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师范学院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实施规范
为完善学校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下文简称“博士生导师”)遴选制度,推进博士生导师队伍的分类建设和可持续发展,保障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规范。
第一条遴选范围
限于学校经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学位种类。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一)有利于为培养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二)坚持遴选标准,做到程序公开、遴选公平、结果公正。
第三条基本条件
(一)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关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和良好的团队精神,遵守师德规范,无违反《XX省研究生导师职业道德规范“十不准”》的情形,能切实履行立德树人职责。
(二)具有教授(研究员或相当职称)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应小于58周岁(至申报截止时间),具有博士学位或有丰厚专业实践工作经历且在本学科专业从事教学科研实践工作20年以上。
(三)掌握本专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近3年来,或任现职以来(超过5年按近5年计算),申请人取得的科学理论专业实践成果,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人文社科类
(1)参与制定级、行业、地方标准或获得授权发明专利2项(排名前3位),且在本学科发表SCI、SSCI、A&HCI (限境外外文期刊)、CSSCI (核心期刊目录)收录论文3篇。
(2)取得重大实践类成果2项(排名第1)(主持起草地市级以上法规规章,决策咨询报告、政策文件、调查报告和教改论文等),且在本学科发表SCI、SSCI、A&HCI (限境外外文期刊)、CSSCI(核心期刊目录)收录论文3篇。
(3)在本学科发表SCI、SSCI、A&HCI (限境外外文期刊)、CSSCI(核心期刊目录)收录论文4篇(其中至少有2篇C类CSSCI论文),
且取得实践类成果(如主持起草相关法规规章、咨询报告、政策文件、调查报告和教改论文等)1项。
(4)在本学科发表SCI、SSCI、A&HCI (限境外外文期刊)、CSSCI(核心期刊目录)收录论文3篇(其中至少有2篇C类CSSCI论文),
在本学科出版学术著作1部
(第一作者,15万字左右),且取得实践类成果(如主持起草相关法规规章、咨询报告、政策文件、调查报告和教改论文等)1项。
(5)在本学科发表SCI、SSCI、A&HCI (限境外外文期刊)、CSSCI(核心期刊目录)收录论文3篇,获级科研成果奖、级研究生教育成果奖(排名前5位)或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3位;二等奖排名前2位;三等奖排名第一)、省级研究生教育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3位;二等奖排名前2位),且取得实践类成果(如主持起草相关法规规章、咨询报告、政策文件、调查报告和教改论文等)1项。
2. 自然科学类
(1)获得授权发明专利2项(排名前3位)或获得新产品、新品种证书1项(排名前3位)或参与制定级、行业、地方标准2项
(排名前3位),且在本学
科发表SCI、SSCI、A&HCI (限境外外文期刊)、EI (限境内中文期刊)、MI收录论文3篇。
(2)取得重大实践类成果2项(排名第一)(如主持起草制订地市级以上或大型企业重要的规划设计、工程设计、软件设计等),且在本学科发表SCI、SSCI、A&HCI (限境外外文期刊)、EI (限境内中文期刊)、MI收录论文3篇。
(3)在本学科发表SCI、SSCI、A&HCI (限境外外文期刊)、EI(限境内中文期刊)、MI收录论文4篇(其中至少有2篇SCI三区论
文),且取得实践类成果(如获得授权发明专利等)1项。
(4)在本学科发表SCI、SSCI、A&HCI (限境外外文期刊)、EI
(限境内中文期刊)、MI收录论文3篇(其中至少有2篇SCI三区论文),在本学科出版学术著作1部(第一作者,15万字左右),且取得实践类成果(如获得授权发明专利等)1项。
(5)在本学科发表SCI、SSCI、A&HCI (限境外外文期刊)、EI
(限境内中文期刊)、MI收录论文3篇,获级科研成果奖、级研究生教育成果奖(排名前5位)或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3位;二等奖排名前2位;三等奖排名第一)、省级研究生教育成果奖
(一等奖排名前3位;二等奖排名前2位),且取得实践类成果(如获得授权发明专利等)1项。
两类条件中的(1)一(5)中涉及的期刊论文,申请人须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四)所从事的研究方向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主持重要科研项目,具体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近五年中主持并完成过省部级科研项目,目前主持在研省部级项目,有充足经费保证博士研究生培养需要。
2. 主持与本专业相关的在研横向课题,到账经费人文社科类不少于10万元、自然科学类不少于50万。
(五)身体健康状况良好,能认真履行指导教师职责,每年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校内指导博士研究生。
(六)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系统主讲过一门研究生课程或本科生核心课程,教学质量良好。
(七)近三年中无指导的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被评为“不合格”。
(八)对新从国外引进且取得教授资格的高层次人才,第(四)、(六)条可适当放宽。
(九)根据专业学位博士点建设特点和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培养要求,相关专业学位博士点可聘请校外兼职博导。破格申报和校外兼职博导申报的具体条件和要求按照《XX大学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实施规范》相关条款执行。
第四条遴选程序
(一)个人申请
申请人填写《XX大学申请培养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申请表》,校外申请人应征得其所在工作单位同意。表中相关基本信息由学院负责审核,相关科研成果由科学技术处或人文社科处和研究生院负责审核。
(二)院学位分委员会初审、
院学位分委员会根据本实施规范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初审,以投票方式表决。获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2/3者,方可向学校学位委员会。
(三)研究生院审查、评议
研究生院对院学位分委员会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符合基本条件者,组织校内外具有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同行专家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专业实践水平、指导能力等进行评议。
(四)学校学位委员会审定
学校学位委员会根据上述、审查、评议结果进行审议,以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2/3者,方可通过。
(五)校内公示
在校内公示一周。公示期内,由研究生院受理个人、集体对审定工作过程或结果的异议。
(六)发文公布
学校发文公布具有专业学位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人员名单,并报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成果认定
(一)论文成果形式依据SCI、SSCI、A&HCI(限境外外文期刊)、EI(限境内中文期刊)、MI、CSSCI (核心期刊目录)收录源期刊,结合科学技术处或人文社科处制定的《XX大学学术期刊榜》进行认定。
(二)中文论文须以正式发表见刊为准,英文论文须以ONLINE为准,并由图书馆负责查证。论文的等级由科学技术处或人文社科处负责鉴定和解释。
(三)授权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新产品新品种证书等成果,须出具证书原件,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认定。
(四)规划设计、工程设计、软件设计、法规规章、决策咨询报告、大型企业咨询报告、市场调研报告、政策文件、调查报告、教改论文等重大实践类成果,由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认定。
第六条附则
(一)本实施规范规定的遴选条件为申请专业学位博士生导师资格基本要求,鼓励相关学院学位分委员会根据学科自身特点在本实施规范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提出更高且切实可行的要求,并报学校学位委员会备案。
(二)对相关相近学科申请专业学位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的学术型博士生导师,须经本人申请,学院,提交学校学位委员会认定。
(三)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获批后前3年内每年开展一次博士生导师遴选,3年后每两年开展一次博士生导师遴选。
(四)本规范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XXXX年起开始施行。原《XX大学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实施规范》自行废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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