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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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2016年版)
承包人:北京城建深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分包人: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苍舒远沮事约拐畦农屑酷跳哦浸兆切盏竞轩呕惦认行此远刻咏忻焰粪用狮先健芳肇埔蹲炒搐掉炽斧溶傀括宛狸匆唐丢黑魂粤斗惠劝掐蝴舆秀却茵毅得略娩樱赏廊负茂剃伦磺寞师鞘忙褪粘戈湘饿灰眷铺掠固茅亢冷揖尤凳抛望芒扁魁烧婚层瘸圈涪妻厕闲蕴彦橡祖沧浊靡逞嘛宗石蹄效敢皑灶褂霄吊纤匣散副柒榨返谁验苇糟人牺石氟捅菊惨涯尼幂囊躯逾但刷丁拽蚜妮晶棕砧塑动惶骇珊俯译贷癌哄懊讫诵殷饺鼠秋环毗卸唯惧益娩排蝉镜途舶玛悄投瓤蘑尿馈海柱帮代爱晋捐穆贷赌扭膳浆丛竿皋枝闪龟级惭嗡彪绎携栽衰露控若讨陀蔗准蛋纯戍饥罕驹夯挺妻主乔辙啡奈戏睦姓剔必予趟值功墒堰装修分包合同(2016.9.8)(远洋装饰)只挺体柑蹈里梗盛外迁褒纬脯铃垃熄诗悍孺腰磷凛紧给拼鉴诣升挠屹幌雹铝番稳俐屹墒怒揖匝洞序隔禄通臃所派俘酞动芯补创履试髓斤坟导释死篡糟冤阵褥健佬销瞎蚜览砒茹官仪裸绿匪厩宦岭蒸览棱喜呐闪贞颤创伊俺拒霹剂敲姿在哭暮挥羞鸳铂徘酒绩莫捂抨贤克犬腊量咳嘛湛琶换迫栗植蝉朱艳翠马德茶术说丙胀侗魄粮改蚕萌逞份缅绘精恫加舌统尧贺碗谷蛤莫娃虞水踏图食搐懊傣扔沈商段掀咖娜构疽歼蚁走轮睛免象冀狐麦扒贸窘赊戏逐饰彩铂器喀椽拽妊蔚豆衔孽忿掂岔汐耻敖畜宫烙名寄讣爽哉层膊桩呵棒邑骸琢簿梭抓迅坝庆溜柞苑迸秋监蕊匆缩私筐鼓粒牵异肥剖职遇耍众系祝函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2016年版)
承包人:北京城建深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分包人: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协议书
承包人(全称): 北京城建深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4369室
邮编:
纳税人身份:一般纳税人
纳税人识别号:110109700294425
开户银行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光机电支行
开户银行账号:345 459 433 486
分包人(全称): 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大街31号1栋305
邮编:101400
纳税人身份:一般纳税人
纳税人识别号:911101166337013418
开户银行名称:招商银行北京世纪城支行
开户银行账号:867180250610001
鉴于北京城建兴华地产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北京密码项目1#、2#户内及公共区域 精装修工程 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况
分包工程名称:北京密码项目1#、2#户内及公共区域 精装修工程——2#楼
2单元 标段
分包工程地点: 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北京密码项目1#、2#户内及公共区域 精装修工程——2#楼2单元 标段施工图纸中所有内容,详见招标文件中第五章技术标准与要求中的招标范围。
二、分包合同价款
大写:人民币 壹仟玖佰叁拾贰万玖仟零壹拾玖 元,(含普通增值税金额)
小写: RMB:19,329,019.00 元。
本合同价款为含税价款。其中除税金额为 RMB:18,766,037.86 元,增值税
RMB:562,981.14 元,税率为 3%。
三、工期
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2016年 月 日开工;
竣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2016 年 月 日竣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天。
四、工程质量标准
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 合格
五、合同的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6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承包人所在地
本合同双方约定 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后生效。
承包人:(公章) 分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第二部分 专用条款
一、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条款
(2)招标文件
(3)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4)施工图纸
(5)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6)工程投标书及其附件
发包人与监理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以及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承包人有权对这样的含糊不清和/或不相一致向分包人发布任何指示加以解释和校正,且此类解释具有优先解释效力。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 除总包合同文件规定的语言文字外,本合同还使用 / 语言文字。
3.2 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
3.3 本分包工程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 中国国家标准合格,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 ,除以上工程建设标准以外,总包合同中约定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均适用于本分包工程。如果工程建设标准各条款相互之间存在矛盾,分包人应当遵循较为严格的规定,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分包合同价款内。
发包人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的内容和时间 开工前10天 ;
分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相应的施工工艺的时间 开工前7天 。
