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宠物诊疗机构病案管理工作制度
1. 动物诊疗机构建立病案室(柜),负责病案收集、整理和保管。
2. 对患病动物应建立完整的病案,按规定格式、次序、时间整理,装订成册,按月归档。
3. 借阅病案要办理手续,不得损坏、丢失、涂改、转借、拆散,阅后按期归还。
4. 一般情况下病案不予外借,必要时要有介绍信,经负责人批准,可以摘录病史。
5. 病案保存不少于3年。
宠物诊疗机构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1. 单位负责人岗位职责:对诊疗活动的安全、合法、规范负责,监督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行使职责;对药品的采购、保存、使用、处理严格管理;熟悉各项记录,并定期进行核查;合理有效的处理诊疗纠纷和突发事件;对重大宠物疫情报告负责。
2. 医师岗位职责:执业兽医师接诊宠物,诊断疾病,作出诊断结果,给出治疗方案,做好病历记录和开具处方,并签名确认;认真对待病例,向宠物主人阐明病况和治疗方案,在与宠物主人达成一致后实施诊治;主持手术;负责药品的领用、处理,特别是要严格控制麻醉类药品的使用和保管;对诊疗场所内的消毒、防疫、隔离、无害化处理等措施负责;在发现重大宠物疫病和疑似病例时,立即告知负责人,及时履行重大宠物疫病报告义务。
3. 医师助理岗位职责:主动做好接待宠物主人和患病宠物候诊,
物进行清理、消毒、整理、归类,有关器件擦拭干净,归还原处,盖上防尘罩,关闭电源,确保设备处于良好、安全的运行状态。
6. 药房人员岗位职责:保持药房清洁卫生,掌控药房的药品存放条件,按《兽药管理制度》规定存放药品。装药品的容器必须要有标签;做好药品进出和使用记录;熟悉药品的名称、规格、剂型,发放药品与执业兽医师开具的处方一致;掌握药品有效期,坚持“先进先出”原则。过期药品不得使用,到期药品及时向医院负责人申请,按相关规定销毁。宠物主人带走的药品附上标签说明使用方法,必要时进行示范操作。
宠物诊疗机构兽药管理制度
1. 应当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合理用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禁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2. 在采购兽药时,应向兽药生产者索取《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等相关资质证明,或者只能从取得GSP资质的兽药经营企业采购。
3. 采购和使用兽药应当严格把关,建立真实、完整的记录。药房人员应对兽药名称、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厂家、外观质量等内容逐项进行核对,签字后方可入库、使用。
4. 库存药品应当按处方药、非处方药等分类保存,并按照药品存放要求,妥善保管。
5. 麻醉药等特殊药品的管理,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保管防范措施,实行双人双锁保管制度,专账记录。采购、保管、调配、使用必须严格,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人员必须把好使用关,依据有关规定专方、限量使用,消耗要逐日统计。
6. 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的,应立即向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宠物诊疗机构医疗事故管理制度
1. 发生宠物医疗事故,执业兽医师应立即报告负责人,并将事故发生的经过如实书面报告。
2. 负责人及时组织执业兽医师等人员进行讨论和调查分析,找准发生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做好善后安排。
3. 根据调查结果,结合动物主人意见决定是否请院外专家或相关机构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4. 根据鉴定结论确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或处罚决定。
5. 确因诊疗责任应及时采取对动物主人的损失给予适当经济补偿的措施,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
宠物诊疗机构疫情报告制度
1. 宠物诊疗机构应明确专人负责重大宠物疫情报告工作,从业人员应根据国家规定自觉履行宠物疫情报告的义务,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2. 宠物诊疗机构应加强宠物疫情报告知识的宣传、教育与普及等工作,配合做好重大宠物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 发现宠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的重大宠物疫病,应做
好记录并及时报告,不得擅自进行治疗和处置,防止宠物疫情扩散。
4. 宠物疫情报告的受理机关为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宠物卫生监
督机构或者宠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5. 宠物诊疗机构的执业兽医应当按照当地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宠物疫病等公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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