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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服务管理处食品用品安全处罚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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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服务管理处食品用品安全处罚标准 根据《后勤服务管理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落实食品用品安全职责,特制订食品用品安全处罚标准,请务必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到位。 1. 经营场所环境卫生“门前三包”不清洁,经查属实,每次处罚人民币叁佰元整。 2. 采购、存放、销售过期食品(原材料)及三无产品,经查属实,每项次处罚人民币壹仟元整。 3. 采购、存放、销售国家违禁产品,经查属实,每次处罚人民币壹万元整。 4. 从业人员无健康证,经查属实,每项次处罚人民币伍佰元整。 5. 经营网点无许可证,经查属实,每次处罚人民币伍仟元整。 6. 食品用品经营网点无索票索证和台账记录,经查属实,每次处罚人民币伍佰元整。 7. 食品经营网点无留样、消毒、残余农药检测记录,经查属实,每次处罚人民币贰佰元整。 8. 上岗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罩,经查属实,每项次处罚人民币伍拾元整。 9. 采购、加工、存放、销售腐烂变质食品,经查属实,每项次处罚人民币伍仟元整。 10. 经营网点无仓储、无管理制度,经查属实,每项次处罚人民 币贰仟元整。 11. 经营网点剩菜剩饭、泪水处理无去向登记,经查属实,每项次处罚人民币伍佰元整。 12. 受到相关执法部门处罚,经查属实,给予同等处罚。 13. 其它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规处罚。 本处罚标准自2018年3月13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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