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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场馆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10151104 上传时间:2025-04-23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18.68KB 下载积分:8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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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场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学校场馆保障教学、科研及服务社会的职能,确保场馆规范管理和有序运行,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场馆包括学校体育中心、游泳馆(筹建)、学术交流中心、科技会堂、艺文馆多功能厅、图书馆报告厅等。 第三条学校场馆属于国有资产,主要用于保障学校教学科研、会议报告、文化演出、竞赛集会等重大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管理机制 第四条场馆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学校场馆管理的职能部门,挂靠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场馆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场馆管理以安全运行、凸显文化、提高效益为工作目标,优先保障学校使用,适度有偿开放。 第六条场馆管理采取归管理与委托(合作)管理相结合的方式,中心统筹调配场馆资源,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或与其合作。 第七条场馆管理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场馆使用单位负责活动期间的安全、卫生和秩序维持等工作。 第八条学校场馆实施分类管理,按使用性质划分为体育、会议报告、文化演出等类别,管理使用细则见附件。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九条安全管理 1. 中心负责场馆的日常安全管理,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执行安全管理规范、确保场馆正常运转等。 2. 场馆使用单位须指定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统筹现场管理,维护公共秩序,承担安全责任。 3. 学校重大活动期间,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场馆安全、水电等保障工作。 第十条人员管理 1. 中心通过学校公开招聘或单位自主招聘的方式引入场馆工作人员。 2. 场馆工作人员须坚持清正廉洁、勇于担当、求实提效、服务至上的工作理念,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一条财务管理 1. 场馆财务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所有收入纳入学校财务,如实入账,在规定的开支范围内合理列支运行成本及相关费用。 2. 中心按照事业发展需要,合理支配学校核准的收费切块经费。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 1. 场馆物业由中心根据场馆发展需要,通过学校招投标的方式引进,主要负责消防、监控、保安、保洁、水电、设备设施维保等工作。 2. 物业受托方须根据场馆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的物业工作制度,服从中心管理,增值提效,提供专业化的高品质物业服务。 3. 使用单位负责学校重大活动或大型群体性活动的安保、保洁工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第十三条设备设施管理 1. 中心负责场馆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包括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清点检查、确保设备设施正常运转等。 2. 中心负责设备设施的配置和维保,制定相应计划及预算,经学校审批后组织实施。 3. 未经中心允许,使用单位不得私自使用场馆设备设施,若因操作不当发生事故或导致设备设施损坏,须承担全部责任,照价赔偿。使用单位自行准备场馆标配以外的设备设施。 第十四条水电管理 1. 场馆水电管理实行定额计量和按实收费。 2. 中心建立水电使用的记录及台帐,学校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核拨定额指标。 第四章使用和开放 第十五条基本要求 1. 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及宗教迷信,有损学校声誉,影响公众利益,以及可能损坏场馆设备设施的活动,均不得使用场馆。 2. 场馆使用采取预约制,按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经审批使用的场馆,不得变更活动内容。 3. 已申请活动与学校重大活动发生冲突时,须服从学校安排。 第十六条场馆使用单位举办各类活动,须提前制定活动方案并填写申请单,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经中心审批后方可使用,学校重大活动须报校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须报学校宣传部并报党委主管负责人审批。涉密活动须报保密处审核,参加人数达到2人以上的活动须报校园管理与保卫(部)处审核。 第十八条学校各单位或师生使用场馆及附属设施,原则上均须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十九条在保证学校使用的前提下,场馆面向社会适度开放、有偿使用,原则上按市场标准收取费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场馆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 体育中心管理使用细则 体育中心是学校开展教学训练、竞赛集会、师生锻炼、社会服务的重要场馆。为加强管理,确保安全有序地运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各单位使用体育中心开展活动,原则上提前一个月向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场馆管理中心场馆预约申请单》,并履行审批手续。社会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使用体育中心,还须提供单位资质。原则上不得举办未经批准的商业宣传和盈利性活动。 