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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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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基金设立时认购并在存续期间持有基金份额;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时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承担发行费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依法独立运用基金资产并独立决定其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 2.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管理费; 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表基金对所投资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4.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及本基金合同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5.销售基金份额; 6.选择和更换销售代理人,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并对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进行必要的监督; 8.在基金存续期内,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拒绝或暂停受理日常申购和赎回申请; 9.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其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6.除依据《民法通则》、《信托法》、《基金法》、《合同法》、《证券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其他人运作基金资产; 7.接受基金托管人依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的监督; 8.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9.严格按照《民法通则》、《信托法》、《基金法》、《合同法》、《证券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0.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1.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2.依据《民法通则》、《信托法》、《基金法》、《合同法》、《证券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负责销售基金份额和基金的注册登记; 1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5.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6.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8.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监督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托管人因自身过错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20.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 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依照本基金合同规定获取基金托管费; 3.依据法律、法规、《民法通则》、《信托法》、《基金法》、《合同法》、《证券法》、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规定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3.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除依据《民法通则》、《信托法》、《基金法》、《合同法》、《证券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持有人名册保管、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民法通则》、《信托法》、《基金法》、《合同法》、《证券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在基金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17.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清算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代表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但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每份基金份额代表同等的权力和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赎回、转换基金份额; 5.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6.知悉基金合同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7.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本合同规定应尽的义务; 8.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的过错导致利益受到损害,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9.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对有关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基金合同修改,本基金合同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之一时,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3、召集 (1)在正常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及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代表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或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代表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过指定媒体公告会议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权益登记日; (4)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其他注意事项。 除上述内容外还要在会议通知中说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的方式等。 5、 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具体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采取现场开会方式。 (1)现场开会 1)本《基金合同》所指现场开会系指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2)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应向召集人出具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本《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应向召集人提交上述证明文件外,还应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书面授权书。 3)现场开会须符合以下条件时,方可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基金总份额50%。 如上述条件未能满足,则召集人应当将会议至少推迟30个工作日后重新召集,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重新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仍应满足上述条件。 (2)通讯方式开会 1)本《基金合同》所指通讯方式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2)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在以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以书面方式提交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本《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在以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以书面方式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提交的上述有关证明文件。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所提交的书面表决意见被视为无效,其代表的基金份额不计入参加表决的总份额。 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在表决截止日以前实际送达召集人指定的地址的投票视为有效投票。 4)以通讯方式开会须符合下列条件方视为有效:本人直接或委托授权代表出具有效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基金份额总数的50%。 如上述条件未能满足,则召集人应当将会议至少推迟15个工作日后重新召集,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重新以通迅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仍应满足上述条件。 6、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1)议事内容包括“召开事由”所规定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10%以上(含10%)基金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审议表决的议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最迟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5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天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公证员公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通知载明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二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形成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份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应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特别决议 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转换本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的终止、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等事由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与某一表决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就该事项行使表决权;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表决权份额不计入有效的表决权总额;但是,上述有利害关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仍应计算入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采取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自决议事项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4)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5)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托管人和新任基金管理人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银华”的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托管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投资目标:本基金为平衡型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中国加入WTO后具有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债券,在控制风险、确保基金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以获取资本增值收益和现金红利分配的方式来谋求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 (四)存续期限: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面值: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十一、基金的设立募集 (一)设立募集期限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二)发行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 (三)发行方式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 (四)设立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固定的募集规模。 (五)投资者认购原则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资金; 2.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3.代销网点每个基金帐户每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直销中心每个基金帐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30万元人民币,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 4.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六)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为: 认购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时,认购费率为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用)的1%; 认购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认购费率为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1%。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设立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七)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十二、基金的成立 (一)基金成立的条件 净认购金额超过2亿元、并且认购户数达到100户。 (二)基金的成立 1.设立募集期内,达到前述基金成立条件,基金可以成立; 2.基金成立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基金成立前产生的利息在基金成立后归基金所有。 (三)基金设立失败 1.设立募集期满,未达到基金成立条件,或设立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则基金设立失败,不得成立; 2.本基金不成立时,基金发起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内,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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