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股份有限公司奖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公司为加强和规范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同时发挥员工的积极性,特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及公司方针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录用的所有正式员工及其他员工。
第二章奖励规定
第3条公司对作出贡献者,依贡献大小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4条 奖励分为表扬、记功、记大功、晋级、授予先进称号等。
第5条 有以下事迹之一者,公司予以表扬:
1. 品行端正,诚实可信,工作认真负责,完成任务成绩优良者;
2. 拾金(物)不昧,事迹突出者;
3. 积极参与公司各种活动,表现优秀者;
4. 发挥模范作用,为公司增添光彩者;
5. 有其他功绩者。
第6条有以下事迹之一者,公司予以记功:
1. 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有积极建议,采纳实施后卓有成效者;
2. 节约物料或利用废料卓有成效者;
3. 遇有灾变勇于保护公司财产者;
4. 检举盗窃案件,维护公司利益者;
5. 有其他类似较大功绩者;
6. 表扬满三次以上,功绩突出者。
第7条有以下事迹之一者,公司予以记大功:
1. 遇有重大事故或灾害时奋不顾身,避免公司重大损失者;
2. 保护他人财物、人身安全卓有功绩者;
3. 维护公司利益,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
4. 有重大技术改进或管理制度改善,使公司获重大利益者;
5. 有其他类似功绩者;
6. 记功满三次以上,功绩突出者。
第8条有特别重大贡献者,公司给予晋级或授予先进称号:
1. 创造发明,对公司卓有贡献,使成本剧降、利润突增者;
2. 技术改造,简化作业程序、方便操作、极大提升效率、品质者;
2
3. 积极挖潜,解决公司重大困难、避免公司重大损失卓有成效者;
4. 其他类似重大贡献者。
第三章惩罚规定
第9条 公司对违反《员工守则》或其他管理制度的员工,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惩罚。
第10条 惩罚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和开除。
第11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公司给予警告:
1. 妨碍保安人员工作,不服检查、询问者;
2. 顶撞管理人员,不服教育者;
3. 违反考勤纪律者;
4. 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于禁烟区吸烟者;
5. 上班不穿戴规定劳防用品,或不戴胸卡者;
6. 工作疏忽导致轻微损失者;
7. —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7次以上者;
8. 下班后对使用的物料、工具不加整理,或未关闭电源、门窗者;
9. 使用公司电话聊天者;
10. 下班时间逗留公司影响他人工作者。
第12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公司给予记过:
1. 无正当理由不执行上级指示或命令者;
2. 因疏忽导致公司设备、物料受损或伤害他人者;
3. 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严重妨碍他人工作者;
4. 工作时间处理私事,或利用公出流连公司外不返者;
5. 工作时间擅自离岗、闲聊,影响工作者;
6. 无正当理由旷工1天以上者;
7. 累计警告三次以上没有改善者。
第13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公司给予记大过:
1. 遗失个人保管的工具、钥匙、文档资料,使公司蒙受损失或引起严重后果者;
2. 未经保管人同意,擅自操作车辆、设备、仪器等技术性工具者;
3・自作主张变更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4. 上级查询工作时,故意隐瞒或谎报,导致严重后果者;
5. 仓库管理人员疏忽发放危险品者;
6. 利用公司物料、设备制造私人物件者;
7. 对同事恶意攻击、诬告,制造事端者;
8. 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或有意包庇下属者;
9. 累计记过三次以上、仍无改善者。
第14条受记过、记大过以上惩罚者,公司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响应的降级惩罚。
第15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公司提请职代会讨论通过后,予以开除:
1. 一年内累计记大过两次以上,未有改善者;
2. 连续旷工或累计旷工三天以上者;
3. 怂恿外人闹事,严重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秩序或使同事无安全感者;
4. 欺骗公司,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者;
5. 盗窃公司或他人财物者;
6. 在公司打架斗殴或恐吓、侮辱同事者;
7. 故意破坏公司财物、损害公司利益者;
8. 未经公司许可在外兼职或从事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业务者;
9. 故意毁损、涂改、窃取重要文档,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者;
10. 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谣言或挑拨劳资双方关系者;
11. 伪造、变造或盗用公司印信者;
12 .故意泄露公司技术、经营管理秘密者;
13. 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损坏公司名誉者;
14. 无视公司安全制度,在车间、危险品区吸烟,违反安全操作条例,或有类似严重违纪行为者;
15. 擅离职守,导致公司重大损失者;
16. 触犯刑律,被追究刑事责任者。
第四章其他
第16条员工依据奖励规定应受奖励,或违反惩罚规定应受处分时,由所在部门主管或人力资源部门填写《奖惩申请单》,经总裁(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公告执行。
第17条员工凡被公司开除者一律不得再行录用。
第五章附则
第16条 本规定经公司职代会讨论通过后,由总裁批准颁布实施。
第17条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18条 公司根据新的国家法律、政策,可以对本规定进行更改或修订,并经总裁批准后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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