第二条参加人数达到2人以上的活动,使用单位须与中心签署合同,报校园管理与保卫(部)处审核并备案;参加人数达到5人以上的活动,使用单位还须提交安全预案;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人以上的大型活动,除履行学校审批手续以外,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由校园管理与保卫(部)处负责承办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第三条活动安全预案须明确安全责任分工、预防措施、应急处理程序等。活动前,使用单位负责开展安全宣传教育,确保参加人员了解安全措施、疏散路线及要求,掌握自救方法。 第四条中心负责监管活动的安全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并要求使用单位整改落实,对整改不力或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活动,有权勒令中止。 第五条场馆体育器材、灯光、音响、电子屏、空调等设备设施,须在中心工作人员指导下进行。需增加摄影摄像、布景等外接设备设施,须报中心审核。控制室、监控室、机房等设备间,使用单位不得擅自进入。 第六条体育教学训练及比赛使用场馆 1. 学校体育教学计划由教务处、体育部和中心共同研讨制定。体育部须在学期末提交下学期在体育中心开展的教学及训练项 目,报中心审核,计划外的教学训练,原则上不予以安排。 2. 学生须服从体育教师和中心管理,在规定时间、区域开展相应的体育教学训练项目,十五分钟未进场的,视为活动取消。 3. 教学训练期间,若无教师(教练)在现场指导,学生不得开展活动。 4. 体育部变更教学训练计划内容,须事先报中心审批。 5. 因雨雪等恶劣天气导致室外教学课程无法正常进行的,中心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安排室内场地。 6. 中心对学校体育运动委员会计划开展的比赛予以场地保障。 第七条单位使用场馆 1. 使用单位须提供活动方案,缴纳进场保证金。 2. 使用单位须按场馆可容纳人数控制人员进出,严禁超员; 按时开展活动,不得超时,确需延长时间的,须报中心审批。 3. 使用单位须配合学校做好车辆管理工作,车辆按指定位置停放。 4. 活动结束后,使用单位须及时恢复场馆原貌,撤除外接设备设施、清除垃圾杂物,待中心验收合格方可离场。 5. 违反上诉规定的,中心视情况扣除部分保证金。 6. 活动结束后,保证金予以退还。 第八条群众体育锻炼 1. 非教学训练和大型活动时段,体育中心对学校师生、社会群众开放,按照相应标准收费。 2. 场地申请方式采取预约制,先到先得,预订的场地须按时使用。 3. 运动人员遵循场馆使用须知,文明有序地进行体育锻炼。 第九条其他注意事项 1. 进出体育中心人员须出示有效证件或门票,并穿着运动鞋或其他不掉色的软底鞋,严禁穿着掌钉鞋、皮鞋等进入铺有地板或地胶的场地。 2. 严禁吸烟、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及其它危险物品、严禁携带宠物。 3. 严禁随地吐痰、吐香糖;严禁吃果壳类、油腻类食品等用餐行为;严禁乱扔杂物、撒泼饮品。离席后须将各类废弃物收回带走或放入垃圾箱。 4. 严禁擅自张贴或悬挂宣传物品。不得随意移动、拆卸器材设备或将个人物品摆放至球网、球台等体育器材上,若设备设施丢失或因违反操作规范造成损坏,须照价赔偿。 附件2 会议报告类场馆管理使用细则 学术交流中心、科技会堂、图书馆报告厅等是学校举办重大会议、报告的场馆。为加强管理,确保安全有序地运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各单位使用会议报告类场馆举办活动,原则上提前一周向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场馆管理中心场馆预约申请单》,并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条使用单位负责会场布置、人员组织等会务工作,维护活动秩序。如遇突发事故,应迅速组织人员安全疏散和撤离。 第三条使用单位须按时到场,超过10分钟,中心有权对场馆另作安排;活动不得超时,确需延长时间的,须报中心审批。 第四条爱护公共设施,多媒体会议系统等专业设备须在中心工作人员的指导下方可使用。严禁拆卸、移动和外接设备设施;不得擅自张贴或悬挂横幅、海报、广告牌等宣传物品。 第五条使用单位须保持场馆整洁卫生,严禁馆内吸烟,按中心要求规范布置茶席,不得摆放果壳类、糕点类等掉渣食品以及易泼撒饮品。 第六条活动结束后,使用单位须及时恢复场馆原貌,确保设备设施完好无损并放回指定位置,若设备设施丢失或因违反操作规范造成损坏,须照价赔偿。 第七条坚持正确导向,中心、原则上不承接未经批准的商业宣 传和盈利性活动。 第八条中心负责场馆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配合使用单位做好活动服务工作。因客观因素无法满足会务需求,应提前通知使用单位。 附件3 文化演出类场馆管理使用细则 学术交流中心观众厅、艺文馆多功能厅等是学校举办文化演出的重要场馆。为加强管理,确保安全有序地运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各单位使用文化演出类场馆举办活动,原则上提前一个月向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场馆管理中心场馆预约申请单》,并履行审批手续。社会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使用场馆,还须提供单位资质和活动方案。 第二条使用单位须与中心签署合同,提交安全预案,报校园管理与保卫(部)处审核;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人以上的大型活动,除履行学校审批手续以外,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由校园管理与保卫(部)处负责承办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第三条活动安全预案须明确安全责任分工、预防措施、应急处理程序等。活动前,使用单位负责开展安全宣传教育,确保参加人员了解安全措施、疏散路线及要求,掌握自救方法。 第四条中心负责监管活动的安全工作,对安全措施保障不力的,有权勒令中止。使用单位应服从中心管理,及时整改问题和隐患。 第五条使用单位须爱护场馆设备设施,严禁擅自进入控制室、设备间。舞台灯光、音响、空调等设备设施须由中心工作人员操作。需增加灯光、音响、电子屏、摄影摄像、布景等,经中心审批后,须在中心工作人员的指导下操作。 第六条舞美装台和彩排原则上仅允许在活动当天进行,彩排只提供会议灯光。 第七条使用单位须保持场馆墙壁、地面、舞台、化妆间、座位等公共区域的卫生整洁,严禁馆内吸烟、用餐,不得擅自张贴或悬挂横幅、海报、广告牌等宣传物品。 第八条使用单位须加强进出人员管理,对凭票入场的活动,须按照场馆可容纳人数制票、发票,并负责做好检票工作。 第九条使用单位须配合学校做好车辆管理工作,车辆按指定位置停放。 第十条使用单位须向中心缴纳进场保证金,待活动结束,场馆恢复原貌后保证金予以退还。 第十一条坚持正确导向,中心原则上不承接未经批准的商业宣传和盈利性活动。 第十二条中心负责场馆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与运行,配合使用单位做好活动服务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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