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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校教师低职高聘实施管理办法
为推进我校教育教学的全面发展,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教师中建立激励机制,对符合条件的优秀教师实行高一级岗位的聘任(简称“低职高聘”)。为使我校低职高聘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订本办法。
一、低职高聘是指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高于取得的任职资格。
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履行相应的职务职责,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享受相应的待遇,接受任期考核。低职高聘原则上只能高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低职高聘仅适用于初级职称申报中级职称。
三、低职高聘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以岗选人,择优聘任。
四、低职高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基本条件:
1、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达到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工作业绩突出,已具备担任中级职务的能力和水平;
6、年度和聘期考核为优秀;
五、低职高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必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国家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级各类竞赛获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或省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级各类比赛一等奖;
2、获得扬州市或以上级别的五一劳动奖章。
六、低职高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程序:
1、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工作需要,公布低职高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名额数量;
2、由系部组织教师对申请低职高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参加人员不得少于总人数的2/3。被推荐低职高聘人员民主推荐赞成票不得少于参加人数的2/3;
3、符合低职高聘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由系部向学校写出书面申请,人事部门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4、由学校组织候选人员公开答辩、演讲、展示成果、专家测评等方式,根据低职高聘专业技术人员条件、民主推荐的情况综合考评后确定人选;
5、被推荐人如实详细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低职高聘审批表》,并组织好能反映本人在自己专业领域工作能力、水平、业绩及继续教育的相关材料;
8、对考核合格并拟低职高聘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学校颁发聘书,聘期为1-3年。
六、低职高聘的管理
1、受聘专业技术人员,聘期内均应接受学校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技术职务晋升、高聘、续聘和解聘的重要依据。
3、低职高聘期限一般为不超过三年,三年后本人仍未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原则上不再低职高聘。
4、受聘人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学校可解除聘任关系:
(1)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称职;
(2)责任心不强,造成工作失误;
(3)群众反映,影响较大;
(4) 其它不符合聘任条件的。
七、低职高聘的待遇:
1、受聘人员聘用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随岗而定,岗动薪动。
2、低职高聘人员原工资作为档案工资予以保留,国家政策性调整按档案工资调整。受聘期间的工资待遇比照受聘职务同条件人员标准采用补差的形式发放。
八、本办法未尽事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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