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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奖惩制度(2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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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为了加强管理企业的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信誉,现以国家建筑施工的“两个标准,一个规范”为准则,结合地方建委《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条例》来制定本企业的奖惩条例。 一、安全生产方面 1、公司的质安部门定期对各分公司、处、部所属工地和厂房进行安全生产检 查,以国家的安全评分标准来评分,得分不合格的,每次罚公司 元,而得分 达到优良的,则每次奖励 元,各部门对工地现场的奖励由各部门另行制订。 2、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罚公司经理 元/人,罚工地直接施工责任人 元/人。 二、工程质量方面 1、要求总公司下属各部门完成工程为优良率达%(以工程造价计)为管理目标。经验收达到国优标准的工程奖造价的%;达部优的工程奖%;达省优的工程奖%;达优良的工程奖%,如达不到总公司提出的优良目标,增收公司%的上调管理费。 2、凡出现工程质量事故的,其返工或补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额10元的,其经济损失额的%罚工地;如造成经济损失超过 万元以上的,则视情节轻重程度,分别追究分公司经理、工长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并罚损失额的 %或刑事责任。 3、工程验收资料在工程验收的前 天整理好送总公司质安部检查,如不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的,则增收其工程总值%的上调费。 4、工程验收前 天,总公司质安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内部验收,如发现有不合格的分项工程,每项工程罚款 元。 以上规定希望各级管理人员遵守执行,如在施工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施工规范,省市质安管理条例的行为,将按章罚款。 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二) (一)事故发生后,承办人应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包括暂停施工),同时填写事故报告单报监理方。 (二)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由总监或总监代表、技术主管及有关方面人员参加分析其事故原因,并责成事故责任方及时写出事故报告和提出处理方案,经设计单位和安全部门、监理工程师认可后由承建单位进行处理。 (三)对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报请当地政府质检或安全部门共同作出处理意见。 (四)若事故原因迟迟不能查明,总监理工程师认为事故隐患尚未消除,则可不发复工命令,或再次发出暂停工命令,直到事故原因查明后方可发出恢复施工、进行事故处理的指令。 (五)事故处理后,责任方应提出事故原因分析和处理结果等文件,并对处理技术负责。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督执行,并对处理结果进行检查验收。处理文件及处理结果情况,书面报送业主及监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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