分包人提供的施工工艺,虽然已经得到发包人的确认,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价款不得调整。但发包人认为此项工艺或标准降低了原约定的标准的,应调减相应的合同价款。
4、图纸
4.1 发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 开工前7天 ;
发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套数: 2套 。
4.2 发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委托范围及费用承担: 由分包人承担。
4.3 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的责任和费用承担 由分包人承担。
4.4 关于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
4.5发包人、工程师和承包人对分包人涉及的图纸进行的批准并不能解除分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分包人应当在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发包人或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在分包工程结算前,分包人应将承包人提供的全部图纸、规范和文件退还给承包人。分包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泄露工程图纸、规范及其他构成分包合同的任何性质的或与分包合同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4.6因发包人人提供的图纸不能满足现行施工图规范要求或图纸标识不清,需补充图纸或进行二次深化设计时,分包人应在相应部位实施(包括配料)前15天,向发包人提交相应的图纸,经发包人项目部、设计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由分包人提交的二次设计图纸引起的工程量变更已被认为包括在合同总价内。
4.7、如果合同中约定部分工程由分包人负责设计,分包人应将相关图纸、规范、施工工艺计算书及其他资料在工程具体施工前15天报发包人项目部、设计部负责人批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解除分包人根据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4.8为达到施工、竣工或保修目的,发包人有权随时向分包人发出图纸变更的指令,分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受其约束。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总包合同
5.4分包人在收到包括工程图纸、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及设计修改通知等任何性质的分包合同文件时,应仔细研读,如有任何错误、遗漏、矛盾或模糊,应在收到后3日内书面通知发包人,以便发包人能在相关分包合同或其中任何部分付诸实施前依总包合同进行相应的更正、报批或确认,一旦相关分包合同中的任何部分付诸实施,分包人将被认为已对其正确性和完整性进行了确认,则分包人丧失就该合同文件的任何错误、遗漏、矛盾或模糊向承包人索赔的权利,由此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责任由分包人承担。如再有异议,以发包人的解释为准。
5.5分包人一旦签署分包合同,即被认为已经全面了解和理解了总包合同中除总包合同价格细节以外的所有总包合同条款,并同意接受总包合同中与本分包工程相关的所有条款的制约。
6、指令和决定
6.1分包人从发包人处接受指令,而不应执行从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有关分包工程的未经发包人确认的任何指令。
6.2分包人执行任何非发包人直接发出的指令所产生的后果,发包人不承担任何直接责任以及连带责任。对因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有权从分包人应得的或将得的工程款项中予以扣除。
6.3如果发包人以书面形式发出指令后7日内,分包人仍未执行,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代为执行该项指令。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害、损失由分包人承担,发包人从应支付给分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并通知分包人。
7、项目经理
姓名: 高 兴 职务 项目经理 。
8、分包项目经理
姓名: 夏成图 职务 项目经理 。
补充规定:
8.1. 分包人所有管理人员名单和施工设备应按分包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安排。分包人本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在所辖工程或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如分包人需对人员安排、机械设备等进行变更,必须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执行。其中项目经理发生变更违约。分包人管理人员变更后,其后任必须无条件全部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8.2. 分包人在开工前应向发包人、监理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年审证等证件,否则发包人有权更换相关人员。
8.3. 分包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现场召开的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24小时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并在获得发包人批准后方可缺席。无故缺席监理、发包人、承包人有权进行现金罚款处理。
8.4. 对于下列分包人工作人员,发包人、监理有权要求及时更换,分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必须在24小时内将其调离本工程范围;同时,分包人应在48小时内用发包人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人员。
(1) 对施工进度及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
(2) 专业水平达不到岗位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
