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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料出库管理制度-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出库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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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 名称 物料出库管理制度 受控状态 编 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物料出库管理,完善原材料、成品出库流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物料出库物品管理范围包括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等。 第2章 原材料出库 第3条 原材料出库必需严格按照先办手续后出货的原则执行,并确保出库手续齐全、完备。 第4条 原材料出库时,库管员凭领料人出具的领料单认真核对内容是否填写清楚、完整以及是否有相关领导人的审批后,依据先进先出的原则备料。 第5条 库管员按领料单上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认真盘点后,将出库物料与领料人员当面交清。 第6条 发放物资时要保持“推陈储新、先进先出、按规定供应、节约〞的原则,发货保持一盘底、二核对、三发货、四减数。同时保持单货不符不出库、包装破损不出库、残损变形不出库、唛头不清不出库。 第7条 关于专项申请用料,除计划人员留做备用的数量外,均应由请购部门领用。常备用料,凡属可以分割拆零的,本着节约的原则,都应拆零供应,不准一次性发料。 第8条 特别状况急必需领料时,经生产部经理同意,可以先领材料后办手续。但经办人必需尽快补齐领料手续。 第9条 原材料出库时,仓库管理员应将出库物料数量逐一记入卡片,做到随出随记,并要及时记账。 第10条 对贪图方便,违反发货原则造成物资变质、大料小用、优材劣用以及差错等损失,库管员要负经济责任。 第11条 出库时要认真查抄出库号码,填写出库号码单。每日业务终了,及时将出库号码单报至统计员处输入计算机。 第12条 发往外单位委托加工的材料,应同样办理出库手续,并在出库单上注明,并设置“发外加工登记簿〞进行登记。 第3章 半成品出库 第13条 生产部必需要对半成品进行再生产处理的,必需由领用人填写“半成品出库单〞,并由车间主任签字确认〔如下表所示〕。 半成品出库单 编号: 年 月 日 名称 规 格 型 号 数 量 入库日期 用 途 备 注 领用人: 复核人: 仓库专员: 第14条 仓库管理人员要仔细登记出库半成品的数量、规格,并记入台账。 第15条 关于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半成品同样要出具“半成品出库单〞,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委托单位。 第4章 成品出库 第16条 出库期限。 1.凡遇以下状况,仓储部门应于一日前办妥“成品出库单〞,并于一日内出库。 〔1〕计划产品接获客户的“订货通知单〞时的交货日期。 〔2〕内销、合作外销订制品,依客户必需要的日期。 2.直接外销订制品缴库后,配合结关日期出库。 第17条 成品出库总体规定 1.仓储部门接到“订货通知单〞时,经办人员应依产品规格及订货通知单编号顺序列档,内容不明确应即时反映给销售部门确认。 2.因客户业务必需要,收货人非定购客户或收货地点非其营业所在地的,依以下规定办理。 〔1〕经销商的订货、交货地点非其营业所在地,其“订货通知单〞应经业务部主管核签方可办理出库。 〔2〕收货人非定购客户应有定购客户出具的收货指定通知方可办理出库。 〔3〕仓储部门接获“订制〔货〕通知单〞方可出库,但有指定出库日期的,依其指定日期出库。 〔4〕订制品在客户必需要日期前缴库或“订货通知单〞注明“不得提前出库〞的,仓储部门假设因库位问题必需要提前出库时,应先联系业务人员转知客户同意,且收到销售部门的出货通知后始得提前出库;假设是紧急出货时,应由业务部主管通知仓储部门主管先予以出库,再补办出货通知手续。 〔5〕未通过办理入库手续的成品不得出库,假设必需紧急出库时必需在出库的同时办理入库手续。 〔6〕订制品出库前,仓储部门如接到销售部门的暂缓出货通知时,应马上暂缓出库,等收到销售部门的出货通知后再办理出库。紧急时可由销售部门主管先以 通知仓储部门主管,但事后仍应马上补办手续。 〔7〕“成品出库单〞填好后,必需于“订货通知单〞上填注日期、“成品出库单〞编号及数量等便于了解出库状况,假设已交毕结案则依流水号顺序整理归档。 第18条 承运车辆调派与控制。 1.仓储部门应指定人员负责承运车辆与发货人员的调派。 2.仓储部门应于每日下午四点以前备好第二天应出库的“成品出库单〞,并通知承运公司调派车辆。 3.如承运车辆可能于营业时间外抵达客户交货地点的,成品出库前,仓储部门应将预定抵达时间通知销售部门转告客户准备收货。 第19条 成品出库时,仓储部门应依“订制〔货〕通知单〞开立“成品出库单〞,由销售部门填开发票,客户联发票核对无误后寄交客户,存根联与未用的发票于下月二日前汇送财务部门。 第20条 “订货通知单〞上注明有预收款的,在开列“成品出库单〞时,应于“预收款〞栏内注明预收款金额及发票号码。分批出库的,其收款以最后一批交货时为准,但“订货〔制〕通知单〞内有特别规定者例外。 第21条 承运车辆入厂装载成品后,发货人及承运人应于“成品出库单〞上签章,第一、二联经送业务部核对后第一联业务部存,第二联会计核对入账,第三、四、五联交由承运商于出货前核点无误后始得放行。经客户签收后第三联送出库客户,第四、五联交由承运商送回仓储部门,把第四联送回销售部依实际必需要寄交指运客户,第五联承运商持回,据以申请运费,第六联仓储部门自存。 第22条 客户自运。 1.客户要求自运时,仓储部门应先联系销售部门确认。 2.成品装载后,承运人于“成品出库单〞上签认。 4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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