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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信托合同(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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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资金信托合同(二)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 营业地址或住址: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委托人与其他投资人共同出资,委托_________(以下简称“信托投资公司”或“发起人”)发起设立了_________(以下简称“股权收购信托”); 2.委托人根据股权收购信托相关信托文件的规定,与信托投资公司签订《_________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类)》,并提供信托资金_________元,并成为该项目的特定受益人; 3.《_________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权)》(以下简称“A类资金信托合同”)项下之优先受益人(以下简称“优先受益人”),有权要求上述股权收购信托特定受益人受让其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 4.委托人同意向受托人提供本合同所规定的信托资金,由受托人进行管理和运用,在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优先受益人要求C类合同特定受益人受让上述优先受益权时,或根据股权收购信托及相应信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以上述信托资金,受让取得上述信托受益权; 为此,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进行运用和处分,为本合同受益人获取收益,同时根据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信托文件的规定,受让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为优先受益人之优先受益权良好的流动性和顺利退出提供保障。 第二条 信托资金的用途 本项目为指定用途资金信托。信托资金用于: 1.在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情况发生时,受让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优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权; 2.在本合同第八条的情况尚未发生时,以保证上述信托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为原则,参与受托人与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同等金额部分的债权项下投资,包括受让受托人编号_________贷款合同(_________资金贷款项目),或投资受托人其它信托产品,以获取信托收益。 3.信托资金所取得的信托收益在分配前可进行同业拆放、银行存款或国债回购等稳健性运作。 第三条 受益人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第四条 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本合同项下资金信托的币种为人民币。 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金额:¥_________元)。 委托人应于签订本合同后三日内,将上述信托资金缴纳或划转至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资金专户。 受托人指定之本合同信托资金专户信息如下: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第五条 信托生效 本合同项下信托在以下条件满足时始得生效: 1.股权收购信托计划成立; 2.委托人已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的规定,足额交付信托资金。 第六条 信托期限 本合同项下信托的期限为股权收购信托之存续期间。 第七条 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的规定,设立信托资金专户以区别于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合同的信托财产,进行相对独立的管理和运用;但在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发生时,受托人应当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用于实现优先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受益权。 受益人无条件同意前款规定的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方式。 受托人对本合同项下的信托项目资金应建立单独的会计帐户进行核算。 第八条 信托财产的使用 在以下情形下,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用于受让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1.在股权收购信托存续期间,优先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股权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要求C类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人受让其信托受益权时,受托人应当按照上述信托计划和资金行托合同规定的条件和价格,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 2.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终止前,优先受益人根据该信托计划和有关信托合同的规定应当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转让其信托受益权。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受让上述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时,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如无其它资金受让,受托人应当按照股权收购信托计划和该信托计划项下相关信托合同规定的条件和价格,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 若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中的现金不足以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受托人须将信托财产以公平市场价格转让给第三方,或由受托人受让,直至足额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止。 第九条 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后信托受益权确定 受托人受让上述信托财产后,其继受的信托受益权按照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C类信托合同规定的信托受益权确定和执行。受让人除享有上述C类信托合同项下第十二条第(1)项、第(2)项和第(3)项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外,放弃特定收益人的其它权利。 第十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如下 (1) 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 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3)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第 4 页 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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