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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研究院(所)安全管理暂行制度
化工研究院(所)安全管理暂行制度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定,为贯彻与落实各项安全法令、规程和条例,保护国家财产和职工在科研(含中试、试生产、小生产 下同)中的安全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定,为贯彻与落实各项安全法令、规程和条例,保护国家财产和职工在科研(含中试、试生产、小生产下同)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化学工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化工系统的研究院(所)。
第三条 各化工院(所)应重视安全科研,要为各项工作创造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实行安全、文明科研。
第四条 安全科研重在预防。院(所)必须全面加强安全管理,采取一切可能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条院(所)对科研、设计、建设和科研性生产,以及科技成果的转让推广,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有关部门的各项安全法令、法规、规定、条例和标准。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一节基本原则
第六条院(所)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都要贯彻”管科研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文明的科研负责。
第七条安全工作,人人有责,院(所)每个职工都要在各自的岗位上,认真履行安全职责。
第八条院(所)应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成立安全技术委员会或安全领导小组。第九条 院(所)必须建立院(所)、研究室(车间)、专题组(工段、班组)三级安全管理体系。院(所)长对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室(车间)主任、专题组(工段、班组)长在管辖范围内对安全工作各负全面责任。
各级专职安技干部原则上应由工程技术人员担任。
第二节 各级人员安全职责
第十条院(所)长安全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法令和法规,对本院(所)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副职和总工程师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对安全工作负责。
2. 组织制订、修订和审批科研安全规章制度、安全奖惩条例、安全技术规定、安全技术实施计划及长远规划。
3. 组织全院(所)性的安全大检查,对存在的重大隐患组织有关单位整改。
4. 组织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研究室(车间)主任安全职责:
1. 对本室(车间)在科研中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劳动保护工作的法规、法令以及院(所)的制度。
2 .组织制订和修订本部门的安全实施细则,经院〔所)长批准后,认真贯彻执行。
3. 按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负责组织实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4. 组织制定临时任务和大、中、小修的安全措施,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执行,并负责现场指挥。
5.把安全工作贯穿到每个具体环节中去,做到安全科研,每月至少认真检查一次安全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具体措施消除隐患。
6. 负责对本部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并与安技、教育、人事部门共同做好安全考核工作,对合格的操作人员发给作业证。总结、交流安全工作经验,做好基层安全员的调整、充实、培训工作。
7. 组织并参加各类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发生重大事故时应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 专题组(工段、班组)长安全职责:
1. 贯彻执行院(所)、研究室(车间)有关安全科研的规章制度和决定。对有毒、有燃烧爆炸危险的专题,在开题前应订出专题研究的安全操作规程和设立必要的安全设施。
2. 组织本组职工的安全活动,并负责进行安全教育。
3 .搞好安全设施和设备检查维护工作,保持工作场所整齐清洁,做到安全、文明科研。
4.督促教育职工合理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正确使用和保管各种防护器具。
5. 组织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处理。
6. 发生事故立即报告,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参加调查、分析并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研究室(车间)、专题组(工段、班组)安全员职责:
1. 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有权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协助领导做好安全工作。
2. 做好新调入人员的二级、三级安全教育,组织开展安全活动。
3. 参加制订、修订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
4. 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安全情况,发现违章作业,及时纠正或制止,遇有重大险情,应立即报告领导处理。
5.负责工伤事故的管理参加各类事故调查分析,并落实防范措施。
6. 督促和教育职工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
7. 参加新建工程中的安全技术装置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及其竣工试运转检查。第十四条职工安全守则:
1. 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对违章作业者应予以劝阻。
2. 坚守岗位,精心操作,严格控制工艺条件,按时正确地填写原始记录。
第三节各职能部门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 安全技术部门安全职责:
1. 协助院(所)长组织推动科研中的安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
劳动保护、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制度和规定。组织制订、修订全院(所)性的安全规章制度。
2. 参加编制、汇总、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按期执行。
3. 会审有关
篇2:烧结厂机修车间点检工作暂行办法
以作业率提高为中心,强化设备点检定修,烧结厂机修车间按照设备点检的”五定”原则,出台点检工作办法,本办法出台之日即生效。
一. 定人:
组长:吴祥德;副组长:罗兴宇;钳工:吴刚、黄德明;电工:王万成、李廷和。
二. 定时:
每天上午9点到11点出去点检,如遇大雨或特殊情况,顺延到下午1点半到4点。
三. 定线:
钳工划分成两个片区:吴刚负责一矿、一烧、竖炉,黄德明负责二矿、二烧,钳工工作方式为各自独立开展工作。
电工原则上划分成两个片区:王万成负责一矿、一烧、竖炉,李廷和负责二矿、二烧,考虑到电工工作时安全互保的要求,电工工作方式暂时为联合开展工作。
XXX领导点检组工作,通过每周听取点检人员工作汇报,查询点检记录,对点检组工作进行指导。
