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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约谈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认真履行工程质量责任,强化质量问题的整改闭合,依据《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家铁路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铁路建设工程行政监管相关事项的指导意见》、《山东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约谈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针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项目存在较严重的质量违法行为或区域性质量问题,在现场责令改正、暂停施工并下达问题整改通知、书面通报的基础上,对责任单位及负责人进行约见谈话,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内从事地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活动的建设、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
第四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对责任单位相关人员进行约谈:
(一)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或未补充新开工工程监督手续资料擅自开工的;
(二)未执行国家及行业强制性标准或有关规定,导致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隐患的;
(三)对存在的较严重质量问题或区域性质量问题,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四)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的;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五条约谈由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召集相关单位或部门组成约谈小组,必要时,可根据情况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视情节轻重,约谈分为两种类型,
(一)情节较轻的,由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的质监机构,约谈责任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约谈情况及时上报;
(二)情节严重的,由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约谈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单位负责人。
第六条约谈程序:
(一)约谈前,约谈单位应当向约谈对象发出《约谈通知》(附件1),通知应载明受约谈单位名称及人员、约谈事项、约谈时间、地点、应提供的材料等。
(二)约谈时,主持约谈单位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书面约谈纪要(附件2),约谈记录应当载明受约谈单位名称、约谈时间、约谈地点、约谈内容,并由约谈人员、受约谈人员和其他参加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三)约谈后,被约谈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约谈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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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约谈活动重点围绕以下环节进行:
(一)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指出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方就被约谈事项进行说明,分析原因,提出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约谈方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明确整改要求和时限;
(四)被约谈方对落实处理意见、整改要求进行表态。
第八条被约谈对象应严格按照国家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将整改结果报告约谈单位,约谈单位应视具体情况组织复查。
第九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约谈或者拒绝接受约谈、约谈后超时限未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的被约谈方,予以通报并加强监督检查。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质量事故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顶格处理,追究被约谈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抄报相应主管部门,纳入信用评价并依法实施惩戒。
第十条对约谈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1:
山东省铁路工程质量监督约谈通知
(被约谈单位):
你单位在 工程施工中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按照《山东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约谈管理办法》,请你单位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于 年 月 日 时至
(地点)进行谈话。
请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内容包括,分析约谈事项发生的原因,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拟采取的整改方案及完成时限,以及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的措施等。
约谈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山东省铁路工程质量监督约谈纪要
年 月 日,由(约谈机构名称)组织,针对(被约谈单位名称)在 工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约谈,参加约谈的单位还有()、(),形成纪
要如下:
约谈地点:
约谈人:
记录人:
约谈内容:
1、约谈机构通报存在的问题:
2、被约谈人陈述:
3、整改意见及要求
参与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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