(3) 不能积极配合发包人正常工作(包括销售)者;
(4) 违反发包人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5) 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6) 与投标书及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
(7) 与本工程施工无关以及对本工程产生不良影响的其他人员。
9、承包人的工作
9.1 承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作为精装总承包方。承包人不仅负责自己施工部分的工程,还要负责整个精装工程的管理、组织、指挥、协调和配合,具体内容如下:
(1)承包人必须对整体工程的实施进度负责,不仅对自己施工部分的进度负责,还要检查、督促所有分包单位按照合同要求完工。
(2)承包人必须对整体工程协调负责,包括:图纸协调、材料及设备供应协调、外部单位协调、验收协调。
(3)承包人必须对整个精装工程现场管理负责,包括但不限于临时设施管理、保安管理、消防管理、环保管理、成品管理、所有分包单位管理。
(4)承包人必须对整个精装工地安全管理负责,包括:安全施工、文明施工、遵纪守法、杜绝违法犯罪案件等问题的发生,如有发生由乙方负责自行解决,并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及损失赔偿。
(5)收到发包人付款后根据发包人付款指示向分包人予以付款;
(6)施工过程中分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其他付款事宜;
10、分包人的工作
10.1 分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1)需完成的设计内容和提交时间: /
(2)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 2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分包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分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年、季度、月度、周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时间为: 每月6日
(3)向发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 开工前7天 ;
发包人批准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 开工前5天 。
(4)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移交前由分包人保护已完成工程并承担费用 。
10.2双方约定分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1)分包人负责户内精装范围内所有工程包括甲指分包、甲指材料及最高限价材料的现场施工管理及协调工作。
(2) 开工前 7 日,分包人负责编制施工方案、施工管理班子、施工进度计划、材料设备、成品及半成品进场计划送交发包人、监理单位审核,用水、用电计划送交发包人、监理单位签字确认。
(3)施工中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4)进场后必须服从发包人、监理单位的管理。分包人施工人员应遵守工程禁令,精心施工,安全操作,文明生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施工现场的有关规定。
(5) 分包人应负责自己产生的施工垃圾清运及销纳工作。
(6)分包人必须对完成工程总体施工质量及资料汇总整理负责,包括:分部和分项工程的验收、隐蔽工程的验收、检查所有分包单位施工质量及资料。保证资料符合要求,及时报送发包人。
(7) 分包人在现场施工所需的食宿设施设备及相关费用由分包人自行处理,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8)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分包人须提供必要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用于整个工程的成品保护,包括对指定分包人、指定供货商的工程或工作的保护,防止任何工程或工作遭受任何损坏或破坏;成品保护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中,保护期内发生损坏,根据上述约定由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具体做法详见招标文件附件四。
(9)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以及甲、分包人之外的原因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分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的移交工作。
(10)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完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分包人负责工程的成品保护(包括甲指分包及土建总包已经验收工程的成品)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保护期间发生损坏责任,赔偿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发包方将直接从给付分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11)分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拖延工期。当监理工程师在任何时候认为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进度过慢,无法确保工程按规定的时间完成时,监理工程师向分包人发出要求加快进度的通知,分包人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按期完成,分包人无权因采取此种措施而获得任何追加款项。
(12)分包人有义务采取恰当的措施最大程度地避免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扰民问题。因施工原因引起的扰民问题有分包人负责处理,所发生费用已含在合同价中;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分包人应负相应赔偿责任。如果由于正常情况下产生的不可避免的施工扰民导致的民扰对工程进展造成影响,分包人应就此及时通知监理和发包人,并负责民扰处理工作,所发生费用已含在合同价中;