XXX具体负责点检工作,在参加点检工作的同时,整理点检记录,并及时报告机修车间各片区分管主任。
四. 定点:
㈠.机械:
1. 一矿重点设备:
① .矿专线行车传动机构,限位,钢绳,制动器,主钩,小车走轮,大车走轮。
② .鄂破,锥破传动机构及液压系统。
③ .堆料机传动机构及液压系统。
④ .取料机传动机构,重点检查大车,小车走轮是否变形,斗轮工作情况。
2. 一烧重点设备:
① .对辊,四辊,锤破,圆振筛传动机构。
② .一混,二混传动机构。
③ .水封,单辊,热筛,带冷,台车,烧结机传动机构。
④ .一、二、三次冷筛传动机构。
⑤ .风机传动机构。
3. 竖炉重点设备:
① .行车传动机构,限位,钢绳,制动器,主钩,小车走轮,大车走轮。
② .转筒烘干机传动机构,重点检查齿轮部位。
③ .润磨机传动机构。
④ .齿辊传动机构及液压系统。
⑤ .带冷传动机构。
⑥ .风机传动机构。
⑦ .造球盘传动机构。
4. 二矿重点设备:
① .翻车机传动机构。
② .重调、空调传动机构及重调液压系统。
③ .牵车台传动机构。
④ .重板传动机构。
⑤ .取料机传动机构,重点检查大车,小车走轮是否变形,斗轮工作情况。
⑥ .堆料机传动机构。
⑦ .1#、2#堆取料机传动机构。
5. 二烧重点设备:
① .对辊、四辊、锤破、圆振筛传动机构。
② .一混,二混传动机构。
③ .水封,单辊,热筛,环冷,台车,烧结机传动机构。
④ .椭圆筛传动机构。
⑤ .风机传动机构。
㈡.电器:
1. 各处高压开关柜。
2. 各处PLC控制系统。
3. 各处电力变压器。
4. 各处传动电机温度。
5. 各处风机温度,重点一烧、二烧主抽风机。
6. 各处配电柜。
7. 行车电器控制系统及限位。
五. 定量:
对以上所列重点设备,一周至少检查两次,对部分有故障朕兆的设备,更需随时观察、随时记录、随时汇报。
对以上未列设备,但又属各位电钳工点检区域设备应保证一周至少检查一次。
篇3:汕头市特种设备兼职安全监察员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号:汕府办〔28〕93号
发布单位: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804-23
实施日期:2805-01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实现"杜绝重大事故、遏制严重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的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强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力度和wang络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覆盖面,消灭监管的盲区、盲点,根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和《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责任制(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汕头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各区(未设质监分支机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基层组织、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及特种设备数量较多的大中型企业中设立特种设备兼职安全监察员,是解决当前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力量严重不足问题的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是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wang络建设的基本要求。特种设备兼职安全监察员队伍是当地政府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助手和业务延伸。
第三条 特种设备兼职安全监察员应从下列人员中选用:
(一)未设质监分支机构的区(含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和汕头保税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管人员;
(二)各镇、街道安监站以及基层组织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三)市质监局、各区(县)质监局行政执法人员和食品巡查员;
(四)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质量检验人员、安全管理人员;
(五)在用特种设备数量较多的大中型企业中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检验检测机构人员。
第四条特种设备兼职安全监察员的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
(二)身体健康;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有一定的工作经历;
(五)具有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基础知识;
(六)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 特种设备兼职安全监察员,经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颁发聘书和《特种设备兼职安全监察员证》。特种设备兼职安全监察员离开岗位时,应缴回聘书和《特种设备兼职安全监察员证》。
第六条各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聘用的特种设备兼职安全监察员,在各自管辖范围开展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有关的业务工作,接受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为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供信息,配合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开展工作。
第七条特种设备兼职安全监察员的职责:
(一)积极宣传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特种设备安全法规,督促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二)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并督促使用单位按时申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
(三)发挥好安全监察机构与使用单位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做好本辖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收集上报工作,及时反映使用单位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四)定期对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进行巡查,发现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及时向使用单位提出改进意见,同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并配合查处;
(五)辖区内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协助并积极参与控制现场应急救援,疏散群众;
(六)参加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七)向辖区政府提供特种设备的情况,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第八条特种设备兼职安全监察员对有关单位安全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和生产、使用单位违法行为;
