置,其中防滑装置须保证设备在15米/秒到35米/秒的现场锋利作用下不发生滑移;
(二)选择配备防止风的水平力和上拔力的装置时,须保证设备在35米/秒到55米/秒的现场风力作用下不发生倾覆。使用单位所在地区50年最大风速历史记录超出上述范围的,应当按照50年最大风速设防;
(三)行走轨道应当平整,轨道两端应当设置钢筋混凝土或者钢板制成的挡块,并与码头基础紧固联系在一起;
(四)应当配备防风预(警)报装置,并进行技术测试,以满足对设计风速警示预报的要求。
第十条大型港机预防突发性阵风的措施:
(一)在正常作业时,大型港机的行走机构应当具有良好的制动功能。任何情况下,不允许擅自降低行走制动器制动力矩;
(二)大型港机正常作业过程中遭遇阵风时,如无法行驶到锚泊位置,应当就地采取防风措施,使用包括防风装置以及货物、其他设施阻塞轨道等手段来保证设备的安全;
(三)阵风多发季节,大型港机停止作业、移好机位后,操作人员离开前应当检查并确认所使用的防风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在采取以下措施后,切断操作电源。
(1)门座起重机应当将吊钩起升至驾驶室以上高度,起重臂收至平衡点或者最小幅度,转盘转至起重臂不易碰撞的位置;
(2)岸边集装箱起重机应当将前大量是、收至最小幅度,吊具起升到最高位置或者设计位置;
(3)对轮胎式集装箱龙门起重机将吊具升到最高位置,并塞紧轮胎防滑块。带支腿的捆台集装箱起重机(高架吊),应当将旋转销锁定。
第十一条 单台门座起重机在允许旋转机构自由转动时的防台措施
(一)各门座起重机之间的安全距离应当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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