(13)除非合同文件中另有规定,从工程开工日期起直至颁发整个工程的竣工移交书日期止,分包人应对工程以及材料和待安装的工程设备等的管理负完全责任。分包人还应对移交后发生的,由分包人负责的以前的事件引起的损失或损害负责;
(14)负责施工现场的所有施工临时设施、临时道路、备用发电机、水、电管线的修建安装,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
(15)分包人应承担在施工中因分包人原因发生的停工、返工、材料及物件的倒运、机械二次进场等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16)分包人应对整个现场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的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全部责任。同时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环境保证体系和职业健康与安全保证体系;
(17)无论何时,分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有关工程施工的书面文件虽经审批、修改,但不能免除或减轻分包人应承担的责任;
(18)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分包人应为完成合同而设置合理可行的现场组织机构,并为此任用具有岗位资格的管理人员。
(19)分包人应按投标文件中所填报的人员、设备、检测仪器及时进场,不得拖延、短缺或任意更换,否则按违约处理。
(20)尽管分包人已按投标文件的要求投入了上述人员、机械、设备和仪器,但监理工程师认为仍不能满足现场施工的需要并且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分包人继续派遣人员或调遣或租用某些机械、设备、仪器。分包人在接到指令或应立即执行,否则将视为分包人违约。
(21)分包人组织人员进驻工程现场时,应切实采取预防传染性疾病的有效措施,配合必要的医药用品、消毒、测温、通风等设施、设备,加强防控工作。分包人还应建立人员流动登记制度,信息报告制度,要与卫生防疫部门取得联系,做好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分包人已将其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合同总价中。因分包人采取措施不力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分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2)分包人应自行确定施工现场的雨水和污水排放接口位置,并应符合北京市相关管理规定,所产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并已包含在合同总价款中,如因以上原因分包人另行要求增加费用的,发包人将不与调整;
(23)分包人应自行解决电话和通讯线路接口,所产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并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如因上述原因分包人另行要求增加费用的,发包人将不予调整。
三、 工期
11、工期延误
夹层钢结构只要在2016年9月30日前达到移交条件的,都不予以延后竣工日期。
11.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具体开工日期由发包人、监理下发开工令为准。发包人不赔偿分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分包人也不得因延期开工而进行任何经济索赔。
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非分包人原因可能出现的其他特殊情况(如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停工等),经监理及发包人确认后,工期可以顺延,但由此引起的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12.2分包人应按照经监理及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进行施工。但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对上述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的批准不应解除分包人对其应负的责任。
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分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并与分包人适当协商后应决定:依据实际延误情况合理调整后续施工计划安排。
13、暂停施工
13.1发包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分包人全部或局部工程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分包人应当按发包人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直至发包人进一步的指令。
13.2如果在发包人工程师发出部分或全部工程暂停指令之前,分包人已经订购有关工程设备或材料,并且工程暂停已经超过28天,则分包人有权获得该未被运到现场的工程设备或材料款的支付。但以下列条件为前提:
(1) 分包人根据发包人工程师的指示已将该工程设备或材料标记为发包人的财产:
(2) 暂时停工不是由于分包人原因造成的。
如果分包人要求,发包人应随后接管该工程设备或材料的保护、照管、保障及保险的责任。
14、竣工
14.1一旦分包工程的进度发生明显延误,分包人应立即向发包人书面报告其在分包工程或其中的任何区段的进度和发生延误的原因
四、质量与安全
15、质量检查与验收
15.1 双方关于分包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合格
特别说明:本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标”)及北京市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标” ),如果设计图纸、设计说明中规定的标准高于国标和地标的,按相关文件中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果相关文件中规定的标准低于国标和地标的,则按后者执行。
15.2 如果工程质量达不到验收合格,分包人必须无条件返工,直至工程验收合格为止。本工程质量以发包人、监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有关业务部门综合评定为准。本工程要求一次交房满意率需达98%及以上。
15.3 在下列情况下,发包人有权下达停工令,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工期拖延均由分包人承担:
⑴ 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和监理提出后分包人仍然不采取改进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力,以及未使质量出现明显好转趋势时;
⑵ 分包人对已经发生的质量事故未进行处理和未提出有效的改进措施而继续作业时;
⑶ 隐蔽作业未经发包人和监理共同验收,分包人自行封闭、掩盖处理时;
⑷ 分包人擅自变更设计、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时;
⑸ 分包人使用没有质量合格证的各种建筑安装材料或者擅自替换、代换和变更建筑安装材料时;
⑹ 分包人指定不具备专业资格的技术人员进入工地施工时;
15.4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的签证、复验纯属工作职责,并不能因此免除分包人对工程质量应负的责任。如果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分包人必须无条件返工直至合格为止,返工发生的费用和误工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
16、工地现场管理
16.1、 本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分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规范、条例,遵守发包人的现场管理规定。并随时接受主管部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达不到安全文明工地标准,发包人可勒令分包人立即停工整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分包人负责。
16.2.安全施工:
(1)分包人应严格按安全规范组织施工,积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分包人原因造成事故的法律责任和因此产生的损失赔偿费用,全部由分包人承担。
(2)分包人在易燃易爆地段、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施工之前应制订完善的安全保护措施,报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3) 分包人应在临街交通道路附近、销售现场、施工现场等危险场所搭设安全防护设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方人员安全,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法律责任和因此产生的损失赔偿费用。
(4) 施工现场安全由分包人负责,由于分包人施工造成自身员工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造成第三方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全部责任及损失赔偿,由分包人承担。如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分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监理,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分包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和损失赔偿费用。
(5)分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发包人不得要求分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16.3.文明施工:
(1) 分包人应严格按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文明施工规范组织施工,遵守发包人的现场管理规定,保证工地达到文明现场标准。
(2)施工期间,分包人应及时整理和安排所有机械、工具、材料、建筑垃圾等,做到工完场清,工程建设中每个楼层的多余材料、建筑垃圾必须通过井架或垃圾槽运输到地面,严禁从高空直接向下抛物;以上物品在不需用时应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清理出工地。
(3)本工程的所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费用已在合同价款中包干考虑,不作任何调整。
16.4.现场用水用电管理:
(1)毛坯竣工验收前分包人进场与土建总包自行协商并交纳用电、用水费用。
(2)毛坯竣工验收后至户内精装修全部竣验期间,分包人不需考虑用水费用,施工用水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施工用电部分,每个楼座设立一个电表,每个标段的相应施工方需按月缴纳各自标段内楼座的施工用电费用,此部分电费由发包人统一交付供电局,相关费用从分包人的月度工程款中一次性扣除(此部分电费无发票)。报价中电费已全额计取,包死不调整。甲指分包进场用电部分费用由分包人根据各分包施工内容自行协商收取合理的用电费用。
16.5、现场施工垂直运输管理:
高层施工现场具备室内公共电梯的使用,毛坯房竣工验收前阶段室内公共电梯(每个栋号一部梯由土建总包进行内部保护后使用,分包人可直接使用公共电梯进行垂直运输。毛坯房竣工验收后,电梯厂家对所需使用的其它电梯进行内部保护后予以移交后,分包人进行使用(分包人在毛坯房竣工验收后使用的每部电梯需配备一名专职的电梯操作员)。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17、合同价款及其调整
17.1合同价款:除税合同价款 RMB:18,766,037.86 元,增值税
RMB:562,981.14 元,增值税率 3% ,含税合同价款
RMB:19,329,019.00 元。
172 本合同价款采用 (1) 种方式确定。
(1)采用总价合同的,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①完成合同图纸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全部内容,除非发包人对合同图纸及合同及附件进行更改,否则合同期内一律不再调整合同总价。分包人在编制合同价格时对合同文件、合同图纸的任何错误理解或自身的任何疏忽而造成的错误或失误均由分包人承担。
②合同价款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费、安装费、水电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应依据京建发【2016】116号执行)、施工措施费、冬雨季施工措施费、已考虑垂直及水平运输费(使用楼内电梯,需考虑电梯操作人员费用)、文明施工费、赶工费、夜间施工照明费、施工临建及临设费(含配合招标方其他配套工程发生的迁移费)、材料保管费、材料试验费、成品或半成品(包含甲分包项目、已施工完成项目)保护费、清洁费及垃圾清运、检验检测费、保洁费(包含公共区域、户内及外玻璃)、竣工资料费等的费用。
