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附件1-1
深圳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记分检查表
(普通餐饮单位)
检查
类别
序号
违法违规行为(适用情形)
记分值
一、许可
管理
1
实际经营地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事项与食品经营许可证不一致,经 营条件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未按要求立即整改或上报。
5
二、信息
公示
2
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量化等级、监督检查记录表。
1
3
未按要求采用开放橱窗、透明玻璃窗(或玻璃幕墙)、视频显示、隔断矮墙 或设置参观窗等方式方法,将餐饮服务关键环节进行展示。
1
三、制度
管理
4
未建立从业人员健康、食品安全自查、进货查验记录、过程控制、投诉处 理等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要求落实自查记录,列入重点监督对 象的餐饮单位未进行自查报告备案。
1
5
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或方案内容不符合要求
1
四、人员
管理
6
未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履行职责,食品安 全管理员经监管抽查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或专业知识培训不合 格。
5
7
接触直接入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证明或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 病
2
8
从业人员加工经营食品时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双手不清洁、未保持个 人卫生。
1
9
从业人员未进行食品安全培训。
1
五、环境
卫生
10
经营场所卫生未保持清洁:地面、墙壁、天花板和门窗等不洁净,排水沟 渠不畅通,废弃物不能及时清理;与污染源未达到规定的距离;食品处理 区内设有厕所;有圈养或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
2
六、原料
控制
11
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检验合格证明,未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保 存相关购物凭证。
2
12
原料外包装标识不符合要求。
2
13
食品原料贮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未按照外包装标识的条件和食 品安全要求贮存食品原料;(2)未分类、离地存放食品原料;(3)有变 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原料未及时清理;(4)未对贮存的散装食品进 行信息标明;(5)食品原料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1
14
食品加工用水不符合国家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自备水源未能 提供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水质检测合格报告,接触食品成品的水未经 过水净化设施处理或未使用可直接饮用水。
2
15
存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以下较严重情形之一的:(1)使用超过保质期、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 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2)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 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 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3)利用新的食品原 料生产食品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5
16
采购或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除15项以外的情形).
1
七、加工 过程
17
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避免食品受到污染:(1)食品原料、半成品与成品在 盛放、贮存时未相互分开;(2)用于盛装成品的餐饮容器直接放置地上;
(3)食品原料清洗、餐用具清洗消毒以及清洁工用具清洗水池(容器)未分 开专用;(4)存在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的其他情形。
2
18
食品成品存放的温度和时间不符合规范的要求。
2
19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2
20
应该食品留样的餐饮单位留样不符合规范要求。
1
21
专间或专用操作场所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1)未配备符合许可标准要求 的专间或专用操作场所与专用设施;(2)加工制作过程不符合规范要求, 存在污染成品的食品安全的情形。
2
八、场所 及设施
22
用于清洗、加工、贮存、陈列、防尘、防蝇、防鼠和防虫、通风、排烟、 照明等设施或场所设置不符合实际经营许可需要或不能正常使用;冷藏、 热保存设施数量或大小不能满足生熟分开存放,有蟑螂、老鼠等有害生物。
1
23
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设备,无明显标识或未分 开使用。
1
24
食品处理区未设置能正常运转、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含洗手、干手设施); 专间和专用操作区入处未设置能正常使用的洗手消毒设施(含洗手、干 手、消毒设施)。
2
25
直接接触食品的容器、工具和包装材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未保 持清洁。
1
九、餐饮 具洗消
26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按要求洗净消毒和保洁的; 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未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 毒合格凭证的。
2
十、集体 用餐配 送、中央 厨房
27
集体用餐配送、中央厨房等有关食品运输过程的车辆、贮存、包装或容器、 标识、温度、时间、禁止配送品种、检验不符合规范要求。
2
十一、
网络订餐
28
网络供餐未取得“网络经营”许可,未在经营行为主页面公示其食品经营 许可证、食品安全量化等级等信息;无保证食品安全的送餐措施或者未委 托具备相应运输能力的企业送餐。
2
十二、 其他
29
未遵守控烟要求:(1)警示标识未张贴;(2)未能及时制止在非吸烟区吸 烟者。
1
注:★以下情形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由监管部门另依据《食品安全法》、《行政强制法》 等有关规定执行。1.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不良 社会影响。2.存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以下严重情形之一的:(1)用非食品原料或者添加食品添 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加工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 品;(2)食品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3)未按规定 进行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肉类制品;及其他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
(药品、亚硝酸酸盐、非允许的河豚鱼品种等)。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