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小额贷款保证合同
小额贷款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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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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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与债务人〔以下均称债务人〕于年月日签订的编号为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甲方经认真阅读并表示充分理解,为保证该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担保的主债权的金额
甲方保证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第二条保证期间
2.1本合同保证期间为年,自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起算。
2.2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自最后一期债务清偿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起算。
第三条保证担保范围
3.1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财产保全、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以及为实现主债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3.2乙方依本合同行使担保债权所得的价款,有权依据必需要选择不同顺序对以下各项进行清偿:
〔1〕支付行使抵押权等担保物权所产生的公证、评估、鉴定、拍卖等全部费用;
〔2〕支付乙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物权所发生的诉讼或仲裁、送达、财产保全、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3〕清偿债务人所欠乙方的利息;
〔4〕清偿债务人所欠乙方的主债权、违约金、赔偿金等。
第四条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确实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时清偿本合同担保范围内债务时,乙方有权直接向甲方追偿,甲方应马上向乙方清偿债务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
第五条保证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处理
5.1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以下状况之一,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1〕甲方的经营方式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变更,如执行承包、租赁经营、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托管〔接管〕、对外投资、合作、与外商合资合作、重组、转赠、企业转〔改〕制或计划上市等行为;
〔2〕甲方减少注册资本、或以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主要资产或者为第三人债务提供担保,或以其主要资产进行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等承当重大负债的活动;
〔3〕甲方的经营状况和/或财务状况恶化、或借贷高利贷尚未清偿、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4〕甲方或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卷入或马上卷入重大的诉讼、仲裁、刑事及其他法律纠纷;
〔5〕甲方被宣告破产、停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情形〔甲方为自然人的,还包括甲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采纳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等情形〕;
〔6〕甲方的法人名称、住所地、通讯地址、经营范围、股东结构、联系 、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甲方为自然人的,还包括甲方发生重大健康状况、婚姻、工作、收入、住所、财产等发生的变化〕;
〔7〕甲方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解散、撤销或破产事件;
〔8〕甲方重大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强制执行,或因其他原因损毁、灭失;
〔9〕甲方与他人签署有损乙方权益的合同或协议,或签署对甲方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或协议;
〔10〕甲方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11〕甲方在任何金融机构的债务到期〔含宣告提前到期〕而未清偿或未及时清偿;
〔12〕甲方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约定;
〔13〕甲方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银行业协会设立或批准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中出现不良信用记录;
〔14〕甲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清偿债务能力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的状况。
5.2甲方发生前款第〔1〕项、第〔9〕项、第〔10〕项的情形应提前天通知乙方;发生前款其他情形应在事后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
5.3甲方发生前款第〔1〕项的情形,应由资产受益人或继承人继续履行合同。发生第〔6〕项中变更法人名称的情形,应由变更后的法人继续履行合同。
5.4假设甲方违反第六条第一款的约定,或发生前款第〔2〕项、第〔3〕项、第〔4〕项、第〔5〕项、第〔7〕项、第〔8〕项、第〔9〕项、第〔11〕项、第〔12〕项、第〔13〕项、第〔14〕项的任一情形,或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任何形式的担保的,则将被视为本担保出现风险。如果乙方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人的债务提前到期的,则甲方同意提前开始承当连带保证责任。
5.5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执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向乙方予以全额赔偿。
第六条债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6.1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了解,甲方应及时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甲方为自然人的,乙方还有权调查了解包括甲方重大健康状况、婚姻、工作、收入、住所、个人财产等信息和状况〕。
6.2对债务人的债务到期〔含提前到期〕无款支付或不够支付的,乙方有权将该未履行部分债务转入债务人的逾期贷款户,并按照有关规定计收违约金,甲方仍继续承当连带保证责任。
6.3假设被担保的债权还存在物的担保的,无论该担保物是否为债务人本人所提供,甲方确实保责任和担保范围均不受影响和变化。乙方有权选择合适自己的债权实现方式〔包括放弃担保债权〕,甲方承诺仍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就全部债务承当连带保证责任。
6.4乙方对甲方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状况应当保密〔应法律法规要求依法披露、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汇报及内部通报的除外〕。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7.1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必需变更时,须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7.2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如果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包括变更还款方式、授权划款账号、借款用途、还款计划、起息日、结息日、债务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变更等〕,甲方同意仍由其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财产保全、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承当连带保证责任,但债务人与乙方协议变更主合同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但乙方依法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和/或债务人与乙方协商一致同意依据借款合同约定将借款展期的除外〕;未通过甲方书面同意的,甲方在本合同规定确实保担保范围和保证期限内承当连带保证责任。
7.3无论有上述约定,本合同有效期内,因国家法律、法规及银监会、人民银行等债权人主管机构有关规定调整或变化且适用于主合同,包括利率调整等,导致主合同变更的,甲方仍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继续承当保证责任。
第八条合同的成立及生效
8.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章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8.2本合同必需签署肆份或肆份以上,每份均被视为正本,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其中:甲方、债务人各壹份,乙方贰份,公证机关〔假设有〕壹份。
第九条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9.1凡当事人之间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其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中心,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9.2在争议解决期间,假设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十条其他约定
10.1本保证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而存在,主合同是否有效均不影响本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对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承当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甲方同意承当连带责任。
10.2未通过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10.3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为通讯及 ,任何书面通知〔包括双方往来文件、司法或仲裁文书〕只要发往该地址,均视为有效送达。甲方承诺在通讯及 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如甲方提供送达地址不准确或未及时提供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或及时送达的,甲方自行承当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10.4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帐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债务人办理提款、还款、支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实本合同项下债权债务关系确实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10.5更多其他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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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声明事项
11.1甲方清楚的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并确认对债务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等状况、是否具备签订主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已经充分了解。
11.2甲方具备担当保证人的合法资格,并保证有足够的能力承当保证责任,不因甲方受到的任何指令、甲方财务状况的改变、甲方与其他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免除其所承当的责任。
11.3甲方完全了解主合同〔含附件〕的内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保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
甲方提供该保证时,已经经过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本合同项下担保未超过规定的限额。
代表甲方签署本合同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的签字经过合法、有效的公司授权;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对保证人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
11.4甲方已阅读本合同及主合同的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及主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及主合同条款的含义相应的法律后果已经全部知晓并充分了解。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签章〕:
〔授权代理人〕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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