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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
付行为,切实保障建设领域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
《无锡市建设工程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房屋建筑、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建 筑装饰装修、市政道桥、轨道交通、建筑拆除等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 金),是指承揽工程项目施工业务的建筑业企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不拖欠、不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履约费用,专项用于应急支付建筑业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四条 江阴市建设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保证金的受理、退还和应急支付等监督管理工作,江阴市建筑工程管理处具体负 责保证金的日常工作。
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阴市监察局、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江阴市支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协助配合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局应当及时将通报批评和限制市场准入的建筑业企业和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名单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江
阴市支行,并由其将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不良行为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限制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 位贷款。
第二章保证金的交纳和退还
第六条在本市注册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本市建筑业企 业),按其主项资质一次性交纳保证金。具体标准为:
(一)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80万元;
(二)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一
级企业60万元;
(三)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二
级企业30万元;
(四)劳务分包、专
业承包三级、不分等级企业20万元
本市建筑业企业保证金交纳凭证实现全无锡市互认。
第七条在无锡市以外注册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外地建筑业企业),保证金交纳标准参照本地企业标准执行。
第八条市建筑工程管理处应设立保证金专用账户,专门用于保证金的交纳、支付和结算。缴入专户的保证金按交纳企业分别记账、结算。保证金的利息归交纳企业所有。
第九条保证金交纳程序:
1、建筑业企业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或者办理直接发包审批手续前,持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企业法人代表委 托书原件到市建筑工程管理处一次性足额交纳保证金;
2、市建筑工程管理处出具《江阴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 证金交纳凭证》(以下简称《交纳凭证》,格式见附件1);
3、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凭《交纳凭证》领取中标通知书或者办理直接发包审批手续,以及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建筑业企业丢失《交纳凭证》的,应及时到市建筑工程管理处办理
挂失及补办手续。
第条保证金交纳实行差别化管理,根据建筑业企业信用程度,本市建筑业企业连续交纳保证金满三年,且三年来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退还不少于交纳保证金的50% ;外地建
筑业企业在本市承接的工程项目竣工三年后,未发生拖欠农民工 工资行为的,退还不少于交纳保证金的50% ,没有后续项目的全部退还;被评为上年度无锡市建筑业综合考评优秀企业的减半交纳保证金;连续三年被评为无锡市建筑业综合考评优秀企业的免 交保证金。
第十二条本市建筑业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下年度按规定标准的2倍交纳保证金;外地建
筑业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下年度保证金按项目合同额的5%交纳,每个企业在本市累计交纳不 超过250万。
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按照《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苏清办[29]15号)等有关规定 处理,被清出企业保证金三年后退还,被限入企业在限制期内暂不退还保证金。
第十四条所有建筑业企业下年度应交纳的保证金金额将在年末由市清欠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予以评定。交纳、动用、退
还等情况将在江阴市建设局网站上公布。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退还保证金:
1、本市建筑业企业已注销施工资质满三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2、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本市承接的工程项目竣工满三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且没有后续项目的。
第十六条退还保证金程序:
1、建筑业企业填写《江阴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
还申请表》(以下简称《退还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并持
《交纳凭证》、企业法人代表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到市建筑工程管理处办理退还手续;
2、市建筑工程管理处接到退还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予以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加具书面意见,同时收回《交纳凭证》,
退还保证金。
第十七条退还保证金时,应当将利息一并退还。
第二章保证金的动用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建筑业企业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建筑业企业获得工程款后,应当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被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十九条建筑业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时,市建筑工程管理处应当督促其限期支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筑工程管理处可采取行政措施,启动保证金应急支付程序,动用保证金用于支付责任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1、建筑业企业故意拖延、拒不履行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超过限定时间的;
2、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或其它恶性事件的;
3、建筑业企业对拖欠事实无异议但无力偿还的;
4、其他需应急支付保证金的。
按照应急支付程序支付的农民工工资,作为拖欠农民工工资建筑业企业
的财务支出。
第二十条保证金应急支付程序:
1、市建筑工程管理处提出启动申请;
2、市建筑工程管理处对《江阴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
金支付申请表》(格式见附件3)审核批准,收回该企业《交纳凭证》;
3、强制从保证金账户中提取相应数额的保证金;
4、市建设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现场监督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
第二十一条启动保证金应急支付程序后,开具给建筑业企业的《交纳凭证》自行作废。
第二十二条按应急支付程序强制动用的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到市建筑工程管理处向保证金账户足额补齐保证金;逾期未补的,责令建筑业企业加倍补交。补齐后,市建筑工程管理处重新开具《交纳凭证》。
第二十三条建筑业企业与农民工发生工资报酬争议,按照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理。建筑业企业与农民工发生工资报酬争议不服行政协调与处理的,市建筑工程管理处可以停止协调,明示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实行“谁承包,谁负责,总包负总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负有全部的支付责任,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负有直接支付责任。建筑业企业之间依法分包工程或分包劳务的,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分包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不得以总承包企业拖欠分包工程款、分包劳务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分包企业规避支付责任,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分包企业拖欠的农民工
工资支付责任。
有关工程分包或劳务分包的结算纠纷,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 解决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不具备资格的劳务承包人组织劳务、承包工程,属违法违规无资质承揽业务。劳务承包人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由录用劳务承包人的工程承包企业或建设单位承担支付责任。劳务承包人以被拖欠农民工工资为由主张权利,市建筑工程管理处不予采信,明示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保证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凭建筑业企业的《交纳凭证》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向市 建筑工程管理处提交工程结算和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有效证明以及书面报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工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 备案。
第二十八条保证金制度执行情况,是评定建筑业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的重要内容。市建筑工程管理处应将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未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等行为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曝光,外地建筑业企业还应抄告其注册地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建筑业企业、项目负责人和劳务承包人违法用 工,或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企业有关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劳务承包人携工程款逃逸,不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义务;劳务承包人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由逼讨工程款、讹诈工程款,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追究企业法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移交公安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11年1月1日起 本市在建的工程也按本办法实行。
附件1
江阴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纳凭证
澄建薪交字【】号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企业类别
本市建筑业企业外地建筑业企业
主项资质及等级
资质证书编号
交纳金额
大写
小写
保证金交纳日期
备注
江阴市建筑工程管理处说明:
1、依据《江阴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核定交纳标准。
2、本凭证作为在澄从事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交纳农民工 工资保证金
的书面证明。
3、本凭证是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领取中标通知书或者办理直接发包审批手续,以及申领施工许可的必备凭证之一。
4、持有人因交纳工资保证金额度发生变化并重新办理交纳手续后,由市建筑工程管理处收回本凭证并换发新证。
5、本凭证仅限交纳工资保证金的企业持有、使用,不得转借、涂改。
6、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本凭证,如有遗失,应及时到市建
筑工程管理处申请补办。
附件2
江阴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申请表
附件3
江阴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申请表
澄建薪支字【】号
建筑业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企业类别
本市建筑业企业外地建筑业企业
工
程
信
息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建设单位
保证金交纳金额
万元凭证编号澄建薪交字【】号
应急支付理由
应急支付金额
市建筑工程管理
处意见
经办人:负责人:(盖章)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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