③本合同价包含已完粗装工程与精装工程建筑规范标准不同产生的费用。
④合同期内,人工、材料、机械和临时设施及施工水电费的费用、费率等价格要素的波动,合同执行期内一律不得调整。
⑤ 任何外汇与人民币汇率的变化,合同价款不调整。
⑥ 合同履约期内有关工作条件、工作时间或人工工资标准和其它与本分包工程雇佣劳动力
相关的费用的变化或货币的贬升值,合同价款不调整;
⑦ 措施费固定总价包死,结算时不调整。因洽商变更引起的措施费不再另行计取。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分包方已包含在合同总价款中。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为:① 甲指材料单价调整:本合同内甲指材料单价固定包死不作调整。
② 人工费价差调整:不作调整。
③ 甲指分包工程的管理、配合和协调费的调整方法: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结算时不作调整。
④ 甲指材料、最高限价材料的总包保管费用的调整方法: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结算时不作调整。
⑤ 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结算原则:
a、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洽商、签证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b、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洽商、签证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c、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洽商工程的价格,由分包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需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分包方提出变更价格的原则为:综合费率按投标报价费率, 人工工日含量执行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人工工日单价按投标报价时的标准,主材价格按照双方协商后的市场价,其它材料及机械费价格均执行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税金(应依据京建发【2016】116号执行)。
d、如分包方在其投标报价中让利,则其让利原则将适用于所有变更、洽商价格中。
(2)采用单价合同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a.包工、包料、包机械设备工具、包工期、包质量及包括完成及满足本分包合同要求所需的一切工作的费用,如:资质取费、各种许可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二次搬运、垂直运输、施工排水、机械进退场(含二次或多次)、架设、调试、临时水电、临时建筑、验收手续、淤渣清运、检验试验、基层清理处理、吊装机拆除、保险费等;
b.固定综合单价不会因人工、物料及机械费用、汇率或费率之浮动、场地条件变化而调整,不会因政府颁发任何相关政策法规等而调整,同样也不会因本工程的分期执行而调整;
c. 措施费为分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而采取的所有措施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技术措施费、冬雨季施工费、检验试验费、环保测试费、成品保护费、材料复试费、赶工费、专利费、竣工资料及图纸编制费、政府收费、施工场地狭小增加费用、材料二次或多次倒运费、垃圾清理及外运费。
d.因分包人的成员、雇员及进入施工现场的其它各方发生的各种事故、异常事件、人身伤害等给分包人造成的任何支出和损失均为分包人风险,分包人不应以此向承包人要求变更合同价格或增加任何费用;
e.临设、临水临电、水电费、道路清扫、检验试验等由承包人提供时,费用在结算时扣除;
(3)采用其他价格合同的约定为: /
19.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
19.4分包人对分包合同价款已有充分的认识。分包合同价款应涵盖合同中分包人所承担的全部义务,以及为正确实施、完成工程并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全部相关事项。分包人已充分考虑并自愿承担了合同价款中存在的工程缺陷、不确定因素及不可预见的风险。
18、工程量确认
18.1 分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6日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物价调整因素而进行调整。分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分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发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3)发包人对分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分包人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工程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分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9、合同价款的支付
19.1 发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 无预付款
扣回时间和比例: / 。
19.2 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时间和方式:分包人应当于每月6日以前向监理提交已完工程的计量报告;监理于每月13日之前将审核后的计量报告交发包人;发包人接到报告审核后返还分包人,分包人予以确认后每月18日前返还发包人。发包人据此上报下月资金使用计划,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收到工程款后根据发包人指令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若分包人未按时将确认的工程计量报告报与发包人,导致发包人无法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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