(二)使用单位特种设备数量增减和安全技术情况;
(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设备档案、运行记录、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的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
(四)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是否行之有效;
(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登记标志是否齐全、有效;
(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七)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和检验合格证。
第九条 特种设备兼职安全监察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时,应自觉出示《特种设备兼职安全监察员证》;
(二)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
(三)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四)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五)热情为企业服务,注意工作方法。
第十条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违法违纪的特种设备兼职安全监察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一条对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特种设备兼职安全监察员,所在地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质监系统应给以适当的奖励。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28年5月1日起实行。
篇4: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安全性能检验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发文号:京劳特发1995378号
发布单位:京劳特发1995378号
各区、县劳动局,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危险性比较大的特种设备已经列入劳动部门安全监察的范围.现将《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安全性能检验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处负责全市特种设备的统一管理,协调指导区、县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的要求通力配合,把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和检验工作做好.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我局特种设备监察处.
附件: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安全性能检验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附件: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安全性能检验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为确保北京市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根据劳动部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我市的实际情况,对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特种设备的监察、检验工作特做如下规定.
一、北京市劳动局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主管部门.除由市劳动局直接监察的单位以外,各区、县劳动局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锅炉、压力容器按原规定执行).
二、市劳动局直接监察的单位有:
1、首钢总公司、燕化公司、北京矿务局、市建工集团公司、市政工程局、北京铁路分局、市房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除上述单位外,市劳动局直接监察的电梯使用单位增加:
1、中南海、天安门、人民大会堂、钓鱼台国宾馆、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人民广播电台、电视塔、火车站、地铁车站、机场等重要场所和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宾馆、饭店.
四、市劳动局负责特种防护用品的制造和销售的安全监察.各区、县劳动局负责辖区内各单位特种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
五、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检验必须由经市劳动局资格认可的检验单位进行各区、县劳动局应在原检验所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按分工范围承担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检验.尚不具备条件的检验所可以与其他有条件的检验机构合作检验
六、特种设备安全性能检验的各种表格、证照由市劳动局统一印制
七、特种设备登记建档及安全性能检验等工作的统计报表由各区、县劳动局监察科按有关规定统一上报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处
八、特种设备安全性能检验的分工
1、电梯
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负责以下单位电梯的检验
(以由市劳动局直接监察的单位的定期检验
(2\全市范围内新装、大修电梯的安全性能检验
各区、县检验单位:
负责本辖区上述部门以外的各单位的电梯的定期检验
2、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
由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组织实施
3、桥式起重机包括门式起重机)
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负责以下单位的检验:
(1X由市劳动局直接监察的各单位的定期检验;
(2X全市范围内新装、大修的桥式起重机的安全性能检验.
各区、县检验所负责本辖区上述部门以外的定期检验.
4、厂内机动车辆
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负责市劳动局直接监察的单位的厂内机动车辆的定期检验.
各区、县检验所负责本辖区上述部门以外的定期检验.
5、避雷装置
各区、县经授权的检验单位负责本辖区内各单位避雷装置的检验.
6、大型游乐设施
市劳动局将根据具体情况授权、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检验.
以上分工将根据检验工作的发展做适当调整.
九、以上特种设备的登记建档工作应按照上述分工进行调整.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应积极配合各区、县于10月31日以前做好交接工作.
十、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应对各区、县检验单位的特种设备检验积极做好技术指导工作.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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